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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衡阳市征地补偿人口认定标准是什么?(以下标准仅供参考)
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4、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
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衡阳征地补偿人口安置费怎么计算?
1、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收的耕地数目÷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10000平方米)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能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3、对于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偿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因为各地在计算征地补偿标准的时候,每位家庭成员都可以获得一笔安置补偿费,所以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要确定了家里面的具体成员才行,关于人口认定标准到时候以当地的政策为准,这些问题,市政府部门都会提前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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