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审判长回避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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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活动中审判长需要进行回避的情形是审判长跟案件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是近亲属关系,跟案子的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以及其他有可能会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一般存在这些情形的话,审判长应该自觉回避,没有回避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民事审判审判长回避的条件有哪些

一、民事审判审判长回避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四)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二、关于审判长回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复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制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百回避,应当度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问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回避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申请人_____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如法人写明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______(同上)

据了解,被申请人______与本案______是______,联系密切。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处理,现根据《司法鉴定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______回避。

此致______人民法院

注:

①本申请书供审判人员等回避时使用,用钢笔、毛笔或书写负印。

②“申请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③“申请人”署名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诉讼活动中如果特定情况下审判长没有进行回避,就不能从法律层面上保障判决书是相对公平公正的,审判长需要回避的,也得经过本院院长的决定才行。除了审判长回避制度,也适用于诉讼活动当中的陪审员,翻译员等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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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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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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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⑩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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