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前不会通知交罚金的,法院的判处罚金会在判决书中作出缴纳时间的判决事项的,须按判决的指定期限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罚金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二)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三)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四)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三、法院判处罚金的标准是多少?
1、无限额罚金制。
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额罚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3、比例罚金制。
4、倍数罚金制。
5、倍比罚金制。
犯罪嫌疑人及刑事案件当中的诉讼参与人不要想当然的去理解有些问题,什么时候交罚金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在法院还没有判刑之前主动交罚金不是从轻处罚的正当理由,犯罪嫌疑人到时候只需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审判工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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