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情形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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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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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等。
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情形包括什么

一、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情形包括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 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第一项: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条第二项: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试用期辞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专业技术培训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你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合同的关键,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一项特 权,用人单位对此应充分重视并灵活运用。设置录用条件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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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对试用期约定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不能对试用期约定的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能对试用期进行约定的情形有哪些
试用期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对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也正基于劳动合同的长期性考虑,法律明确规定三种情况下不可约定试用期,这三种情况分别是: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合同履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
此外,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的工资有多少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
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2、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
(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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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形式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员工辞职形式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1、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主动提出不再续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互相不必做任何补偿。一般公司会提前30天征询劳动者本人是否续签,员工应当照实答复是否续签。
2、员工主动辞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协商补偿方案,实现离职。
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上海市、宁波市等部分城市规定,只要员工按法定程序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理由滞留员工,除非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才可以拒绝办理离职手续。有的岗位因涉及机密等,需要提前通知,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但是员工必须履行提前30天书面辞职及交接工作等法定程序,否则要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3、满足法定条件的无条件辞职。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办理辞职手续后应当办理离职手续,原单位应当开具离职证明,以便向新单位表明与其他单位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否则可能给新单位造成法律诉讼。
用人单位裁员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不得裁减员工的情形有哪些最新规定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醒: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员时,应当把握“老”、“弱”、 “病”、“残”的不得裁减: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为“老”;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为“弱”;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为“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为“残”。 附:裁员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这里的“报告‘仅指说明,无批准的含义。”优先录用“指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有两个,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以实行经济性裁员: 一是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濒临破产,被人民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法定整顿期间”指的是企业为了恢复清偿债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行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的一种再建型破产制度。如企业经营不善,难以清偿到期债务,就可能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如企业只是遇到暂时的困难,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就可以恢复清偿能力,则企业可以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宣布进入整顿期。在我国整顿由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并负责主持。如整顿期限结束,企业仍不能清偿债务,则由宣告企业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说明企业经营十分困难。 二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裁员是集中的辞退员工,所以某些与个别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在适用。同时由于裁员往往牵涉面较大,因此在程序上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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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辞退员工的情形包括哪些
1、试用期辞退。2、严重违纪员工的辞退。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的辞退。4、违法兼职员工的辞退。5、欺诈、胁迫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员工的辞退。6、被追究刑事责任员工的辞退。7、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员工的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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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不得裁减员工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不得裁减员工的情形有哪些最新规定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醒: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员时,应当把握“老”、“弱”、 “病”、“残”的不得裁减: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为“老”;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为“弱”;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为“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为“残”。 附:裁员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这里的“报告‘仅指说明,无批准的含义。”优先录用“指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有两个,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以实行经济性裁员: 一是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濒临破产,被人民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法定整顿期间”指的是企业为了恢复清偿债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行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的一种再建型破产制度。如企业经营不善,难以清偿到期债务,就可能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如企业只是遇到暂时的困难,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就可以恢复清偿能力,则企业可以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宣布进入整顿期。在我国整顿由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并负责主持。如整顿期限结束,企业仍不能清偿债务,则由宣告企业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说明企业经营十分困难。 二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裁员是集中的辞退员工,所以某些与个别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在适用。同时由于裁员往往牵涉面较大,因此在程序上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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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转正规定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员工试用期转正的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劳动者试用期后的转正作出规定,但是对员工试用期作出了规定,企业与职工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规定,试用期结束后,能不能转正由企业与员工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
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
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
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滥用试用期有哪些表现
滥用试用期,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等手段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是近年来一些企业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因为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滥用试用期,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等手段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是近年来一些企业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因为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就冠冕堂皇地压低职工的工资待遇,更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职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而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天解除劳动合同。结合我们长期以来的办案实践,目前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违法现象主要集中在试用期过长、试用期不交纳社保、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随意解除合同等方面。而事实上,这些行为都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三、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给劳动者一份,否则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供其他能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增加了维权成本。同时,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的,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
2、试用期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期限超过规定的无效,如果超过部分已经实际履行,则“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试用期劳动者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实践中很多单位以劳动者处于试用期为由,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是要等到劳动者转正后才开始办理社会保险。但是,试用期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方面与试用期满的劳动者是一致的,不应当差别对待,只要员工入职,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当然,由于实践中办理社会保险存在时间滞后,因此,只要用人单位恶意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恶意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应当予以理解,同时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员工在试用期内包括哪些权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员工在试用期内包括哪些权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试用期是一个敏感的阶段,应聘的毕业生虽已踏进用人单位,但在成为正式员工前总惴惴不安,生怕失去眼前的工作,所以对用人单位总是百依百顺答应一切要求。一些用人单位也摸透了毕业生的这种心理,借机牟取非法利益。用人单位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然而却成了很多用人单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价劳动力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部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后以各种理由辞退应聘者。这使应聘的毕业生白白付出大量时间精力,也错过最佳就业期,造成很大损失。
针对此现象,《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些规定,将会有效地约束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行为。
二是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勤勤恳恳地在用人单位工作三个月,眼看试用期将满,没有收到转正通知,却得到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辞退的消息。这种情况在毕业生就业时也十分多见,也是用人单位不合法的用工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是“试用期”等于“白用期”。以前很多毕业生对劳动法律法规不了解,以为试用期就应该拿低工资或者没有劳动报酬,这是一种误解。基于劳动关系的劳动应当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对此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
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今后用人单位不能再让应届毕业生做廉价劳动力;而毕业生也可以依法维护自己在试用期应得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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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包括哪些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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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经济性裁员引发争议
王某等26名职工与某商场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中,该商场以经营亏损为由,于2000年5月辞退王某等26名职工。王某等人遂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请示纠正该商场的错误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王某等人的举报后,经多次深入调查取证,查明该商场不具备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法定条件,又违反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法定程序,在此前提下,单方解除王某等26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并责令该商场限期改正。该商场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撤销了辞退王某等26名职工的决定,恢复了王某等人的工作,补发王某等人的工资并为其补缴了社会保险费。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违反经济性减员法律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包括人数要求、程序、法定情形、优先留用的人员的强制性规定,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关于人数要求和程序,有以下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关于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情形,只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关于强制性规定,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某商场解除王某等26名职工劳动合同时不具备上述法定条件,也未履行法定程序,严重违反经济性裁员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了王某等26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某商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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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既遂形态包括什么,既遂形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犯罪既遂形态 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基本形态,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因此,确立科学而又合理的犯罪既遂标准,对于准确量刑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刑法上对其他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论。在罪刑法定原则既已确立的前提下,“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更是稳固了其通说地位。但是“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不仅在表述上不尽妥当,而且在司法领域里并不优越于其他学说,在立法层面上更是一筹莫展。以下,将从司法和立法两个不同层面对“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展开检讨,进而主张在司法领域里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层面上提倡“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的犯罪既遂标准。 二、犯罪既遂的形式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 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三、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罪名上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的叙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对法律条文仅直接引用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即可。 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对危害性和罪责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处罚时应予以适当的区别对待。 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
在试用期间,公司以试用期员工不是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情形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 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 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服刑人员可以减刑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以上就是“减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和“可以减刑的情形有哪些”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解决有关减刑的法律问题有一定的帮助应注意的是,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的内容是刑种的变更,即从无期徒刑向有期徒刑的变更;而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减刑的内容则是刑期的缩短
二、减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关于减刑的适用范围,就中国的刑法而言,所说的减刑主要针对的是少数几种自由刑的减免,尚未涉及权利刑、财产刑、生命刑的减免不适用减刑的范围如下:
(一)死缓两年期满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应属于减刑范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下称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不应列入探讨的减刑之中理由是:
1、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是刑法规定的必然处理方式之一
2、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后的减刑问题,则与所探讨的减刑是一致的
(二)附加刑附加刑一般不应适用减刑综上,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一般都可适用减刑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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