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写遗嘱被判无效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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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律师代写遗嘱被判无效的,那么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进行继承处理的,对于代书遗嘱是否有效,应当根据代书遗嘱的相关构成要件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如果存在违法行为那么所形成的遗嘱是无效的。
律师代写遗嘱被判无效怎么办?

一、 律师代写遗嘱被判无效怎么办?

代写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是,遗嘱人不识字或因生病等不能书写,或者不愿意自己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二、代书遗嘱的条件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民法典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第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代书遗嘱在法律上具备效力是需要上述条件来进行认定的,遗嘱人应当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对代书遗嘱进行合法的认定,特别是有关遗嘱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律依据,对于因遗嘱中存在违法的条款,那么法院是可以判决代书遗嘱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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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到1000不等,详细可电话咨询相关律师。法律允许代写遗嘱,但是遗嘱毕竟牵扯很多,所以要代写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应,也是有一定的法律规定的,代写遗嘱的具体规定在我国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有明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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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写的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写的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无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代写的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1)订立遗嘱人不签字的代书遗嘱无效
在订立代书遗嘱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均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只有在及特殊的情况下(因病不能书写或其他原因不能书写的情况)才可以按手印。但是在诉讼中要有证据证明立遗嘱人是存在失去书写能力的客观情况的同时还要提交代书遗嘱。
(2)有近亲属做代书人的代书遗嘱无效
有的老人因缺乏法律常识,在订立代书遗嘱的时候,直接找一个会写字的近亲属代写遗嘱,
最后导致遗嘱继承人之间为了遗产发生种种矛盾,闹得鸡犬不宁。在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订立代书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三类人是不能作为在场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订立代书遗嘱时,最好要选择与与继承人、被继承人无关的人,例如:单位领导、律师、法律工作者等,要找一个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文化素养的人。
(3)见证人未参与订立遗嘱的全过程的代书遗嘱无效
老人在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时,如果有两位见证时,见证人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要全程参与,中间不能离开,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在有些案件中,就因为两个见证人的其中一人在订立遗嘱的过重出去接个电话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案件屡屡出现,因为在审理案件时,会对订立遗嘱的全过程细细盘问,这时,如果见证人没有参与订立代书遗嘱的全过程,或者无法清楚表述订立代书遗嘱的经过、遗嘱的具体内容等,则很难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因此,老人在选择见证人的时候尽量选择思维清晰、有责任心的人员担任。在生活中,很多老年人为了方便,总是选择自己的老同事、老朋友作为见证人,然而这些人员年龄较大,有一些已经无法清晰表达,甚至先于立遗嘱人去世,这样的人并不适合作为见证人。
所以,老人在订立代书遗嘱的时候一定要慎重,不能只为当时的方便找一个会写字的人或者随便找个人做见证人就可以,这种方便会酿成以后的麻烦。如果老人确实需要订立代书遗嘱时,
首先咨询下专业机构或者有法律常识的人员。
其次找一个有责任心和身心健康的人来做见证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代写遗嘱的有效性,并能有效的保障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代写遗嘱的规定
法律允许代写遗嘱,但是遗嘱毕竟牵扯很多,所以要代写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应,也是有一定的法律规定的,代写遗嘱的具体规定在我国的继承法中有明确指出。
有效的代写遗嘱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1、要有两个及其以上的见证人现场见证;
2、要由见证人中的一个来代为书写遗嘱;
3、遗嘱要标清楚写遗嘱的年月日;
4、代写遗嘱的人和立遗嘱的人均要在遗嘱上签名。
满足上面四个条件的代写遗嘱才是法律认可的有效遗嘱!
遗嘱可以采取的方式
我国法律认为有效的立遗嘱方式有哪几种呢?
1、自己写的遗嘱。自己亲笔所写,符合自己的意愿,不被胁迫。
2、遗嘱人在公证机关办理遗嘱。
3、代写遗嘱。由别人代笔书写的遗嘱。
4、由录音机录制的立遗嘱人口述的遗嘱。
5、由立遗嘱人通过见证人口头叙述遗嘱。(危急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口头遗嘱,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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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写遗嘱律师怎么收费?
写遗嘱律师怎么收费要看当地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并没有统一规定,一般都要千元以上。老人立遗嘱,如果自己不便亲自书写的,可以委托律师见证或者代写。作为专业人员,律师向立遗嘱人收取一笔费用,在完成遗嘱内容后,律师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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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效,可执行的遗嘱怎么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下列遗嘱无效:
(一)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二)遗嘱没有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是受协迫、欺骗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
(三)伪造的遗嘱无效;
(四)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部分无效;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的,能够用书面或录音方式立遗嘱,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另外,遗嘱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应当保留其必要的遗产份额;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遗嘱需要有人执行。在一般情况下,遗嘱执行人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可以指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也可以指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来执行。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朋友、单位的同事、有关组织等。如果立遗嘱人遗嘱中没有指定执行人,或者被指定的人不愿执行,所有继承人都有权参加执行。在执行中,他们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如果所有继承人都不能执行,可请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地点的基层组织执行。不管谁执行,都必须按遗嘱人的意见执行遗嘱。否则,遗嘱继承人和遗嘱受赠人有权提讼,要求撤免执行人。
你好,一个老爷爷找邻居代写遗嘱,想问一下可以找别人代写吗?找邻居代写遗嘱有效吗?怎么代写?
[律师回复] 法律允许他人可以代写遗嘱,但是不是说他人就可以随便代写遗嘱。因为遗嘱毕竟涉及到遗嘱人的利益,而且甚至是涉及到一个家庭的利益,所以代写遗嘱可不是一件小事情。
代写遗嘱有效吗?这得看代写遗嘱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怎么代写遗嘱吗?法律是怎么规定代写遗嘱的呢?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
(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
(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嘱当属无效。
总结起来,代书遗嘱的程序是,应先找两名以上经立遗嘱人认可的,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并由其中一名见证人如实记录,书写完毕经立遗嘱人确认准确无误后,由代书人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最后由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
当然,为了保证代书遗嘱的权威性,也可以对代书遗嘱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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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可以让律师代写吗?
遗嘱可以让律师代写,这属于法律上允许的代书遗嘱的方式,但必须存在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并且和直接的遗嘱人无利害关系,具体情况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愿来进行处理,避免造成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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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无效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书遗嘱的无效情形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代书遗嘱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遗嘱人立遗嘱时没有遗嘱能力,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
无效情形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没有遗嘱能力
案例:
1985年,吴东与李伊登记结婚。1986年,吴东夫妇生一子吴常。后吴东夫妇离婚,儿子吴常由吴东抚养,李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离婚后,吴东的妹妹吴铃常来照顾吴常,随着时间的推移,吴常同吴铃的感情日益加深。2000年7月,吴东死亡,其生前存款17万元,该遗产由吴常继承。由于吴常孤身一人,吴铃便将吴常领到自己家生活,吴常继承的遗产由吴铃代管。2001年初,吴常患了癌症。吴铃多方为吴常寻医治病,花去人民币5万多元。2001年11月,吴常写下书面遗嘱,将继承其父亲的遗产17万元全部留给小姑吴铃。2005年12月,吴常病故,李伊收拾吴常的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嘱,李伊要求继承吴常的全部财产,而吴铃则以遗嘱为据不同意,于是李伊诉至,要求继承吴常的遗产。最终认定吴常死亡时虽已成年,但其在立遗嘱时年仅14周岁,立遗嘱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吴常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能力是遗嘱人生前依法享有的订立遗嘱、自由地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效情形
二: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
案例:
刘英为某国有企业退休干部,丈夫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子一女,均由刘英抚养长大,长子周进于1998年与王月结婚,生一子周玉,周进于2000年因病去世,王月伤心之余,决定不再婚,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周峰因意外事件受患精神病,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女儿周红甚得母亲喜爱,现在留学。2005年2月刘英因心脏病突发被王月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细心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4个月后死亡。在对遗产继承时,远在的周红来电话称,刘英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周红继承。后王月向要求分割遗产,在的审理中,认定刘英所立的口头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所以最终认定刘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我国目前法律认可的遗嘱的形式有五种: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而上述案例中的遗嘱属口头遗嘱,按法律规定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刘英在立口头遗嘱时,无见证人在场,所以以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认定为无效是正确的。
无效情形
三: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
案例:
刘东同李静于1975年结婚,婚后生有三子刘志、刘伟、刘通。刘守与李静有瓦房两间。1982年,刘东去世。李静独自将三个儿子抚养成人并工作成家。由于李静疾病缠身,需人照顾,李静就同长子刘志一起生活。2005年7月,李静立下遗嘱,将她和丈夫刘东共有的财产—瓦房两间留给大儿子刘志,李静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办理公证后四个月,李静去世。刘伟、刘通向刘志提出要继承母亲留下的两间房产,刘志以母亲立有遗嘱为由不同意刘伟、刘通分割财产的意见。经协商,刘伟、刘通表示,既然母亲生前立有遗嘱,那么就尊重母亲的意见,但父亲刘东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因其母亲在世时并未分家析产,刘伟、刘通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三兄弟协商不成,刘伟、刘通遂向。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诉争的房屋两间系刘东和李静的共同财产。刘东去世后,没有对其遗产房屋两间进行分割。但是,李静及其三个儿子对刘东的遗产均有继承权,李静无权处分刘东的遗产份额。因此,李静所立的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在本案中,诉争的房屋是刘东夫妇的共同财产,刘东去世后,其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应当由李静及其三个儿子继承,李静立遗嘱时,只能就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房屋一间)及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刘东遗产的份额进行处分,她无权处分刘东的全部财产,故李静的遗嘱中,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刘东财产的部分无效。
在实际生活中,除前述三种最常见的遗嘱无效的情形外,实践中还有以下几种遗嘱无效的情形: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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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律师代写遗嘱吗?
可以请律师代写遗嘱,但是也需要符合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条件,具体说的话,条件当中就包括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而且在代写遗嘱的时候也是需要签字盖章,书写准确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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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别人代拟一份遗嘱之时,需要确保该份遗嘱在内容方面是合法有效的。即遗嘱所立内容必须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处分遗产也须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遗嘱中也没有涉及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之继承权等问题。
二、请别人代拟的这份遗嘱,还需要符合继承法等法规所规定的代书遗嘱有效的形式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代书遗嘱须由被继承人亲自口授遗嘱内容,并由其中的一个见证人代为书写。
2.代书遗嘱须有两人以上在场见证,见证人中的一人可为代书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找下列三种人来充当遗嘱见证人,否则将可能会导致这份代书遗嘱无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8条之规定,不能充当遗嘱见证人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些人主要指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否取得遗产、取得多少遗产会直接影响其利益的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3.遗嘱见证人须在场亲自见证代书遗嘱的全部过程。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需要在遗嘱上签名;代书遗嘱上必须注明年、月、日。当然如果确实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用捺印或者盖章方式代替签名。
三、在条件允许的情形下,建议可以将代书遗嘱立遗嘱的场景进行现场录像,强化这份代书遗嘱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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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代书遗嘱怎么写?
请律师代书遗嘱需要写清楚订立遗嘱人的一些基本身份方面的情况,还有就是关于财产的分配情况,最后签字确认即可。代书遗嘱的书写必须要有相关的授权手续,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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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东同李静于1975年结婚,婚后生有三子刘志、刘伟、刘通。刘守与李静有瓦房两间。1982年,刘东去世。李静独自将三个儿子抚养成人并工作成家。由于李静疾病缠身,需人照顾,李静就同长子刘志一起生活。2005年7月,李静立下遗嘱,将她和丈夫刘东共有的财产—瓦房两间留给大儿子刘志,李静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办理公证后四个月,李静去世。刘伟、刘通向刘志提出要继承母亲留下的两间房产,刘志以母亲立有遗嘱为由不同意刘伟、刘通分割财产的意见。经协商,刘伟、刘通表示,既然母亲生前立有遗嘱,那么就尊重母亲的意见,但父亲刘东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因其母亲在世时并未分家析产,刘伟、刘通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三兄弟协商不成,刘伟、刘通遂向。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诉争的房屋两间系刘东和李静的共同财产。刘东去世后,没有对其遗产房屋两间进行分割。但是,李静及其三个儿子对刘东的遗产均有继承权,李静无权处分刘东的遗产份额。因此,李静所立的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在本案中,诉争的房屋是刘东夫妇的共同财产,刘东去世后,其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应当由李静及其三个儿子继承,李静立遗嘱时,只能就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房屋一间)及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刘东遗产的份额进行处分,她无权处分刘东的全部财产,故李静的遗嘱中,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刘东财产的部分无效。
在实际生活中,除前述三种最常见的遗嘱无效的情形外,实践中还有以下几种遗嘱无效的情形: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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