故意降低工资辞退员工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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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降低工资辞退员工不合法,单位单方面降低工资是一种单方面更改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违约的行为。同时以降低工资为由辞退员工的,员工可以拒绝辞退通知,向法院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并受到相应处罚。
故意降低工资辞退员工合法吗?

一、故意降低工资辞退员工合法吗?

单位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约的行为。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可见未经过双方协商的情况下,该公司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故用人单位不能无故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辞退员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单位任意降低工资怎么办

针对单位任意降低职工工资的行为,职工不要因情绪所致单纯的马上提出辞职。个人认为可以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继续工作,取得单位拖欠工资证据后,等哪天想跟单位清算工资的时候,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起诉。依据(法释〔2006〕6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先在单位忍着工作一个月,当取得单位无故降低职工工资的证据后,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本人提出解除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里要强调在具体操作时,一是要先取得证据,二是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依据一定要写清楚,不能只写辞职。否则对本人举证不利。

单位随意降低工资的行为会给单位的发展带来一定负面影响,想要辞退员工也不要以此为理由,员工无过错被辞退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根据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决定,封顶是十二个月的员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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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降低员工工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公司无故降低员工工资是不合法的。降低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
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不想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只请求支付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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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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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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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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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对求职者应该坦诚相见:对人力资源经理来说,找到人才不是特别难的事情,而寻找到特别合适、非常优秀的高端人才却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因为这样的人才对那些具有良好文化背景、不断追求可持续发展、视人才为自己最宝贵财富的企业来说,聘用后就不会轻易放走。所以,人力资源经理最苦恼的是如何挖到那些优秀人才。而有的人力资源经理在终于找到这样的人后,为了自身的绩效考虑,可能会想尽办法把企业目前状况描绘得如何好、前景如何灿烂、福利如何优厚有竞争力。在该人才到位,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后,发现企业的现状与原先描述的一点也不一样,一定会产生极大的失望感。因此,该人才辞职跳槽就是一个时间问题了。企业在寻找到合适的人才后,对企业自身状况一定不要夸大其词,不要给求职者一个永远也得不到的诱饵。要使求职者清楚地了解企业的现状是什么,让其有心理准备。一旦求职者选择进入企业工作,就不会轻易跳槽。
3、用良好的薪酬来吸引员工,留住员工:企业若想大有作为并不断发展,实现企业目标,就要先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优秀人才。吸引人才并留住人才,当然并不全是通过薪酬,还有其它诸多方面的措施,但薪酬也起着相当大的作用。

1)应使薪酬具有市场竞争力。企业要经常对薪酬福利进行市场调查,既不能使自己的薪酬水平比市场水平低,这样就吸引不来高素质、高能力的人才,当然也留不住高素质、高能力的员工;也不能使自己的薪酬水平高于市场水平太多,这样虽然有利于引进人才、留住人才,但会加大企业负担,一旦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面对固定、庞大的员工薪酬福利费用,会形成很大的财务风险。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状况和实力,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

2)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目前,很多公司为了获得更大的发展,走上了上市之路,一些上市公司使其核心员工持有公司的一部分股份。这样做,可以更加牢固地留住核心员工,使其命运与公司命运结合在一起,发挥核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把自己的未来与企业的未来紧密地连接在一起。

3)实行福利多样化。一家薪酬设计很好的企业,其薪酬不仅包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还包括各种商业保险,以及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给员工做团队建设。这些团队建设活动包括拓展、植树、聚餐、游玩、健身等,或者逢年过节、员工生日,发些礼物、购物券。这些活动都使员工感受到了企业大家庭的温暖和企业整体的凝聚力、向心力。

4)鼓励员工在知识上多多提高自己。很多有远见卓识的企业都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充电,并对某些课程、短期培训、获得的学历等给予全额或部分报销。员工在自身知识、修养提高的同时,也会把这些知识转变为企业能利用的部分,这样可以达到企业、员工双方面的提高和发展。
4、用真诚、情感留住员工:员工是人,不是一部不停运转的机器。严格的纪律、考核,威严不可逾越的等级制度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但在这样一种缺乏人情味的企业工作,员工的感受也一定是不好受的。人作为一种复杂人,需求是多样化的,不仅追求薪金上的满足感,还会追求受尊重、自我发展、成就等更高层次的满足感。因此,如果仅依靠薪酬单方面的措施,只能暂时留住员工,一旦员工寻求到一份更能提升自己、有更大发展空间的工作,哪怕预期薪酬比现在少,也会选择离开。因此,企业要会用情感留住优秀员工,关心他们的需求,倾听他们的心声,解决他们面临的问题,让他们感受到企业大家庭的温暖,使他们对企业更忠诚,更有工作积极主动性和创造性。
5、制定长、短期培训计划,注重员工发展:员工进入一家企业工作时,不仅会考虑薪酬待遇是否公平合理,还会考虑在这家企业中,自身是否会有成长和进步的机会。企业与员工的成长和发展是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个人发展了,会推动企业向前发展,实现企业的目标;而企业目标的达成,也会使个人的目标实现,使个人达到更高层次的发展。因此,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级别的员工、不同的需求和职业发展目标,制定有针对性的、科学合理的长、短期培训计划,为员工提供不断学习深造的机会,使员工感受到在企业中工作是有发展、有前途的。
6、为员工提供良好的成长和提升空间:一家可以给员工提供良好成长和提升空间的企业,哪怕薪酬可能没有达到员工目前期望,但员工也会继续留在该企业。因为自身的发展、成就可以为员工带来更大的满足感,有利于员工未来的职业发展。(
1)建立内部提拔机制。企业通过创造良性的竞争氛围,提拔那些勤奋努力并为企业做出了一定贡献的员工,这样会更加激发受到提拔的员工的工作热情,并还没有得到提拔的员工努力工作的积极性,使企业和员工都朝着预定目标前进。例如,在一些国际知名的大公司,采取每两、三年提拔的制度,即根据员工的绩效,每年对员工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做出是否提拔的决定。因此,不论员工入职时的职位是高是低,只要员工在该岗位做出出色的成绩,一样会得到升职奖赏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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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怎么降低降低工资的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铁路降工资最新消息 对于许多铁路职工,尤其年轻的职工来说都有个愿意,就是迫切希望能打破“技能工资”调整“工龄工资”,通过对“工龄工资”的改革实现收入的合理化,同时以支付“技能工资”为技术工种的报酬,以“工龄工资”作为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差异的一个依据,以此来实现企业对职工对企业付出年限的回报,既保护了老职工现有收入的稳定,也促进了新职工对岗位的认同与归属感,间接地实现同工同酬,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带动企业向健康、良性方向发展。 对于“技能工资”,现在有许多种说法,在上班之初也曾咨询过单位相关部门,有领导回应,“技能工资”为职工从事本工种的技术津贴。按此说法,对于铁路企业,从事机车钳工的职工“技能工资”当是一个标准,这标准无关年龄,无关工龄,你的工作岗位就是机车钳工,收入状态下,我们都是这一工种当然是同一标准下的技能工资,你的收入区分应在岗位与工龄。 然而似乎有很多从事铁路工作的人都有相同感受,这“技能工资”几乎十几年未曾动过,之前曾有消息称欲打破“技能工资”,改革“工龄工资”,以实现同一岗位下技能工资的同一性,但最终未见改变,只是相应调整了“工龄工资”,如此致使同一工种新老职工“技能工资”相差几百,以我个人为例17年的工龄,上班“技能工资”为193元,17年后仍是193元,问题也在于刚上班的年轻同事也保持了193元,而“工龄工资”只是几十元的差距。在现有调资状态下,只调整在岗岗资,虽实现了同工同酬,但因为“工龄工资”幅度较小,无法实现真正意义的收入合理化。 所谓技能工资,简单地说就是指以员工个人所掌握的知识、技术和所具备的能力为基础来进行工资报酬的支付。 如此说来,同一岗位的职工除岗位工资一样外还要保持技能工资的一致性,但现实状况是许多居于企业的低职人员拿着高技能工资,在同一岗位的职工也拿着不同的技能工资,这一差距的原因只是因为工龄的原因,而后期改革工龄工资已对这部分进行了调整。对于现有只调整在岗岗资的调薪制度下,势必再次形成收入的不合理性。 照此推理,对于技能工资的支付就有些不理解,技能与岗位,技能与工龄之间有何种关系?又或者没有,才会使收入产生因工龄而再生的差异,因岗位不同而工龄相同实现的岗资差异等等…… 笔者以为只有实现收入合理化,打破现有工资条例下的大锅饭,才能调动职工积极性,充分发挥职工主人翁作用,更好为企业服务,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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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薪调岗位辞退员工合法吗?
不合法。企业无故降薪调岗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行为,如因公司业务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需要与员工本人协商,未经过协商无故降薪、调岗、辞退都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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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公务员能单方降低退休待遇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对劳动者退休后向原用人单位主张退休金而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给最高人民(劳办力字1993年19号)复函的内容:职工退休后虽与企业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退休职工在岗期间履行的劳动义务,是其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前提和基础条件,而且退休金的计算标准要由企业提供依据。因此,由于企业核定退休金标准或企业发放退休金而引起的退休职工与企业行政之间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该复函的内容此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所肯定,并进一步明确,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应当受理。关于退休金标准能否变更的问题,我国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从上述规定的精神来看,劳动者在退休后,其退休金待遇应基本维持稳定。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不得变更劳动者的退休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即使变动,也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高,而不是在原告退休两年后,被告在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降低原告退职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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