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欠债公司需要还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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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股东欠债公司不需要还,股东欠债他是属于股东个人所欠下的债务应当是用股东个人的财产来进行清偿的,并不能够用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可以通过作价转让的方式来清偿债务。
公司股东欠债公司需要还吗?

一、公司股东欠债公司需要还吗?

公司股东欠债公司不需要还,公司的财产是属于公司所有,不能用来清偿股东的债务。但是,股东享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其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就所得价款清偿股东债务。如果以动产作为出资,股东完成对公司的出资后,其所出资已经属于公司资产,股东个人拥有的只是与出资额相对应的股份份额,因此,针对股东的个人债务,不管股东出资的动产价值多少,债权人都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可以向公司主张,出资的动产作为公司财产,对本案而言属于案外人财产,法院无权查封。

二、 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2、第十四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4、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明确的是,公司企业向股东借款和公民企业偿还股东的借款是一个相对的过程,有借款就必然有还款,具体的认定上可以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一般不可以作为报销的项目来处理,避免发生财产上的计帐错误和其它问题。

现实生活当中,对于股东欠款完全是属于一种个人的借款的行为,所以必须要由个人来进行责任方面的承担,通常情况之下的话,股东如果拥有股权比较多的话,可以将股权转让来清偿债务。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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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意的是,债权债务的转让的一个法律限制是,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必须办理批准.登记,典型的例子如,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投资权益的转让,须经对方的同意,并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方生效等等。当事人应注意这一法律限制。
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移,单是合同权利转让或合同义务的转移是较少的,因此,按合同法的规定,均应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有一点不能忽略的是,转让方转让权利义务,不光要考虑到对方的同意,与受让方之间也应有明确的约定。法律上,双方当事人间的约定是不能约束第三人的,除非第三人明确同意。因此,第三人(或受让方)应加入到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中来,或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有单独的协议,再去征求转让方原合同相对人的同意,只有这样,法律手续才是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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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后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一)股东是否应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公司资本制度的目的之一。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只与公司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而与公司的股东不发生直接法律关系,但当股东出资出在瑕疵而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时,股东是否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一直是理论和实务中讨论的问题。  《公司法》没有规定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的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诉请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经常发生,由于股东出资瑕疵,公司的实有资产发生变动,公司资本又难以得到很好的维持,必然会使得交易双方债权实现的一般担保受到削弱。如果股东出资瑕疵情况极为严重导致公司法人人格的丧失,则债权人的权益有可能会因为公司破产,清算财务的不足而得不到实现。因此,股东出资不存在瑕疵时,股东对债权人不负任何责任,而在股东出资瑕疵影响公司的资本时,法律应当确定股东对债权人负有直接的责任。  
(二)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偿责任  在股东出资不到位时,无论公司实有资本是否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法人人格是否应当被否定,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的都是一种补充性质的责任,应当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其债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才可请求股东在其出资和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有限清偿责任或者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理由是:
(1)在承认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下,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这种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责任,只有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才能请求股东承担有限清偿责任。这时,如果让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显然是对债权的过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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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变更前的债务与后股东有关系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股东变更前的债务与后股东有关系吗问题解答如下, 问题:股权转让后,新的股东是否应承担之前的债权债务:如非个人债务,则应该由公司承担,而新的股东自然也无需承担刘律师: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应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相关知识——股权转让债务的风险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在实践中,股份出让方的债务以资产担保之债居多,同时还存在未决的诉讼和仲裁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以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劳资纠纷等。对于上述既有负债或潜在债务,股份出让方有的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无法预计何时发生的。因此,处理原则和办法也是不同的。因此,在股权转让中,面临的债务承担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三个个方面:
1、既有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笭胆蒂感郦啡垫拾叮浆予以高度重视。
2、隐性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但是要注意到,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另一方面,这也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合并或分立,应按照法定的通知时限要求通知有关的债权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由存续公司承担或按照协议承担。
3、隐瞒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如果您需要更专业的解答,请进入首页进行在线律师免费咨询,拨打免费律图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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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需要承担公司的债务吗
一般来说,公司股东是不需要承担公司的债务吗。仅仅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危险对公司承担责任。但要是有特殊情况,比如,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下是关于 公司股东需要承担公司的债务吗的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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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转让后股东的债务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内部股权发生变化,同时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情况就要复杂得多。
有人认为,公司股权发生转让,根据法律后果来看,公司资产并未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股权的转让并不影响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因此,股权转让与公司债务没有联系。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行得通的,但是,在实践当中,外部的债权人往往会担忧自己这笔债权能否真正收回。
也就是说,公司股权发生转让,内部治理结构发生改变,虽然从当时的状态来看,公司的账面资产并没有发生减少,偿还能力并未减弱,但是,公司内部结构的变化很可能给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带来外部
第三人无法预料,至少是难以预料的改变。公司的战略转型使得持有对公司的长期债权的外部债权人的远期利益无法实现。这样,由股东转让股权导致公司内部结构发生变化,并影响到公司长期债务的偿还,这种潜在的风险,让债权人变得坐立不安起来。
举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假设甲公司设立时由大股东某实力雄厚的A公司和两个小股东B、C出资,经营一段时间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借了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用以投资某一领域,借款合同中并未限定借款的用途。
乙公司当时认为,A公司大名鼎鼎,并且有着良好的资信记录,它是甲公司的大股东,万一与甲公司产生纠纷,甲公司的各个股东按出资比例对自己承担偿还责任,有A公司这个股东在,不管怎样都有能力如数偿还自己借出的这笔款项,于是借给了甲公司。这笔债务尚未到期时,A公司认为其在甲公司的投资不符合自己未来的发展考量,于是决定以低于自己出资时股价的价格(但是在合理范围内)将自己所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其他两个股东B、C,甲公司注册资本仍保持不变,但B、C两个股东决定重新为甲公司设定经营范围,转而投资房地产业。
不久,房地产业遭遇经济危机,甲公司的偿债能力遭到了极大的削弱,极有可能面临破产。这样,乙公司原本基于对甲公司大股东A公司的信任而借出的那笔款项,在此时发生了改变,乙公司在借款之初所预计的远期利益面临着危险。
换一种角度来考虑上面这个例子。如果要求A公司在退出甲公司的时候需经得债权人乙公司同意,这种情况下,乙公司肯定不会同意,那么,A公司又无法退出,A公司作为股东的权利也受到了挑战。
可以引入告知义务来解决这个两难的问题。股东在拟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不管是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到转让基准日为止,目标公司对外负有尚未到期的债务的,该公司应对相应的外部债权人进行告知。如上面所举的案例,A公司退出甲公司,乙公司觉得自己的长远利益可能受到不可预计的因素干扰。如果甲公司在A公司退出时告知乙公司该重大股权变更事项,乙公司就能够根据这一情势的变更,来善意地重新考虑如何在不违反先前约定的情况下进行调整,比如与甲公司友好协商,变更原合同,在原借款合同上附加担保条款以获得一定的保障,而又不影响甲公司的正常运营及战略转型,更不会影响到A公司的退出。
提出这种建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考虑:

一,告知义务的设定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确定的。《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个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保证债权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债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虽然公司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实体亦未变更,但是股权的转让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内部结构发生重大改变,这一改变甚至有可能是实质性的。按照前文阐述的原因,出于对债权人远期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应当有权知晓其债务人的这一实质性变更。这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应当是一样的。

二,由目标公司而不是转让人来告知债权人。与债权人相对应的是目标公司,即发生股权转让的公司,是它与债权人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基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考虑,应该由债务人来告知债权人。虽然债务人的变更是由转让人引起的,但是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转让人承担这一告知义务。

三,目标公司只需告知而无需经得债权人同意。这一点是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完全不同的。主要是出于对保护股东的考虑。如前文所述,股权转让几乎是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途径,如果还死搬硬套地适用《合同法》原理,万一债权人不同意,就彻底阻碍了股东的退路。根据公平原则,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和保护债权人远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
之所以在此设立告知义务,主要目的还是善意地提醒债权人,债务人内部发生了重大事项的变更,如果引起了债权人的不安,债权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针对新的情况,准备新的应对方案。告知义务的实质,是引起债权人的注意。再者,根据《合同法》原理和前文所分析的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毕竟目标公司的实体和资产未立即发生变化,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只是在此时善意地对债权人作出一个法律风险的提前保护,必须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也并未出现,因此告知足矣。
公司欠债股东要代还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正常情况下,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但是,特殊情况下股东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形
(1)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如果在诉讼中遇到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时,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可能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2)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作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另外,还包括很多其他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是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情况相关知识:追讨公司债务有哪些方法追讨公司债务的商务方法
1、电话催收付款电话催款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专业知识,比如合同、付款条件、供应商和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等;二是谈话技巧比如步骤、说话口气、火候的掌握等
2、信函催收付款信函催帐有以下的优点:采用信函进行催帐是非常正式的,最重要的是信函是诉讼时效中断非常有效的证据
3、传真催收付款,传真的最大优点就是速度快,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让客户了解您的要求
4、索要确认函和书面付款计划书面确认和付款计划比较正式,能给客户留下比较深刻的印象另外,书面确认和付款计划对于日后通过法律或其他严厉手段追收欠款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5、商业惩罚措施商业惩罚措施包括:一是停止供货停止供货不仅是一项商业惩罚措施,更是降低信用风险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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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公司欠债需要承担吗?
股东是不用承担公司欠债的,股东只用自己的出资履行有限责任,并不要用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债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能或有债务,比如银行贷款等。公司应当用资产抵扣债务,不能要求股东担责。当然,股东利用职权导致公司经营不善的,股东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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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用债权债务冲抵可以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东分红用债权债务冲抵可以吗问题解答如下, 分红是一项实体权利,公司分红并不是一项必然行为,而债权债务的清偿则是必然的,故股东分红用债权债务冲抵的方式是不可取的,这种冲抵毫无以为侵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股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1、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如果有关股利分配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股东可以向人民要求撤销或确认该等决议无效。例如公司股东会违反章程的规定超额提取公积金,而不分配股利或者很少分配股利时,公司小股东可申请对该决议予以撤销。
2、股东可以行使退股权。《公司法》第75条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也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提讼。
3、如果股东会通过了股利分配方案,但公司董事会拒不执行的,股东可以直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给付诉讼。因为一旦分配方案得以通过,便在股东和公司之间直接产生了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股东对此当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你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上述的法律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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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股东不不出资还债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是指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并凭借出资享受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个人或单位,是公司的投资人公司的股权持有者。因此,股东的最基本义务即是出资义务。实务中可能出现,股东在签订出资协议后,不按期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针对股东不出资的情况,可以由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在经公司催后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就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2、其他已经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不出资股东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3、通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财产混同,利用同一资产设立多个公司,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是由债权人启动的,而只有当债权人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其才可以启动这一制度。而何谓“严重损害”则是需要人民在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条款,要根据债权人所举证据综合认定。
(3)、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因为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遭受到了损害。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虽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要追究的责任并非一般的世事赔偿责任,但主观过错仍是承担这种责任的必要条件。
实践中,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责任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仅是在个案情形下否认法人的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而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根本否认,在个案之外,仍应认定公司具人的法人资格。
2、在出现法人人格否认情形时,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股东均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仅仅是追究实施了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主要是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3、股东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并不排除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公司责任完全转化为股东责任。股东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性质应为补充连带责任,即应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只有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方才由股东承担责任。
4、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其所控制的公司的债权应不享有抵销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该股东也不应享有别除权和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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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股东需要承担么
一般来说,作为公司的股东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仅仅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危险对公司承担责任。但要是有特殊情况,比如,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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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股东要应该如何实现债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要怎么实现债权
1、股东应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
原股东取得债权后该如何实现成为一个新的问题,由于原公司已经终结,原股东显然不能再以原公司的名义追索债权了,那么原股东是否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追索债权呢?笔者认为应该以自己名义追索债权,原因在于股东已经取得了债权的追索权,并且股东行使追索权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借用《公司法》中的派生诉讼理论,股东在自己合法权益被公司内部人员侵害时,法律为保护股东的利益都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在公司注销后债权未实现的情况下,股东的利益是受到公司外部人员的“侵害”,法律更应该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不仅从理论上如此,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实践中,通常股东都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的,而且这种方式已经得到的认可。
2、公司注销后原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原股东的债权
公司在清算终结后,股东分得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当然应包括公司遗留的、尚未实现的债权。对于这部分债权,因为公司已不存在了,失去了由原公司继续行使权利的依据,只能由原公司的股东来行使权利。原股东行使权利存在的首要障碍是,如何将原公司的债权转化为股东的债权,而只有转化后,才能由原股东向原公司债务人主张权利。针对不同的情况,实现公司债权的转化这里有三种解决思路:
(1)在公司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股东。
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后,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因此,它可以转让其权利,只要这种转让与《公司法》规定的在清算阶段公司行为的限制不冲突即可。转让的法律依据可从《合同法》中找到。《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必须通知债务人,同时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这就为公司原股东取得公司的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股东尽管是公司的出资人,但他是的与公司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主体资格是适格的。那么,程序性的工作就是公司只要在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原股东,并通知原债务人即可,这样即使在公司注销后,原属于公司的债权也不至于消灭,只是发生了转移。对于受让该债权的股东来说,面临的风险是该债权有可能不能实现。因此,在转让时应遵循自愿的原则,由股东主动接受。同时,在转让时应考虑受让者所承担的风险,给予其适当的折扣优惠。
(2)分配债权给股东。
在这种模式下,公司不履行债权转让程序,而是在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时将遗留的、尚未实现的债权直接分配给股东。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当然,从程序上说,分配到该债权的股东,如要实现该债权,则仍应履行《合同法》所规定的程序,才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3)被遗漏的债权,原股东均有权追索。
对于被遗漏的债权,原股东仍享有最终所有权。但由于在清算阶段该部分债权可能还未被发现,而是在公司终结后被发现的,所以这部分债权不可能在公司终结前被分配到股东个人名下,应属于原股东共有,因此,这部分债权原股东均有追索权。
3、公司注销后债权的实现
原股东在通过上述
第一、二两种方式取得债权后,即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追索。其追索所得,由自己取得,其他股东不得主张权利,债务人也不能以公司已经终结为由对抗这种权利主张。原股东在通过上述第三种方式实现债权后,有义务通知其他股东,并仍应按原出资比例分配所实现的债权。如不通知其他股东,则其他股东有权向取得该债权的股东主张权利。
这样设计的目的在于保护原股东的权益。从目前《公司法》的立法倾向来看,公司注销的制度过于关注公司债务人的利益而忽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人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都在于谋取利益,任何人与公司发生关系的目的,也在于谋取利益,因此,不应偏重于保护一个群体而忽视另外的群体。任何人投资于公司都应预见到风险,同样,任何人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也应预见到风险。而从鼓励投资、发展经济的目的出发,理应平等保护所有主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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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作为公司债权人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可以作为公司债权人吗
可以。
债权人和股东介绍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股东是股份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股东与债权人的区别
1、股东拥有的是所有权,债权人拥有的是债权。
2、股东一般不能退股,只能转让。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偿还。
3、拥有公司股份就可以参与公司决策。拥有债权与决策权无关。
4、股权没有期限。债权一般只有2年的诉讼时效,过期就丧失胜诉权。
5、股东可以享受分红。债权人最多只有利息。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条件
公司具有的法人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石。但是,如果出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法律也规定了例外原则,即在不撤销公司情况下,要求公司的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这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的条件包括:法人人格合法存在;股东实施了不正当或滥用公司人格行为;滥用行为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在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适用。实践中,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形主要有:

一,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具体表现为资产和事务的混同。即公司与股东的财产和事务混合在一起,公司没有的财产和对事务的决策权,股东控制着公司的各种事务。

二,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即公司资本与公司经营规模及其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

三,滥用公司形式。即股东利用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人格作为逃避法律义务的工具。例如,控制股东在公司债台高筑之时,往往通过抽逃资金或解散该公司或宣告该公司破产的方式,使公司债权人得不到清偿。

四,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常见的行为有:关联企业之间不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关联公司之间没有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关联企业之间以消极的方式处理相互间的到期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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