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保险保什么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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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保全险的保险责任是如果投保人在诉讼活动当中使人民法院错误的采取了保全措施,从而给被保全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如果有购买诉讼保全险的话,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对于被保险人来讲,错误的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不是人民法院来承担的。
诉讼保全保险保什么内容

一、诉讼保全保险保什么内容?

诉讼保全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三、财产保全提起时间是什么时候?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提出申请。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由上可知,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三十日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之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这种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比较特殊,主要是在诉讼活动中,也并非任何情况下都要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且,法院通常也是审查过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以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才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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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体内容有哪些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署合同,由保险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服务。在保障期间,如被保险人因失误未依法赔偿,保险人将按约定限额支付或垫付赔偿款,实现诉讼保全担保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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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诉讼保全保障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一)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二)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三)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一、什么是诉讼全保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三、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二)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三)督促人民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通过人民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毕宗保 (四)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讼。 如果不,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在人民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五)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针对动产或不动产等具体财产的性质、属性等,采取相适应的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责任包括哪些内容,诉讼保全责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保全的责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错误也同样作了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一旦发现保全申请错误,可以裁定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对被申请人的损失予以补偿,也可以裁定申请人以其他财产权益作出补偿。 应指出的是,仲裁委员会既不是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也无权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因此如果财产保全错误,仲裁委员会既不是错误的承担者,也不是判断是否有误及错误程度的执法者。 一、什么是诉前全保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二、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离婚诉讼保全申请书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诉讼保全申请书有哪些内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一、诉讼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一)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应当提供保全财产的线索:
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管理机关;
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
4、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
5、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6、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
(二)当事人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实物、信誉三种方式。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财产保全标的额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5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以及冻结被申请人股票帐户或资金帐户、期货合约等具有高风险性资产的,应当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8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
(2)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汽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核对)。
(3)以实物担保的,该实物上不得设有抵押等他项权利。
3、当事人以信誉保证的,应当以当事人以外的法人为保证人。保证人应向人民提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保证人的注册资金和净资产额均不得低于财产保全标的额。
保证人提供虚假资产负债表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按每件30元加上保全实际支出费用收取保全费,并根据系争金额参照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三、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提供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紧急的依据。同时按照上述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要求提供保全财产的线索,并提供相当于财产保全标的额的现金担保。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于15日内不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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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内容有什么?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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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诉讼保全的反担保保函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诉讼保全担保是什么?诉讼保函有什么意义? 诉讼保函的优点在于减少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资金占用,促进资金周转、获得资金收益,帮助企业提高商业信用。 二去银行办理诉讼保函需要什么流程? 申请条件: 1.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拥有贷款卡; 3.拥有开户许可证,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4.在银行有授信额度或缴纳足额保证金或提供我行可接受的足额担保。 保函申请: 1.申请人填写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立保函合同; 2.申请人提交保证金或其他反担保; 3.申请人提交合同相关的基础材料; 4.申请人提交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开立保函所必需的材料。 保函审核及开出: 1.银行对客户资格、基础交易、相关材料审查; 2.银行对客户的保证金或授信额度等抵押情况进行落实; 3.银行审核保函的书面申请及保函格式; 4.保函开出。 三、担保公司办理诉讼保函的需要的流程? 资料清单(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复印件,申请人可以补充其他重要材料。) 1当事人主体资格资料 当事人为个人的:身份证。当事人为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案件资料 状、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收据;证据清单和材料,拟采取保全措施标的物的明细清单和基本情况(包括权属、价值、所在地等);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保函之家办理诉讼保函,各地均认可,通常最快当日出具担保函。案情复杂的3个工作日左右出具保函。服务快捷方便,在最快的时间内为诉讼当事人解决担保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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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程序有什么内容
1、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提供担保。2、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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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你好我是学法律系的新生,我想了解一下新刑事诉讼法全文的内容有哪些,麻烦知道的朋友帮我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你好新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六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七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三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你好,我与别人产生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不当得利,请问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诉讼保全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在诉前或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实现,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而对争议的标的物或有关财产采取一种处分的临时性法律保护措施,叫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可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诉讼保全,是指从诉讼开始之后至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之前,人民法院所进行的财产保全。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之前对有关财产进行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赔偿。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后或者判决书送达后的上诉期限内,发现当事人有移、隐藏、出卖或毁损财产等情况,认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均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对上诉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所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及时报送上诉二审法院。
二、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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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在诉讼保全司法解释里面规定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保全费用、保全手段等。《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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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弟弟和别人在市场上打架,被派出所带走了,现在我们想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想了解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全文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全文内容是这样的: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案由: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1.
2.
事实和理由:
(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 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__年__月___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 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 份;
三、其他材料 份。
注:
(1)、诉状用钢笔或毛笔写。
(2)、“当事人”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 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对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明其年龄。
(3)、“案由和诉讼请求”栏,应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要求。
(4)、“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5)、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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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应当就
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
第二审程序中全面审查的原则。其内容包括:
1.既要对原审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既要对已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既要对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概言之,就是应对共同犯罪中的所有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裁定。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
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根据司法实践,第二审人民的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程序性审查以及对案件的实体性审查;程序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对第一审人民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3.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8份(每增加1名被告人增加1份)及其电子文本;
4.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上述材料齐全的,第二审人民应当收案;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及时补送。实体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审查、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
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
8.第一审人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以上内容审查后,应写出审查报告。
财产保全的诉讼时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这是现行法律对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期间作出的原则性规定,由于它不够明确具体,导致在实践中对财产保全的效力终止时间的理解较为混乱。笔者认为,“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是指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应当持续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标的得到执行时止,即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期间应及于执行程序的全过程。其理由如下:
首先,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证生效的判决、裁定得到执行,而进入执行程序只是执行的开始,并不意味着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实现,若财产保全的效力在案件开始执行即告终止,显然违背了立法本意,因此不能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就终止保全裁定的效力。
其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采用的措施和执行中的强制执行措施都是查封、扣押、冻结等,如果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仅维持到执行立案时止,再以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执行措施代之,就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保全裁定的效力是自行终止还是由裁定终止如果自行终止,在执行程序中再对同一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就违背了“人民不得对同一财产重复查封、扣押”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如果裁定终止其效力,执行时重新查封、扣押又无异于画蛇添足,浪费了诉讼资源。再次,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无论是作为保全措施还是作为强制执行措施,都是针对诉讼标的物可能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毁损、灭失,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切实履行,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性。因而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必须具有连续性,这样才能保证标的物不至于毁损、灭失而影响法律文书的执行。如果财产保全的效力仅到“申请执行时止”,则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对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前,势必会给对标的物的监控造成空当,给某些当事人规避法律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的机会,致使贻误了执行战机,形成许多不良后果。综上所述,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效力应及于诉讼和执行的全过程,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不再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而径行对已保全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提高执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前述观点和理由,建议该条规定的前半部分改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对被保全的标的物采取执行措施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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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保全申请书有哪些内容
1、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2、证据保全。3、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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