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告诉案件才处理有哪些案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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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这些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需要当事人主动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在核实之后才能予以受理。诉讼过程按照法定程序展开诉讼,自诉案件一般在一个半月内审结。
刑事自诉案件告诉案件才处理有哪些案件?

一、刑事自诉案件告诉案件才处理有哪些案件?

1、侮辱、诽谤案(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自诉案件审理期限

1、自诉案件应于1个半月内审结,届时不能审结的,报庭长、院长审批。

2、对当事人羁押的,应按公诉案件的结案要求,于1个月内结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3、附带民事诉讼的,参照民事诉讼相应的审限。

4、按自诉程序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理后认定属于公诉案件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提起自诉的条件:

(一)提起自诉的主体须是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一般而言,自诉由被害人提起。根据第88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即提起自诉的主体有:

1.被害人。被害人是因为受到犯罪行为侵犯而遭到损害的人。因此,被害人对于法律规定的可控诉的案件,当然享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应是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即被害人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若不是被害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受害结果不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则被害人不能成为自诉的主体。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的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在特殊情况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仍能得到适当的保护。法定代理人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被害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3.被害人的近亲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起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87条规定,若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供确定的被告人的姓名、性别、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情况,使控诉指向对象明确,方便法院通知被告人应诉,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三)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即案件须是法律明确规定允许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岸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于以上一类案件,自诉人可以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对于符合自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另外,自诉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告诉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四)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诉讼请求是自诉人提起自诉的目的所在,因此,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在自诉书中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此外,还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若没有足够的证据,就无法认定被告人的罪责,也就达不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五)自诉应当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至于自诉案件的起诉时效,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只是适用《刑法》第26条至28条关于犯罪追诉时效的一般规定,即公诉与自诉的时效是同一的。以上几个是提起自诉必须具备的条件,缺一不可。自诉人只有同时具备这几个条件时,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犯罪事实进行审理,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进行主动自诉的,自诉案件的主体需要时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明确的被告人,并在法院直接受理范围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以及当事人是在追诉时效内提出的情况下才能自诉。自诉行为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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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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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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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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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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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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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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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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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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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
  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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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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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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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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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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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
(一)、
(二)、
(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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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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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案件与自诉案件有区别吗?
告诉才处理案件与自诉案件是有区别的,两者的区别在于告诉是属于《刑法》上的,而对于自诉是属于《刑事诉讼法》上的,两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告诉才处理只有向法院亲自起诉一般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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