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二、股东会决议对股东罚款是否有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否则该行政处罚无效。同理,公司章程若规定“罚款”,虽与行政法等公法意义上的罚款不能完全等同,但在罚款的预见性及防止权力滥用上仍具有可比性,因此,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会有权对股东进行罚款时,应将罚款的范围、标准、幅度均应予以明确,否则,股东会所作出罚款决定应认定为无效。
三、股东的义务有哪些?
公司股东的义务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公司虽然没有行政执法权,但是,公司章程当中针对公司股东及公司其他高层人员的相关规定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公司章程不违反国家法律制定的基础上,股东做出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的,可以召开股东大会对该股东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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