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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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四种,1、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2、保护作者权益原则。3、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是所有文明国家实施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目的。4、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
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都有哪些

一、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都有哪些

(1)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当今作品都是在借鉴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虽然可以视为作者的人格标志和财产权利,但更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应对之绝对垄断,以免妨碍全社会文化、艺术和科学事业的整体进步。

(2)保护作者权益原则。保护作者权益既指著作财产权又指著作人身权,作者的辛勤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进步的源泉,加强对作者权益的保护,承认作者对其作品理应享有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正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增加整个社会的精神财富。

(3)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是所有文明国家实施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目的。

(4)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传播连接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传播虽不直接创作作品但仍需花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对它的法律保护在复制技术发展使得侵权极为便利的今天显得越来越重要。

二、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范围

(1)个人使用。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符合这一情况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①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不是商业性的;

②限于个人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使用,“个人”不得作超出家庭范围的解释;

③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发表的,未发表的作品不在合理使用之列。

(2)引用。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引用应当适当,“适当引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一问题;

②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③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3)新闻报道使用。即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转播

(5)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转播

(6)教学使用。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该范围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①其目的限于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与复制作品,只能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②使用的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③使用他人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7)公务使用

(8)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

(9)免费表演

(10)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

(11)对汉族文字作品的翻译。即是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 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但是应当注意到:

①该规定仅适用于原作品为汉族文字作品;

②翻译作品仅限于在我国境内出版发行,如果超出国内发行的范围,就侵犯了作者作品的翻译权。

(12)盲文出版

成少数 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但是应当注意到:

①规定仅适用于原作品为汉族文字作品;

②翻译作品仅限于在我国境内出版发行,如果超出国内发行的范围,就侵犯了作者作品的翻译权。

《著作权法》保护的自然是一系列的作品,而著作权也被称之为版权。虽然,现在我国对著作权的取得,采取的自动取得原则。除了,计算机软件之外,其余的作品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要先登记了才能享有著作权。但是,就日后对作品的保护而言,建议还是办理以下著作权登记手续,也方便日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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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在法律上,这里的作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著作权人和作者是两个概念,也就是说,除作者以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依法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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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保护作者正当权益的原则 作者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智力资源的传播者,而作者创作作品需付出一定甚至相当大的代价,为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必须承认作者对其作品理应享有的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加强对作者正当权益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以及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还规定了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的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 传播是连接作品创作与作品使用的纽带。传播既需要大量的投资,更需要传播者付出艰辛的智力劳动,应当对这种劳动成果赋予积极的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作品的主要传播者的权利,即书刊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艺术表演者、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鼓励优秀作品的使用和传播。 3.合理协调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原则 作品虽然可以视为作者的人格标志和财产权利,但作品总是在继承和借鉴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它更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应对之绝对垄断,以免妨碍全社会文化、艺术、科学事业的整体进步。因此,著作权法应当注意平衡作者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将协调作者和公众利益作为立法的宗旨。以达到既激励作者的创作热情,又有利于社会精神文明进步的目的。我国著作权法重视作者权益与公众利益的协调一致,在尊重和保护作者权益的前提下,又对其规定了一些必要的限制,如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等。 4.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的原则 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的发展,是现代所有文明国家实行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目的。虽然著作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但是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国际版权贸易等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许多优秀作品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到其他国家而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加强国际著作权方面的协调显得尤为重要。国际性著作权保护,或通过互惠原则,或通过签订双边著作权公约,或通过多边公约。其基本精神是尽量给予外国作者以本国国民同等的法律保护,消除或缩小各国著作权法在具体制度上的差异。为此,我国已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唱片公约》等国际公约,我国著作权立法接受和遵循一些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和实施的共同准则,促使国际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准则在我国得到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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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归属原则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著作权的归属原则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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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归属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著作权的归属原则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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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归属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1、著作权一般是归作者所有,但以下作品,著作权另有规定:
(1)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汇编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视听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职务作品
一般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特殊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由单位完整地享有。
(6)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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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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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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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著作权人保护的原则主要有哪些
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原则主要是保护作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鼓鼓励作品依法传播的原则,作者利益要跟社会公众利益相吻合的原则,另外就是吸收国际上关于著作权保护的一些先进经验的原则。所以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公众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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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归属原则是什么?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所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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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原则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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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个写手,在网上会发布自己写作的文章,昨天有人告诉她,有人抄袭,请问著作权 归责原则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著作权 归责原则如下
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不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
无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 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 依法律规定 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 106条第 3款将其规定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无过错责 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 但法律规
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 其核心在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要 件。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特征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关注侵害人的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其宗旨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此类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因现代化社 会下迅速发展的高科技致使普通公众遭受危险、 侵害, 而又无法对自身所遭受的危险、 侵害 举证证明,同时此类侵权行为存在合法基础的一类侵权行为。 )因其宗旨在于对不幸损害在 社会群体间进行合理分配和救济, 为此该归责原则不对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予以关注和 考量。
无过错归责原则通常与责任保险联系在一起。 即通过社会制度的事先安排, 让从事高科 技、 高危险作业的潜在侵害人在日常营业中投保责任保险, 缴纳保险费由, 一旦今后营业中 发生事故或侵权, 则法院将直接基于潜在侵害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认定潜在侵害 人承担责任, 潜在侵害人在承担责任之后, 可以向事先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 通过 理赔款获得补偿,并最终实现分散社会损失的目的。
(三)国内著作权归责原则不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
1、目前国内著作权领域尚缺少与无错归责原则配套实施的保险制度。考虑到无过错责 任归责原则与责任保险相依附的现实情况, 法官在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时, 往往需考察责任 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保险事业蓬勃发展,但国人对于责任保险还缺乏应有的认识,立法也 欠缺相关的规定, 尤其是在著作权领域, 尚未见到有关责任保险的立法构建, 实践中也缺少 操作实例, 在此种情况下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并意图通过该归责原则来分散社会风险, 条件尚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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