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犯罪手段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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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强奸罪的犯罪手段的认定方式是在客观行为当中,必须要有暴力胁迫或者是其他方面的一些手段,是否也处于一个不能够反抗或者是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情况之下,而且都是违背妇女意愿进行的。
强奸罪的犯罪手段如何认定?

一、强奸罪犯罪手段如何认定?

强奸罪的犯罪手段的认定方式是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同时,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二、强奸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交。

这种行为,包括以下3个方面:

(1)必须具有欲与妇女交的意思。-一般要求行为人将该意思、想法通过言语、行动等以明示的、默示的方法表达出来。

(2)与妇女交的意思表示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3)明知自己欲与妇女交的意思违背妇女意志,仍然决意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违背妇女意志仅是妇女主观上对强行与之交的行为的一种反映,是否真的违背了妇女意志,不能停留在主观标准上,应结合强奸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加以判断。

即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以强迫妇女就范。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的身体直接采取诸如殴打、捆绑、堵嘴巴、卡脖子、撕毁衣服、强拉硬拽甚至伤害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自由的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恫吓、威胁等精神强制而使其不敢反抗的手段,如手持凶器,以当场实施杀害、伤害等暴力相威胁;以揭露隐私、毁坏名誉、陷害其亲人相要挟;以封建、谣言等进行恐吓或欺骗;以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职权进行挟持或迫害;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特定环境条件消除其反抗意志致其不敢反抗,等等。

强奸罪在犯罪手段当中,他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不管是哪一种方式,都必须是采取了一定的恐吓或者是威胁暴力的方式,这些方式都是在妇女不能够反抗的情况之下所进行的。这也是我们国家对强奸罪在进行认定的时候非常重要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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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手段如何认定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强奸罪手段如何认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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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如何认定,如何认定强奸罪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罪的结果加重犯是如何认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一)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的,以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妇女、奸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妇女、奸节恶劣的;
2、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的,这里所说的"",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进行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妇女、奸淫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
(二)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三)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行为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因此,妇女、奸淫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情节之一的,就会构成罪的结果加重犯,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二、罪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的处罚: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定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论,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上文可知,如果妇女多人或者在公共场所妇女的,属于罪的加重情节,往往判处的刑罚都较重,我们还要注意,要是和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都会以罪定罪处罚。要是你有任何的疑问,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律师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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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认定,强奸罪的判决是加重犯还是减重犯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罪的结果加重犯是如何认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一)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的,以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妇女、奸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妇女、奸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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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二人以上的,这里所说的"",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进行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妇女、奸淫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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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行为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因此,妇女、奸淫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情节之一的,就会构成罪的结果加重犯,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二、罪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的处罚: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定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论,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上文可知,如果妇女多人或者在公共场所妇女的,属于罪的加重情节,往往判处的刑罚都较重,我们还要注意,要是和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都会以罪定罪处罚。要是你有任何的疑问,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律师获得解答。
强奸罪的犯罪中止的认定,强奸罪的犯罪中止的类型
[律师回复] 针对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罪这一特殊的暴力犯罪行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判定是未遂,还是中止,是我们准确履行法律,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对具体问题应该具体分析,正确利用上述理论来指导办案。
一、犯罪嫌疑人深夜潜入某女宿舍,着手实施犯罪时,忽然听到外面有人走动的声音,遂放弃了犯罪而逃窜。对这种案件,是认定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如果犯罪嫌疑人放弃犯罪是由于听见有人走动声,对犯罪完成的条件是否许可的错误认识,即误认为已无法进行犯罪,这种认识抑止其犯罪意志,其放弃犯罪完全是被迫的,这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当时能够继续进行犯罪,因听见有人走动声,恐怕日后罪行暴露和受到惩罚而放弃了犯罪的完成,这种恐怕心理正是犯罪中止的一种动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二、犯罪嫌疑人着手对某女实施犯罪,女青年谎称自己有性病,遂放弃犯罪。对这种案件,是认定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如果犯罪嫌疑人放弃犯罪是由于怕自己染上性病,认为会危及自己的健康,对自己不利,这种不利于犯罪完成的因素,抑止其犯罪意志,促使其放弃犯罪完全是被迫的,属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是犯罪未遂。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由于听说被害人有性病而产生了嫌恶之情,自动放弃了犯罪的完成,这种嫌恶之情,是犯罪中止的一种动机,应认定是犯罪中止。
三、犯罪嫌疑人着手实施犯罪,因被害人正处于月经期或怀孕期,遂放弃犯罪。对这种案件,是认定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如果犯罪嫌疑人放弃犯罪是基于或是知识、阅历的缺乏,认为对正处于月经期、怀孕期的被害人实施奸淫,自己会倒霉的,或是会危及自己的健康,或者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而放弃完成犯罪,这种认识上的错误,抑止了其犯罪意志,使其未完成犯罪,属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如果犯罪嫌疑人得知被害人正出于月经期、怀孕期,出于怜悯之心,或是被害人的哀求,或者是基于嫌恶之情而放弃继续犯罪的,这种出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的意图,并停止和放弃犯罪的继续实施与完成的,应认为是犯罪中止。
四、犯罪嫌疑人着手实施犯罪,因心理紧张而使不能勃起,遂放弃犯罪。这种由于犯罪嫌疑人本人自身的生理原因而放弃犯罪的,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因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并不存在其它原因的障碍,其主观上也想达到奸淫这一目的,但由于心理紧张,对自身能力估计不足,自己的不能勃起,致使犯罪不能完成,这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没有料到的客观因素,违背了其意志。这种不利于完成犯罪的因素,抑止了犯罪嫌疑人本人的犯罪意志,属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认定犯罪未遂是符合实际的。
五、犯罪嫌疑人着手实施犯罪,发现被害人是男性,遂放弃犯罪。这种案件理论上称为对象不能犯,定未遂较妥。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犯罪嫌疑人因对象认识错误而造成的,这是犯罪嫌疑人没有预料的客观因素。而这种客观因素,阻止了他完成犯罪,抑止了其犯罪意志,犯罪嫌疑人只能被迫放弃犯罪,属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定犯罪未遂较妥。但在理论界也存在定犯罪中止的说法,理由是因对象不能满足犯罪嫌疑人的欲望,系主动中止了犯罪。笔者认为:正因为犯罪嫌疑人对对象的认识错误,他无法完成《刑法》所规定的罪这一特殊的犯罪行为,如不是对象错误,他完全可以完成犯罪,现在出现了违背其犯罪意志的客观因素,被害人是男性使其被迫放弃了犯罪,所以认定其犯罪未遂是符合刑法理论和客观实际的。
六、犯罪嫌疑人着手实施犯罪,发现被害人是熟人,遂放弃了犯罪。对这种案件,是认定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害怕被害人发现而告发,再继续犯罪肯定对自己不利,也就是说已无法将犯罪继续与完成,而客观上这种不利因素的出现,是犯罪嫌疑人未曾料到的,促使其被迫放弃犯罪,是违背其愿意的,属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定犯罪未遂。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出于怜悯之心,不愿伤害被害人或者出于恐怕罪行暴露而受到惩罚的动机,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认为能够继续与完成犯罪,而主动地、自愿地放弃了继续完成犯罪,应认定犯罪中止。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犯罪未遂的被迫性,是指行为人犯罪意志未能实现是被迫的,是行为人不能完成而又违背其本意的,其放弃犯罪非不愿为,而是不能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完成是自动的,是出于本意的,其放弃犯罪非不能为,而是不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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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的结果加重犯是如何认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一)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的,以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妇女、奸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妇女、奸节恶劣的;
2、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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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二人以上的,这里所说的,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进行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妇女、奸淫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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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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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上文可知,如果妇女多人或者在公共场所妇女的,属于罪的加重情节,往往判处的刑罚都较重,我们还要注意,要是和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都会以罪定罪处罚。要是你有任何的疑问,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律师获得解答。
强奸罪怎么认定的?强奸罪的认定标准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的认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发生的行为。 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因此,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是否愿意,只要与发生,就构成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其他妇女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以外的行为满足的,则就不能构成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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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犯罪手段怎么认定?
强奸罪的犯罪手段都认定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面的手段。这里的暴力手段是犯罪分子直接对于被害人施以殴打或者人身强制,使他不能够进行抗拒。其他方面的手段的话,包括有患病或者是熟睡直接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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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强奸犯犯什么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被害人打犯罪嫌疑人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这个“打”需要以犯罪嫌疑人停止犯罪为限度:
超过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根据犯罪嫌疑人伤情判断,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已经停止不法侵害,被害人继续打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犯罪嫌疑人伤情判断。
  违反上述2条的,被害人同样要承担责任,同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犯罪嫌疑人不要求鉴定、鉴定结果为轻微伤(明显不构成轻伤及以上的可以不鉴定),如果是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是2中的情形,对被害人可以处罚,也可以不处罚,一般情况下是不处罚的。处罚的话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犯罪嫌疑人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中的被害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如果有证据证明是过失至犯罪嫌疑人重伤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对中的被害人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量刑。这种情况下,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死亡。防卫过当或者过失至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要根据情形以故意伤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已经停止的不法侵害,被害人继续打犯罪嫌疑人至其死亡的,以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量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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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怎么判,怎样认定强奸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二)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的是,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与的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三)“”男性是否构成罪 刑法对于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并且完成“行为”,并不构成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不能的情况下,以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强奸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怎样认定强奸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样认定罪 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罪。 认定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如何认定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利用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女的,都构成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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