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时间是什么时候?
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时间一般是每个月的15号之前。
1月、3月、5月、6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2月15日-21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
4月5日-7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7月15日为星期日,7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6日。
9月15日为星期六,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
10月1日-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12月15日为星期六,1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
二、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1、要参考土地房屋的面积,当地的税率和地段来确定应缴税款的金额。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依据房产税税率:从价计税:1.2%;从租计税:12%(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3、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乘(1-扣除比例)乘1.2%;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乘12%(个人为4%)
4、按照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个种税。
5、从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6、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乘适用税额。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不管是民事主体个人还是企业等用人单位,在纳税之前,都是需要先完成纳税申报的工作的,通常情形下,每个月都可以申报,在申报的过程之中,可以了解到纳税的金额,也可以知晓到纳税机构办理纳税手续时需要带上的材料,故此纳税申报还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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