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期间发现新的犯罪怎么办?
应当并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对于是同一犯罪的,正常进行诉讼,犯罪金额累计计算;对于是另种犯罪的,依法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其次,会同原有罪名,予以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二、补充侦查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侦查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关于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补充侦查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规定,还宜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侦查期间又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的,显然是需要对新的犯罪事实来进行一并处罚的,另外对地因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无法进行判决的,如果是属于犯罪事实不能认定或者犯罪证据不足的是需要退回补充侦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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