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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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 2、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被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被告只能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组织。
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我国的行政诉讼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一)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三)被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被告只能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组织。

二、行政诉讼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1、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中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中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国籍船只以及飞行器一般也认为是中国领域。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但行政诉讼也有例外:

(1)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不适用中国(内地)行政诉讼法;

(2)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2、时间效力

行政诉讼法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如《行政诉讼法》第103条明确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里的施行日期即为该法生效日期。同时,中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对人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中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均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这些当事人包括:中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但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事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凡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都适用行政诉讼法来审理解决。

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这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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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诉讼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经济纠纷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必要证据:
建设、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须提供: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工程承包单位营业执照的原件(如复制件,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注明后,将原件退还)、技术级别证书,建筑许可证、工程决算书及其审核意见书和工程验收报告等。
质量纠纷,须提供:质量检验的鉴定报告,如有产品封样验收规定的则应有产品封样的日期、方式等说明和有关实物。
技术合同纠纷,须提供:与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与计划书,技术标准与规范,原始设计与工艺文件以及图纸、表格、数据照片等。
商标侵权纠纷,须提供: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和核准日期;假冒产品的实物、书证;受损害情况和经济数额的计算依据、证据等。
专利侵权纠纷,需提供专利证书、被侵权的实物、书证,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异同的具体说明,受损害情况和经济数额的计算依据、证据等。
涉外经济合同纠纷,须提供:公司章程、商业、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货物提单、装运单。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如港澳地区的,须经过公证;如外国的,须经过公证和驻外使、领馆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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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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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有哪些基本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主要有以下11种特征。这些常见的骗人招数,能帮我们辨别广告的真伪,一眼就能识破它们忽悠老百姓的伎俩。
1,宣传效率、治愈率和治疗效果。如“根治糖尿病、高血压”或保证“一个疗程无效,一律免费治疗”等,都是违法医疗广告。特别是中间出现“首个”、“最”等字眼的一定要小心。
2,发布国家暂不准发布的疾病。按照国家规定,性病、牛皮癣、艾滋病、癌症、癫痫、乙肝、白癜风、红斑狼疮均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但现在,很多治疗性病的广告会以泌尿感染诊治中心、生殖健康专科、妇科特诊替代,致使不少人上当受骗。
3,广告中只有内容,没有批准文号或文号已过期。任何医疗广告的发布,都有对应的批准文号,其标准格式为:×药广审(视声文)第0000000000号。“×药”代表广告审查机关,如“沪药”等;数字部分为10位,前6位代表审查批准的年份和月份,后4位代表广告序号。
4,以机构、专家、患者现身说法,变相刊登医疗广告。很多产品都以患者亲身经历证明产品的有效性,部分广告中还经常出现解答问题的“权威专家”。但只要一核实就会发现,这些“专家”们,有些是“专职演员”,有些则是完全被蒙在鼓里,毫不知情。
5,出现“祖传秘方”等字眼。这在法律中明令禁止。
6,宣扬所谓的新技术。打着“高科技”、“新疗法”的幌子,用“纳米治疗术”、“基因疗法”等名目繁多的词汇,引诱患者前去就医。
7,利用军队的名义。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凡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医疗广告,都是违法的。比如广告出现部队肝病治疗中心等,多为打着部队医院旗号的空架子,用邮寄药品的方式进行欺诈。
8,号称得过发明专利、各项大奖。在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中,号称得过“国家××专利奖”、“诺贝尔奖医学奖最新成果”,或是协会颁发的优质奖的数不胜数,但多数都是子虚乌有。专利必须要标明专利号和种类。
9,保健品宣称能治病,广告内容与报批内容不符。不管是药品、器械,还是保健品、食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上都有备案。广告内容与报批内容不符的,都不能相信。
10,使用领导人题词或参观照片。有些企业会把领导人参加某次活动的题词用作自己的宣传,更有甚者,假造一些领导人或名人参观企业的照片。只要有领导人或国家机关在职人员出现的广告,肯定都是有问题的。
1
1,打着赠书旗号卖产品的,需要警惕。有些广告打着赠书的名义,实际是在推销某些保健品。媒体刊登此类赠书广告前,最好先核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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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特征都有哪些
1、行政法并没有一个相对完整、统一的法典。2、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具有明显的易变性。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其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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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
[律师回复]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规格和标准。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二、犯罪构成具有哪些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这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现。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形成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百多种具体犯罪,每一种具体犯罪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而每一种犯罪构成,都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统一。所谓有机统一,是指犯罪构成并非成立犯罪所需的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由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组成一个说明犯罪规格与标准的有机整体。(
2)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的形形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的整体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把犯罪构成仅看作是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相脱离的纯粹的形式化概念,是很不科学的,它会导致犯罪构成无法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的后果,这无异于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构成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与核心价值。考察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并构成犯罪,必须且只要看它是否具有符合该罪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不需要增加其他的条件,即可认定构成犯罪。(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事实特征只有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在立法者看来,正是这些要件的综合,对于说明该行为成立犯罪恰到好处,缺少一个要件也不行,但再附加什么也不必要。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直接体现了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这一事实。所谓罪刑法定中的“罪”的法定,主要是指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法定。应当指出,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是通过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共同加以实现的。刑法总则规定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特别需要具备的要件。在根据刑法分则认定具体犯罪的时候,应当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对有关案件事实一一加以认定。只有把刑法总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共同要件与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密切结合起来,才能全面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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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诉讼代理人始终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设立诉讼代理制度是解决当事人不能或难以亲自诉讼的困难。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唯一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参加诉讼活动始终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不能也不允许他以自己名义为诉讼行为或接受对方的诉讼行为。否则,他就不是诉讼代理人而是当事人了。可见,以谁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是区分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重要标志。
  
2、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诉讼基本知识
  诉讼代理人具诉讼行为能力是他充当代理人的首要条件。只有具备这一条件他才能代替那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在诉讼持续期间,如果诉讼代理人突然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他就丧失代理人资格。
  诉讼代理人还须具备一定的诉讼基本知识。例如具备社会所需的社会经验、文化知识、表达能力和一定法律修养。否则就难以代为诉讼,也难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诉讼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却不一定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多寡,全由“诉讼代理权限”决定。“诉讼代理权限”或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授予。诉讼代理权限由法律规定者称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由当事人授予者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诉讼代理人不充分行使“代理权限”即构成失职超越“代理权限”视为越权。前者会遭到被代理人反对,后者不会被人民认可。
  
4、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终极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终极后果是指人民对案件的最后判决结果。在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时,诉讼行为人与诉讼终极结果承受人是一致的。当诉讼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时,诉讼行为人与终极结果承受人就要发生分离,即终极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不由诉讼代理人承担。因为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诉讼行为是一种法律上的劳务行为。他是帮人打官司,而不是为自己争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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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基本特征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受贿罪基本特征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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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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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受贿罪基本特征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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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按《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执业助理医师如果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而关于护士是否可以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只有经注册登记的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造成病人人身损害,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按常人的理解,医疗活动是指有医疗的活动。其实不然,病人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医疗器械的植入、对病人的诊断、护理、康复和观察都属于医疗活动。但对于没有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具有创伤性医学技术的美容活动不认为是医疗活动。
4、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因病人身体、健康、生命权被医疗机构损害而产生的责任,损害原因是过失。其中造成病人健康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的人身损害;造成病人生命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死亡;造成病人身体权损害是指病人的身体组成部分的实质完整性以及形式完整性的损害,即造成了病人人体组成部分的残缺,或是未经病人同意非法损害了病人身体。
5、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又称为间接责任、转承责任、延伸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管理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替代责任的最基本特征是责任人和行为人分离,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就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实施医疗损害行为的是医务人员,但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医疗机构。而且只有医疗机构在自己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于有过失的医务人员才能对其行使追偿权。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最终归属者是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而不是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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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诈骗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
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具有如下特征:
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特征。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特征。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除了行为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有关行为外,还要求这种行为在客观上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实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损失的计算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007年1月1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依照专利法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犯罪构成有哪些基本特征?
[律师回复]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规格和标准。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二、犯罪构成具有哪些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这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现。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形成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百多种具体犯罪,每一种具体犯罪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而每一种犯罪构成,都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统一。所谓有机统一,是指犯罪构成并非成立犯罪所需的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由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组成一个说明犯罪规格与标准的有机整体。(
2)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的形形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的整体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把犯罪构成仅看作是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相脱离的纯粹的形式化概念,是很不科学的,它会导致犯罪构成无法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的后果,这无异于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构成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与核心价值。考察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并构成犯罪,必须且只要看它是否具有符合该罪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不需要增加其他的条件,即可认定构成犯罪。(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事实特征只有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在立法者看来,正是这些要件的综合,对于说明该行为成立犯罪恰到好处,缺少一个要件也不行,但再附加什么也不必要。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直接体现了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这一事实。所谓罪刑法定中的“罪”的法定,主要是指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法定。应当指出,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是通过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共同加以实现的。刑法总则规定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特别需要具备的要件。在根据刑法分则认定具体犯罪的时候,应当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对有关案件事实一一加以认定。只有把刑法总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共同要件与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密切结合起来,才能全面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有限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 有限合伙是从一般合伙发展而来的,但它有着明显区别于一般合伙的特征: 1、有限合伙是合伙的一种,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在整体上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仅是在其内部对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进行了分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其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区别的两类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仅投入资金、并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合伙的债务,对合伙债务仅负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除投入资金外并要负责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只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他就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较为灵活,而且出资比例可以较小,如它可以只是象征性地投入1%注册资本,而有限合伙人投入99%的注册资本。 4、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合伙的存在,不产生终止合伙的效果;而普通合伙人的死亡和退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合伙即告终止。 5、有限合伙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且偏重于人合性。有限合伙集普通合伙的人合性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于一身,它是由人合与资合两种因素有机结合而成的一种合伙形式, 纠其属性更侧重于人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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