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五)曾因职务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十)《刑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全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十一)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听取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分析影响性案件案发前后的社会反映,必要时可以征求案件查办等机关的意见。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十二)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并据此提出量刑建议的,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审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明确,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犯罪情节不严重的并且悔改态度良好的,一般都会判缓刑。只要是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或者是发明的,会根据立功表现进行减刑,不过减刑也是有法律规定的,最高不可以超过总刑罚的二分之一,毕竟犯罪了就得接受国家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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