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动产抵押担保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二)代理人名称(姓名);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担保的范围;
(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动产抵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关于不得抵押的动产: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关于浮动抵押:抵押人以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的,应当在登记书抵押物概况的备注栏中写明“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全部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部分财产抵押的,要列明抵押财产的类别,如“以现有的和将有的蔬菜、水果抵押”;
(三)以未上牌的汽车作抵押的,应当在登记书抵押物概况的备注栏中写明“未上牌汽车”
常见的动产的抵押担保类似于船舶、飞机等,还有企业现有的一些其他动产都可以进行抵押担保。实际上动产的抵押担保跟不动产的抵押担保也并没有多大的区别,用动产做担保的,也要注意调查一下动产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