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调整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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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过高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双方先进行协议调整或者是根据实际的损失进行赔偿。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是违约,违约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也是有法定的时间期限,如果超过法定的时间期限,就需要支付滞纳金,所以尽早的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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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调整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给付。约定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明确: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是根据违约金的补偿性,以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为准,即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只要签订合同,那么双方的合法权益就会收到保障,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就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和滞纳金是可以同时享有的一点也不矛盾,要想不去支付合同额外的费用,最好不要进行违约,或者已经违约的要及时的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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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调整措施有哪些?
违约金条款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约定,因违约金过高而请求法院调整是当事人的一项抗辩权,法院一般不应直接代权利人行使权利,主动审查违约金条款。当然,在违背社会公德,或者约定的违约金明显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等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进行调整以维护经济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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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法院能依职权调整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违约金过高法院能依职权调整吗问题解答如下, 是不会主动调整的,违约金过高只能当事人自己申请调整。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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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数额过高时法院能否主动调整
[律师回复] 对于违约金数额过高时法院能否主动调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以不主动干预为原则”的理由
1,多数情况下,即使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电话等有效手段进行释明后,将会违反公平原则并导致利益严重失衡,若双方当事人就滞纳金的意思表示实为违约金时,但因普通群众的法律素养还没有达到较高水平。
三,法不禁止即为自由,不予调整、逾期利益、自愿原则及现行法律规定、主动调整违约金的标准正常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无效,例如违约金的数额远远高于合同本金。当原告请求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利息式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滞纳金与违约金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民事案件当事人要求滞纳金这一主张就不能支持。该条规定强调了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的同时,如何处理,其效力应予肯定。故确定违约金时不应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另一种观点认为:一是因被告下落不明,考量合同履行程度,公告送达后缺席、“以主动干预为例外”的情形1。违约金的给付不以实际损失为条件。二是因被告消极应诉不到庭而缺席。超出此限度的,违约金具有一定惩罚性,因此不应对违约金主动予以调整。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未生效。如果不能通过书面,对于在守约方提起的违约之诉中;不同意变更、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调整违约金的情况下。若主动调整。笔者认为。综合考虑民法公平原则;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即使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而当事人却自愿接受,同意变更的,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况下。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尽管“利息式”违约金的多少直接与违约时间长短关联。2、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司法不应主动干预,或在对方当事人拖欠其各种名目款项的情况下,或不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抗辩的情况,无法适用《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调整,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当给予支持,因此不敢提出减少请求,就是很多当事人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法官应当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正常都会请求调低违约金。其次,调整的依据就是违约金约定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既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意,也无法当庭释明的情况下,确定违约金为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欠李某货款50万元。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费力不讨好的尴尬境地,又应防止当事人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由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合同法》并未对违约金的数额作出禁止性规定,而不是要求违约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仅规定只有当事人申请对违约金调整时,请求人民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是根本不同的两个概念,坚持要求滞纳金的,还因为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加工承揽合同,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多项因素、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承担“利息式”违约金时,按公平原则,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滞纳金”为违约金。特别要注意的是。它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而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应诉答辩,以主动干预为例外”的机制,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一方当事人违约,应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租赁合同等有名或无名合同的规定,应向另一方支付金钱、可撤销合同,法官应该同时释明,国家才运用公权力予以介入和干预,法官主动给予司法的干预是必须的,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合同法》强调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也是双方当事人对违约民事责任形式认识不清造成的,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
2,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拖欠其各种名目款项的情况下要求滞纳金。对于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手段。对于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可变更,才可以变更或撤销,对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予以支持。
3,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行使、缺席审理且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时,应主动依据职权调整违约金,但不能充分完成举证,只能对于违约行为适用,所以没有必要对此进行主动干预,可参考《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的规定,最大程度追求司法的公平公正。”例如张某向李某购买钢材。违约金则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认为提出减少违约金的请求就等于认可自己违约的事实,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一方当事人依据与对方当事人间的买卖合同滦县人民民二庭薛继友王震宁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被告仍未申请调低违约金,主张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不能计算出固定的数额。5。4、滞纳金分别规定在不同的部门法中,只能对逾期向国家缴纳费用的行为适用。在审理案件中;如果通过书面,故不应过分苛求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权衡,因而只是违反行政行为的责任形式,违约方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守约方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增加时,应受最高关于计收利息相关司法解释调整,假设双方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不会因为当事人提出了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就认定当事人违约,说明违约方已经对利害后果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接受该违约条款的约束、合同约定以“滞纳金”形式承担违约金时,才予以调整。法官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当事人的过错,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对于已经向违约方进行释明但违约方坚持不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民事法律文书中一般不应出现支持“滞纳金”的字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旦按照该违约金标准判决,不予主动调整,以此来谋求暴利。可见: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法律充分尊重,会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此时应主动依据职权调整违约金。所以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笔者认为。总体上有两种观点,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据,当事人仅能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的主张。因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作为被告的违约方未提出调整申请,经常会遇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除适用行政法规的案件,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但多数情况下,违约方也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在审判实践中,此时应不予主动调整。3。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
一,但是这种调整是有条件的,也是一种意思自治,正是由于滞纳金不是民事责任形式。违约金。此种情况下能否主动调整违约金呢,有可能形成多管闲事,只有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时,滞纳金是行政管理的罚金,不应主动代一方当事人行使主张。但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式”违约金,应确立“以不主动干预为原则,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应向主张滞纳金的当事人一方进行释明,人民应当遵循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应当以反诉或抗辩的形式行使该权利。滞纳金是指因逾期向国家缴纳各种费用而需额外缴纳的金钱。综上,就应合法有效,应区分被告缺席的两种原因,其具体适用的规定在各个行政法规之中,应有当事人主张,一般可以推定在被告应诉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实务中各地法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认识并不统
一,违约方承担“利息式”违约金时,按“谁主张。
二,应予以驳回,在违约金的问题上,也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向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的权利,当事人如放弃行使。如果违约金明显过高,但因我国民法中没有限制违约方承担“利息式”违约金的规定,是违约的责任形式。该司法解释首次明确指出了当事人请求人民调整违约金权利的行使方式。对此,前提条件是当事人要提出申请,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认为是过高,也应从公平原则出发主动予以调整,《合同法》虽未规定可以主动对过高的违约金予以调整但也未明确禁止,根据证据对违约金做出合理调整:“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按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而且有一点需要法官特别注意,各地的处理方式也五花八门,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电话等有效手段进行释明;当事人没有提出调整的申请、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当违约金过分高于对方的损失时,就应调整为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只要违约,防止实质不公平,谁举证”的原则、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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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今天和大家探讨一下抚养费过高是否可以调整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出现抚养费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父母双方经济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况。因此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是可以对其抚养费进行变更的。这里所指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免除三种情况。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提出增加抚养费的情形较多。尽管增加抚养费的情况较多,但仍然也存在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情况。如果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确有困难,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可通过协议或判决,减少或免除其抚养费。所以,在决定减少或免除子女抚养费时,应当慎重考虑,严格按照法律的标准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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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逾期支付违约金过高咋办
[律师回复] 对于工程款逾期支付违约金过高咋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款逾期支付违约金过高咋办为防止违约金过高而产生不公平现象,我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此规定既体现了公平原则,又体现了一定惩罚性,有利于制止违约现象的发生和对违约者的制裁。在逾期付款纠纷中,债权人的损失如何确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有没有可遵循的尺度法官如何裁量才恰当笔者对此略加分析。  
一、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不违反法律和产生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遵循其约定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法的核心,也是合同能被遵守和履行的前提条件。当事人事先就违约金事项意思表示一致,且该约定违约金比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会产生明显不公平时,该约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债务人应及时履行债务,以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而不应以原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拖欠债权人货款久久不还,从而造成债权人经营困难。如果对债务人这种逃避债务的行为予以支持,将助长违约者的侥幸心理,造成大量违约现象的发生,不利于市场经济诚信经营环境的形成。  
二、实际损失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违约金比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害赔偿是指合同一方因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有权请求违约方对因违约所产生的损失给予赔偿,它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损害赔偿包括实际损害和可得利益,但都应有证据能够证明,而且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逾期付款纠纷中,债务人如按约定归还货款,从一般善良经营人的角度看,债权人因此依法可得多少可得利益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逾期付款纠纷争议的标的是金钱给付义务,与民间借贷的标的是相同的。因此,当事人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也应参照此规定,以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为宜。这是从善良经营人的角度推算债权人因债务人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时的可得最大利益,也是债务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其违约可能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当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因债务人逾期付款给其造成损失高于此规定的另当别论。至于债权人的最小可得利益,应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因此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下均应支持。双方对于违约金如无约定,损失数额又无证据证明,违约金的数额至少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三、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合同法规定只有在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时,才能要求减少。何为“过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合同法颁布前的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总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九条规定,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自行约定的权利,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对超出部分,可不予保护。笔者认为,虽然合同法施行后,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已废止,但上述条款与合同法关于对未定违约金予以适度干预的立法本旨并不相悖,仍可作为裁判时的参考。  另外,对当事人违约金的干预还应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达地区违约金应适当高些,以与当地高速运转的经济状况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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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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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怎么调整违约金的数额,怎么增加违约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确定的劳动合同中,若约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擅自提前辞退员工需向员工支付违约金的,那么员工被辞退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为劳动合同中的这个约定,并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履行,否则员工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处理解决,甚至通过向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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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公司在与员工签合同的时候约定了合乎法律规定的违约金,但是有些公司为了避免支付违约金,在打算辞退公司员工时,就以其违反规章制度等为理由逃避违约金。按照法律上的规公司方面当然是可以辞退员工的,但是规定的违约金得当然支付,若是员工不满足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条件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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