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年审需要什么资料?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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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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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表》。2、《机动车年检前技术保养维修出厂检验单》。3、单位加意见(公车,身份证或户口簿(私车。4、协会会员须协会加意见盖章。5、养路费证、车船使用税证(有效的。6、第三者责任保险证。7、车辆购置附加费证。8、机动车行驶证。
新车年审需要什么资料?

一、新车年审需要什么资料

1、《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表》;

2、《机动车年检前技术保养维修出厂检验单》;

3、单位加意见(公车),身份证或户口簿(私车);

4、协会会员须协会加意见盖章;

5、养路费证、车船使用税证(有效的);

6、第三者责任保险证;

7、车辆购置附加费证;

8、机动车行驶证

二、车辆年检流程

1、填表。需要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两张表格,要用碳素笔,圆珠笔不行,填表处有参考样本。

2、找到年检录入窗口,审查材料,录入。

3、找到违规查询窗口。如有违规,在此一并缴清罚款。

4、找检测员进行车辆的外检,要求打开车前盖,查验车架号,检测员给出检测合格签字页,之后,到检测缴费窗口(一般是100元),给发票。

5、找到检测登录窗口,所有材料留在该窗口处。可以开车去检测车间了。

6、排队等待检测,有人指挥车辆。检测完后给一张检测报告单。

7、拿着检测报告单回业务厅,交到5号窗口领取所有资料(已订在一起),并按要求签字。

8、将资料送交1号窗口,并交上行驶证,办事员发给年审车贴,并在行驶证副本的反面打上新的年审日期。

9、年审完毕,可以回家了,别忘了把车贴贴在前车窗的右上角。

机动车定期年检是一项合理开支。因为,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可能会以逾期未年检而拒赔。车辆出行要注意交通安全。新规定非运营的小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在这6年期间,车主或者车辆所在单位每2年向车管所交一次交强险保单和车船使用税证明,然后直接想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合格标志。目前,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提供小轿车异地年检和网上预约年检等服务,方便了车主,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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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年检需提交:交强险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行驶证、车船税完税证明、车主身份证(如代理人需额外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单位车辆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检查前确保无违法记录、不擅自改装、外观整洁,建议预先保养。具体规定请咨询当地车管所或检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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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再审申请书应写清: ①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②以民诉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③原审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④具体的再审请求; ⑤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⑥受理再审申请的名称; ⑦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另加4份,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三)应提交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的证明。 (四)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提交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份;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一、二审判决书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份。 (六)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七)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八)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有哪些 第一,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案件当事人。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上诉人、被上诉人,有请求权 第三人及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无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亦有权代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只能是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对于没有生效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诉,但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申请再审应当具备法定的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是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四,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提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可受理再审申请的是原审及原审的上一级人民,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出申请,有义务接受。 第五,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在裁判发生效力后两年内提起。 第六,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原审的名称、案由及案件编号,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申请再审的具体诉讼请求以及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同时,当事人提交申请书,必须附上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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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到7年新车怎么年审,需要什么手续,需要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是指车辆免于上线检验,但车主仍需要在指定期限内到车管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交警中队申领检验合格标志,并张贴到汽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免检年限规定: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政策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注册登记日期在2012年9月1日之后的车辆,可以免检2次;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之间的,可以适用免检1次;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的,仍按照原检验规定办理年审业务。免检车辆类型:对照车辆行驶证,免检车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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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驶证上注明的9种车型:微型轿车、小型轿车、中型轿车、大型轿车、小型普通客车、小型越野客车、小型专用客车、微型普通客车、微型越野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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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辆在2014年9月1日前应检而未检的,仍按原规定检验。业务办理流程:符合6年免检条件的车辆,车主自9月1日起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止前三个月内,直接携带行驶证、车船税或免税凭证、交强险到各办理点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不收取任何费用。检测站将不再办理符合免检车辆的检验业务。办理流程如下:免检车(办理人)---车管窗口或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提交身份证、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行驶证、车船税或免税凭证、交强险---民警受理、审核资料---行驶证副本签章和核发标志。需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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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二审没有提供的的新证据,再审算新证据吗?
[律师回复] ;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一审二审没有提供的的证据。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八条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经人民准许,是指以下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能够证明原判决,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人民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人民应当采纳;,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并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人民应当再审,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人民不予采纳,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人民应当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人民不予采纳;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再审提供不算新证据; ,无法据此另行提讼的;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有新的证据;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七条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因为已经不是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 ,原审人民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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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重新审判的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程序,应当根据原来的审级和进行重新审理的来确定:如果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 第一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 第二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无论采取何种审级的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新审判均应遵循如下程序:( 1)人民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对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因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而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2)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死刑立即执行者除外。( 3)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4)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是否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都必须派员出席法庭,支持抗诉或发表意见,并对人民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5)人民审判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即不受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理由的限制,对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进程是否合法,处刑是否恰当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 7)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抗诉案件,审理期限和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期限适用上述规定。 二、重新审判的是哪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包括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提审的上级人民和由上级人民指令再审的人民。重新审理的案件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进行重新审理,包括原作出生效裁判的第一审人民和第二审人民。原审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对原生效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或者根据上级的指令对本院生效的裁判进行重新审判。原审接近犯罪地和诉讼参与人,有利于核实案情,复查证据,而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也能避免审判人员先入为主和当事人对原审判人员疑虑与不信任的弊病。其中,若第二审人民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其作出的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应由第一审人民重新审理的,可以撤销 一、二审裁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理,重新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诉、抗诉;如果不宜指令第-审人民重新审判的,应由第二审人民自行重新审理,所作的裁判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最高人民和上级人民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再审,既可以指令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重新审判,也可以指令原审的上一级或者其他上级人民再审,但不能指令原审的下级再审。如上所述,对于生效裁判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指令原审再审有较多优点,故此一般情况下,生效的裁判是一审作出的,指令一审再审;生效的裁判是二审作出的,指令二审再审。重新审判的案件也可以由上级提审。对于那些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负责、重大,或者有经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上级认为需要直接审理的,可以提审。这对于法律适用的统一以及案件更为中立、公正地解决,有着积极的意义。下级对于某些自己查处有困难的案件,也可以提请上级审查处理。提审的上级,可以是原来第一审人民的任何上级。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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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再审申请书应写清: ①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②以民诉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③原审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④具体的再审请求; ⑤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⑥受理再审申请的名称; ⑦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另加4份,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三)应提交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的证明。 (四)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提交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份;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一、二审判决书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份。 (六)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七)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八)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有哪些 第一,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案件当事人。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上诉人、被上诉人,有请求权 第三人及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无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亦有权代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只能是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对于没有生效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诉,但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申请再审应当具备法定的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是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四,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提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可受理再审申请的是原审及原审的上一级人民,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出申请,有义务接受。 第五,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在裁判发生效力后两年内提起。 第六,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原审的名称、案由及案件编号,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申请再审的具体诉讼请求以及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同时,当事人提交申请书,必须附上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副本。
重新审判的程序,重新审判的法院是哪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重新审判的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程序,应当根据原来的审级和进行重新审理的来确定:如果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 第一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 第二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无论采取何种审级的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新审判均应遵循如下程序:( 1)人民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对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因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而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2)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死刑立即执行者除外。( 3)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4)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是否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都必须派员出席法庭,支持抗诉或发表意见,并对人民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5)人民审判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即不受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理由的限制,对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进程是否合法,处刑是否恰当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 7)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抗诉案件,审理期限和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期限适用上述规定。 二、重新审判的是哪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包括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提审的上级人民和由上级人民指令再审的人民。重新审理的案件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进行重新审理,包括原作出生效裁判的第一审人民和第二审人民。原审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对原生效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或者根据上级的指令对本院生效的裁判进行重新审判。原审接近犯罪地和诉讼参与人,有利于核实案情,复查证据,而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也能避免审判人员先入为主和当事人对原审判人员疑虑与不信任的弊病。其中,若第二审人民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其作出的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应由第一审人民重新审理的,可以撤销 一、二审裁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理,重新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诉、抗诉;如果不宜指令第-审人民重新审判的,应由第二审人民自行重新审理,所作的裁判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最高人民和上级人民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再审,既可以指令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重新审判,也可以指令原审的上一级或者其他上级人民再审,但不能指令原审的下级再审。如上所述,对于生效裁判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指令原审再审有较多优点,故此一般情况下,生效的裁判是一审作出的,指令一审再审;生效的裁判是二审作出的,指令二审再审。重新审判的案件也可以由上级提审。对于那些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负责、重大,或者有经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上级认为需要直接审理的,可以提审。这对于法律适用的统一以及案件更为中立、公正地解决,有着积极的意义。下级对于某些自己查处有困难的案件,也可以提请上级审查处理。提审的上级,可以是原来第一审人民的任何上级。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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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上牌需要哪些资料
新车上牌需准备:车主有效身份证、购车发票、出厂合格证或进口许可证、车船税缴纳证明、交强险保单、车船税缴纳记录或减免凭证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和凭证,确保车辆合法登记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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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施工材料报审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施工单位报审资料要求
一、施工单位资质报验A4表
①提交内容:
1、报验资质清单;
2、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3、营业证书(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体系认证文件(复印件);
7、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近三年业建设业绩(分包单位);
②审查要求:
1、所有资质文件必须为施工单位本单位资质;
2、所有资质复印件必须清晰,并盖有项目章,写明原件存放处;
3、所有资质必须在有效期内;
4、主体不能分包;
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验A2表
①提交内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②审查要求:
1、方案编制时间应在相应专业开工前;
2、审查编制依据是否齐全,是否有过期标准、规范。(对图纸、标准、规范,对监理规划、细则)引用规范标准是否在有效期内;
3、审查质量控制点是否全面,是否和业主要求一致,并不得和监理部的质量控制点冲突。审查质量控制点是否有可操作性、合理。(和业主、施工单位协商);
4、审查施工方法、措施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是否结合现场实际情况;
5、审查施工方法、措施是否全面,是否将图纸内容全部包括;
6、施工组织(方案)中要有完善的HSE管理内容;
7、审查方案中各管理人员是否齐全,“五大员”、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要与报验相符,要和工序资料中签字的人对应;
8、HSE方案内容要着重审查危险源分析和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9、施工组织设计审批人为该公司的技术总工,施工方案的审批人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
三、项目管理人员资质A4表①提交内容:
1、SH/T3543-G106质量体系人员登记表;
2、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3、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和合同一致,要有任命书)、施工技术负责人;HSE2经理、质检员、施工技术员、安全员、测量员等。②审查要求:
1、所有资质文件必须为施工单位本单位资质;
2、所有资质复印件必须清晰,并盖有项目章,写明原件存放处;
3、所有资质必须在有效期内;
4、所报人员与施工组织设计中人员对应。
5、登记表内容与复印件一致,符合逻辑关系。
四、特种人员资质报验A4表①提交内容:
1、SH/T3543-G10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登记表、SH/T3543-G108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2、特种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与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区分以SH/T条文解释为准。②审查要求:
1、所有资质复印件必须清晰,并盖有项目章,写明原件存放处;
2、所有资质必须在有效期内,到年审期的要有年审记录;
3、从事特种设备、工艺管线等焊接作业的焊工需要审查资质原件,并进行入场考试;
4、特种人员一般由HSE工程师审查,涉及到需进行入场考试的特种人员由对应的专业工程师审查。
5、登记表内容与复印件一致,符合逻辑关系。
五、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A9①提交内容:
1、数量清单;
2、SH/T3543-G114设备/材料质量证明文件一览表;
3、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检测报告、复检报告(有必要时),原件1份和复印件3份;
4、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自检记录;
5、设备开箱记录(设备进场);②审查要求:
1、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时间与报审时间相匹配;
2、质量证明文件与报验实物要对应;
3、质量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并且清晰,复印件盖有项目章,写明原件存放处;
4、涉及到数量的质量证明文件能覆盖报验数量,如此质量文件多次使用,应覆盖报验数量总量;
5、登记表内容与质量证明文件一致,符合逻辑关系。
六、主要施工设备进场报审A13①提交内容:3
1、清单;
2、检定设备填写SH/T3543-G109周期检定计量器具清单;
3、合格证、检测/验报告、复检报告(有必要时),原件1份和复印件3份;②审查要求:
1、报验进场施工设备质量证明文件与报验实物要对应(规格、型号、出厂编号);
2、质量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并且清晰,复印件盖有项目章,写明原件存放处;
3、检定报告在有效期之内;
4、登记表内容与复印件一致,符合逻辑关系。
七、工序报验A4表①提交内容:
1、对应的报验资料,安装施工检查记录等;②审查要求:
1、报验资料格式符合要求;
2、报验资料与实际施工内容一致;
3、填写数据为现场实际数据;
4、报验时间为施工后3天内;
5、相关签字人资质均已报验;
八、开工报告A1表①提交内容:
1、附SH/T3503-J105开工报告;
2、证明文件(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人员资质、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设备、施工计划、临设等);
3、业主项目开工条件确认单、专业开工条件确认单;②审查要求:
1、报验资料格式符合要求;
2、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否已全部审批完;
2、现场四通一平、临设是否已完成;
3、开工条件确认单内容全部完成并签字确认完成。
工伤认定材料最新版
[律师回复] 对于工伤认定材料最新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七)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宣告死亡的结论;
4、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8、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9、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二、工伤认定材料不完整怎么办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工伤认定书原件丢了怎么办
在处理工伤赔偿案件中,一部分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遗失,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焦急万分。在此,律师提醒广大当事人:
1、对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应妥善保存。
2、在发生工伤认定书原件遗失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律师到工伤认定办公室查询认定书资料。按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因此,即使认定书原件遗失也不要太急。
四、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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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车需要带什么资料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审车需要带什么资料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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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新开户需要什么资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新办企业开户需要证件和手续有哪些 (一)新办企业开户需要证件如下: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异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单位开立账户时,应同时出具上述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国、地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华机构等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同时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4、法人或单位负责人应凭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办理,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同时出具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书,以及法人或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开户行留存授权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放入开户档案中保管。学会计 5、如果不是基本户开户,需要出具基本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二)新办企业开户手续如下: 1、银行交验证件。 2、客户如实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3、开户行应与存款人签订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开户行与存款人各执一份。 4、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 5、下面银行会送报人行批准核准。人行核准并核发《开户许可证》后,开户行会将《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密码、《开户申请书》客户留存联交与客户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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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材料最新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七)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宣告死亡的结论; 4、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8、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9、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二、工伤认定材料不完整怎么办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工伤认定书原件丢了怎么办 在处理工伤赔偿案件中,一部分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遗失,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焦急万分。在此,律师提醒广大当事人: 1、对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应妥善保存。 2、在发生工伤认定书原件遗失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律师到工伤认定办公室查询认定书资料。按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因此,即使认定书原件遗失也不要太急。 四、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审和二审能重新鉴定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审鉴定了,二审可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一审鉴定并经质证加以采信的,二审原则不得重新鉴定。 鉴定结论的过多过滥,以鉴代审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要切实解决好鉴定结论过滥、鉴定程序启动随意化的问题,特别对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复鉴定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一审程序中的鉴定结论符合最高人民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经当事人之间相互质证后加以采信的,二审程序中原则不再准许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二、怎样申请重新鉴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在法庭上一方提出的证据证明有程序违法的、依据不足的,都可以请求重新鉴定。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需要向提出,结果由决定。 具体的法条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如果证据证明被认定为是有缺陷的鉴定结论,那么,提供证据的当事人也不用着急,如果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应当不用重新鉴定。 证据证明是确定案件事实最直接的证明,如果对方提出重新鉴定的,被请求重新鉴定的一方应该积极配合,不能补足证据材料的应该接受重新鉴定,不能要求反对。 三、提起上诉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必须有合格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1)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 第二审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 (2)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 (2)例外: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提起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这种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即予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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