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罪并罚的定义是什么?
数罪并罚的定义是对于一人在一定期限内犯有的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适用数罪并罚的特征:
1、必须是一人犯有数罪,包括单纯的数罪、复杂的数罪,也包括单纯罪和复杂罪。必须是司法上认定为数罪。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
2、数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实施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包括:判决宣告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实施的但侦查审判时没有发现的漏罪,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的新罪三种情况。
判决宣告前或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但刑罚执行完毕后才被发现的罪,就不能再与已经执行完刑罚的罪实行并罚,如果没过追诉实效,可以单独追诉,如果过了追诉实效,就不能再追诉。
3、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刑法规定: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69条)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70条)
对漏罪的并罚原则和方法是:
1)如果一个或数个漏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则前后罪所判刑之间适用吸收原则进行并罚;
2)如果一个或数个漏罪被判处有期自由刑,前罪也是有期自由刑,则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按照“先并后减” 的方式计算刑期。
具体方法:
前罪是一罪的并罚和前罪是数罪时的并罚;
后罪是一罪的并罚和后罪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71条)
综上,一个罪犯不一定只会有一个犯罪的行径,所以法律上就确定了多个罪名所面对处罚的具体计算方法,通常罪犯在服刑的时候才发现新的罪责时就会考虑将他们已经完成的刑期进行相应的扣减,这样既能进行处罚也能保护罪犯基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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