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驰名商标侵权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搜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除此之外,存在着其他驰名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1)抢注驰名商标。
由于驰名商标的公众广泛知晓性,使其自身具备的无形价值极高,但是有些企业未及时进行注册,导致驰名商标被抢注,侵害所有权人的利益。
(2)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
一般公众容易把商标与企业名称联系起来,特别是驰名商标,有些企业为提高知名度,会用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构成侵权。
(3)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鲜事物出现,域名具有唯一性不能重复性,其直接使人联系到该驰名商标,因此这种侵权方式也不断增多。
(4)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在商品的说明书、价目表或者其他文件中附加或使用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权的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侵犯驰名商标和侵犯普通商标都是法律上所不允许的,但不会因为侵权人侵犯驰名商标就直接追究刑事责任,侵犯驰名商标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还是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侵权方进行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