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的撤销程序和无效程序是一样吗?
两者办理程序是不同的,商标撤销和无效宣告的区别包括事由不同、办理时限及法律后果也不同。商标撤销一般是针对商标恶意注册的措施,商标被撤销后不得再继续使用。而商标宣告无效可能是因为商标注册不合法,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还有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手段。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对商标无效宣告有异议怎么办?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他人认为商标注册存在问题的,可以去发起商标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在公示期内,可以先去申请撤销,如果已过公示期,则应当去申请无效宣告。两者在办理程序上不同,当事人提出商标无效申请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在三个月内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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