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与否纯属于实事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合同是否已经存在,该合同是此合同不是彼合同(即合同的类型化),以及合同行为与事实行为之间的区别。
《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自承诺达到之日成立,就商标转让合同而言,商标转让合同自然也应当自承诺达到时成立。商标转让合同的生效则是指商标转让合同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形式合法),依法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合同生效与否为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够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就商标转让合同而言,一般情况下,商标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立即生效,除非商标转让合同当事人针对合同生效设置其它的条件或者期限。
二、商标专用权的转移有哪些内容?
商标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只是表明商标转让合同依法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了拘束力,但是这并不表明商标权发生了转移。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由此可见,商标权的转移与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的关系应当是,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商标专用权转移的前提,但是反过来讲,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转移。众所周知,物权的变动采取公示和公信的原则,例如动产物权的转移一般自交付时发生,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一般自登记时发生。比照此原则,商标专用权的转移也采取了以商标主管机关核准并进行公告为公示,并基于上述公示产生公信力。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在转让时也需要签订转让的合同才能保障到各自的利益,但在订立此合同时与其它的合同一样,一定要表达到双方真实的意思,其合同的内容不能违背法律的意愿,这样出来的合同才能对双方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