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共同赡养共不共同享有继承权?

最新修订 | 2024-08-07
浏览10w+
张焕然律师
张焕然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690人
专家导读 子女共同赡养共同享有继承权,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均分割,继承人协商,可以不均等分割,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ArticleTitle}

一、子女共同赡养共不共同享有继承权?

共同赡养老人的子女一般应当共同拥有继承权,如果老人遗嘱明确不共同拥有继承权,应当按照遗嘱执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法定继承子女,均享有继承权权,遗嘱不共同分割财产的,按照遗嘱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有关继承人百范围及顺序中,第一二三款的规定,遗产按度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专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由此可见继承子女,均享有继承权如果没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3、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5、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6、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第一顺序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平等。

7、如果父亲有遗嘱,按父亲遗嘱内容进行继承。

8、《民法典》相关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未尽赡养义务还有继承权吗

《民法典》规定,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如果未尽赡养义务,而未有上述行为之一,所以不能剥夺他的继承权,若子女为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或对被继承人尽的赡养义务相对较少,在分配遗产时应适当少分

综上所述,《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子女拥有均等分割财产的权利,赡养义务与继承权没有直接关系,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于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2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9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子女共同赡养共不共同享有继承权?
一键咨询
  • 173****56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5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7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26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1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1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1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5****76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87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6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14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0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3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1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73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吗
不同子女享有的继承权是否一样呢?法律上规定,如果是收养的子女,只要收养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收养的子女和亲生的子女是享有一样的同等权利和义务的,并不会因为孩子是收养的,不存在血缘关系,就不要对方继承遗产。
10w+浏览
婚姻家庭
父母未尽赡养义务是否享受继承权,养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郑老汉与老伴育有一子一女。女儿出嫁后,老两口与儿子阿强、儿媳阿瑛、孙子小固一起生活,一家人关系亲密,其乐融融。但人有旦夕祸福,儿子阿强因肝癌于夏天去世。郑老汉夫妻深受晚年丧子之痛,但令他们稍感安慰的是儿媳阿瑛与他们的关系始终不错,在丈夫去世后仍与二老一起生活,无怨无悔地照顾着老人的饮食起居。
初,阿瑛相中了来京打工的河南小伙子志刚。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在同公婆及自己的父母商量之后,阿瑛嫁给了志刚。志刚“入赘”郑家。婚后,二人与郑老汉夫妇住在一起。底,阿瑛怀孕了,郑老汉夫妻心中别有一番滋味,担心这个孩子的出生会动摇孙子小固在家庭中的“地位”。不知不觉中,阿瑛与老夫妻间产生了隔阂。9月,郑老太太去世后,郑老汉提出让家中缺房住的女儿女婿一家搬过来住,顺便照顾自己的生活,并明确要求阿瑛从家中搬走。和睦的关系破裂了,双方争执不下,气愤难平的阿瑛于12月将郑老汉告上法庭,主张自己对郑老太太的遗产有继承权,提出了对现有房屋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
受理此案后,调查中听取了群众的反映,得知阿瑛再婚前与郑老汉夫妻间关系一直较为融洽。郑老汉的女儿现居住地离家较远,平时很少回家。在日常生活中,是阿瑛较多地承担着照顾老夫妻的义务。在郑老太太生病期间,阿瑛经常在其身边悉心照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本案中,儿媳阿瑛在丈夫去世后,依然与公婆生活在一起,在其婆婆郑老太太生病时,她仍以儿媳的身份对其进行照料,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她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赡养人郑老太太的遗产。据此,判令阿瑛继承郑老太太的遗产4间房屋中的2间。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29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继子女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是否享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继子女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是否享有继承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阿明、阿亮、阿光是黄老伯与前妻生育的子女。,经人介绍,黄老伯与梁阿婆登记结婚,而梁阿婆与前夫所生儿子阿善也跟随梁阿婆和黄老伯一同生活。
,黄老伯通过单位购买了柳州市柳北区某小区住房一套,经过房改后,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于黄老伯名下。黄老伯和梁阿婆一直居住在该房,直到黄老伯因病去世。因为房子的继承问题,梁阿婆和阿明等继子女协商不下,梁便将3名继子女至柳北区人民,要求确认上述房屋70产权归其所有,阿明等人享有房屋30的产权。
受理后,通知阿善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过审理,判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归梁阿婆所有,梁阿婆按照房屋所有权价值十分之一的比例,向阿明、阿善等兄弟姐妹每人支付4万余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案中,阿明、阿亮、阿光系黄老伯的子女,梁阿婆系黄老伯的配偶,阿善跟随梁阿婆与黄老伯共同生活,是与黄老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梁阿婆、阿明、阿亮、阿光、阿善同为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均享有继承权。因黄老伯生前未立遗嘱,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涉及的房屋系黄老伯与梁阿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先分出一半为梁阿婆所有,其余作为黄老伯的遗产。因此,本案争讼房屋,梁阿婆占十分之六的份额,而阿明等兄弟姐妹四人各占十分之一的份额。对遗产中上述房屋的分割,应根据有利于生活需要,不损害财产效用的原则,以房屋判归梁阿婆所有为宜。阿明等人负有协助梁阿婆办理房屋所有权及房屋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关于阿明、阿亮、阿光3人认为阿善不应有继承权,查明,阿善在梁阿婆与黄老伯结婚后,一直跟随梁阿婆与黄老伯共同生活,已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阿善为黄老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承权。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在法律上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1)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2)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扶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因此,能具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的情形,就可认定为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就互相享有继承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女儿同样享有继承权吗?
女儿同样享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了男女的继承权是平等的,只要在同一顺位继承人的范围内就可以合法的享受平等的继承权,但有遗嘱的可以按照遗嘱的相关条款来执行继承处理。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房产继子或继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产继子或继女是否享有继承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一对夫妻均系再婚,各带一个女儿,重新组成了一个家庭,一对姐妹一起生活了十几年。继父去世后,继女对继父名下的房屋有无继承权 日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依法审结了这起继承纠纷案件,并依法认定继女为继父的合法遗产继承人之一。
据原告张某诉称,其与先夫王某于1993年举行婚礼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当初虽未登记,但双方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当时自己的女儿缪某才10多岁,跟随自己一起与王某共同生活,与王某父女相称,存在事实上得抚养与被抚养关系,据此,张某主张其与缪某均应属于王某遗产的法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对王某的一幢房屋享有继承权。
而被告王某的亲生女儿王某某辩称,张某与其父亲结婚登记时,缪某已20多岁,已成年,与自己的父亲并未形成抚养关系,也尚未形成赡养关系,故王某某坚持认为缪某对自己父亲的房屋无继承权。
第三人王某的继女缪某辩称,母亲与王某结婚后,其与王某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继父去世时,其承担了继父的部分后事费用,故其依法对继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经审理查明,张某与王某于1993年相识当年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2005年4月27日方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王某某系王某与前妻之女,缪某系张某与前夫之女,1993年王某某和缪某均是10多岁,二个女儿由张某与王某夫妻抚养成年。
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对缪某继承人身份的争议问题,被告方虽提出婚姻的效力应从登记时起始、缪某已成年、与王某不存在抚养关系的意见,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主张。根据现有证据王某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双方已符合婚姻登记条件,且事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据此应认定王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从1993年举办婚宴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起始,当时缪某才10多岁,自此随王某、张某共同生活,由两人抚养成人,缪某已与王某形成继子女关系,故缪某应为王某遗产的继承人之一。
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9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未办理法定手续,私人“过继”后,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的,是否享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实际上,“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如果形成就是收养关系,双方互有继承权,如果未形成,则没有继承权。在现实生活中,一般还有如下几种情况,应区别对待:  
1.未办理法定手续,虽立下字据举行仪式,也得到群众的公认,但“过继”后仍与生父母在一起生活,未受到“过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也未对其尽赡养扶助义务的,事实上未形成扶养关系,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  
2.“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未形成扶养关系,而在“过继父母”去世时又以“过继子女”身份料理丧事,意在争夺遗产的,不享有继承权。对于在丧事中花费财物的,可酌情给予补偿。  
3.“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但在经济上、生活中时常给予帮助和照顾的,因未形成扶养关系而不能以养子女身份继承遗产,但可以生前给予被继承人较多扶助的人的身份,要求分得适当遗产。  
4.在某些地区,为剥夺被继承人女儿的合法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为其“立嗣”以儿子身份料理丧事的,应给予严肃地批评教育,不得享有继承权,并应保护被继承人女儿的合法继承权。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29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继承共有的房产怎么继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是不确定所有权份额的共有。房屋共同共有区别于房屋按份共有,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一、房屋的所有权不划分所有权份额,各所有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这里必须注意,平等的权利不等于平等的份额,共同共有是没有区分份额的。

二、除依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房屋的共有关系不能终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现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导致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归于消灭时,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 男女平等原则。
2.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 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的,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继子女享有继承权吗
根据法律规定,继子女就是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子女也享有法律上的继承权。但继子女要符合继承权的条件。(一)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二)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三)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四)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哪个享有代位继承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方某与丈夫婚后育有一女芳芳,与婆婆姚某共同生活。由于婆婆与小儿子不睦,平常主要由方某夫妇赡养。2002年5月,方某的丈夫因病去世。三年后,方某再婚,婚后一如既往地精心照料前婆婆,双方情同母女。不幸的是,方某在2013年初的一次意外灾害中死亡。2015年10月,姚某因病辞世。针对其遗留下的一处房产,芳芳诉至,要求与叔父共同继承。经审理,判决确认了原告芳芳的代位继承权。
依照《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方某是其前婆婆姚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即使方某随后再婚,但只要其对婆婆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其女儿芳芳仍可依照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奶奶姚某的遗产。关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最高法意见》第2
5、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也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需要明确的是,如果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的(比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等等),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根据《最高法意见》第28条的规定,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29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继承人享有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对于继承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它体现为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它包括:
(一)继承开始前,即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它属于一种继承期待权。
(二)继承开始后即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的地位。
其在理论上称为继承既得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
①继承权是为身份权或为财产权与继承法之为身份法或为财产法相关联。那么继承法即为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法,则继承权亦应确认为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于法令限制范围内,对于所有物的支配物权。
②所有权是一种物权,而物权在其本质上应归结为对物之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和排他之保护绝对性。
③从二者性质上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二者虽均为财产权,但其基点还是有差异的。继承权更侧重于从身份关系确认对财产加以保护。而所有权则更强调支配性,强调主体对于财产处分的能力。当然近代所有权体现出一种观念性,所有权享有并不以对标的物占有为必要。
但我们应当明确,所有权的意义恰恰还是在于宣称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能力。其针对的是财产的用益和流转。而从继承权的角度来看,它恰恰不关注这一点。
继承权与所有权的保护比较,实际就是两个请求权的比较,继承回复请求权和所有回复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在世界上大多数成文法国家,均有此种制度。如南朝鲜、联邦德国、日本、瑞士、奥地利、荷兰等均在民法典中设有明文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与所有物回复请求权粗略比较,我们常常会说,继承回复请求权是基于继承权产生的,其目的是恢复继承人的继承地位。而所有回复请求权是基于所有权产生的权利,是指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的人得请求返还的权利。但实际上,这种粗略的区分,并不能从实质上揭示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
继承人得以回复的不仅仅是继承权或继承地位,反而是对继承财产的实际占有。”
①继承回复请求权完全是一种实践需要的产物。它早在罗马法中就已经确认。其在罗马法上被称为依罗马法的规定,真正继承人据此不但可以追及继承财产中的“物”,且又可以为各种债权请求。做为诉权而言它具有单一性,但诉权的内容却并不是单一的,从实体法角度而言,乃为数个且为数种请求权所集合者。发展到今天,继承回复请求权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论构成遗产的各个具体财产有多少,也不问其种类如何复杂、繁多,如有物权、债权、其他财产权等都以同一权利请求恢复。而继承人无须证明对遗产的各个具体财产有何权利,只须证明死亡人在死亡时占有该财产,审理案件时也只需审查原告当事人有没有继承权。
②而作为所有物回复请求权,所有权请求对象的确定性是一个最起码的要求,并且请求人对于标的物所有权的事实是请求返还的前提要件,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针对于遗产这一特殊形态的财产,继承回复请求权实际上有更大包容性,它可以达到用一般的所有物回复请求权同样、甚至于更为广泛的效果来恢复对遗产的占有。同时它在举证责任的要求上相对要低。对于继承人保护更能发挥作用。以至于《德国民法典》第2020条规定“遗产占有人相对于继承人的对在个别遗产物上所享有的请求权的责任,仍然依照关于遗产请求权的规定确定。我想这不仅仅是”沿袭罗马诉权法之形式而已。”
③其恰恰在于继承回复请求权这一从实践中总结出的请求权自身存在着适用上的便利性。
继承人享有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它体现为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它包括:
(一)继承开始前,即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它属于一种继承期待权。
(二)继承开始后即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的地位。
其在理论上称为继承既得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
①继承权是为身份权或为财产权与继承法之为身份法或为财产法相关联。那么继承法即为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法,则继承权亦应确认为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于法令限制范围内,对于所有物的支配物权。
②所有权是一种物权,而物权在其本质上应归结为对物之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和排他之保护绝对性。
③从二者性质上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二者虽均为财产权,但其基点还是有差异的。继承权更侧重于从身份关系确认对财产加以保护。而所有权则更强调支配性,强调主体对于财产处分的能力。当然近代所有权体现出一种观念性,所有权享有并不以对标的物占有为必要。
但我们应当明确,所有权的意义恰恰还是在于宣称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能力。其针对的是财产的用益和流转。而从继承权的角度来看,它恰恰不关注这一点。
继承权与所有权的保护比较,实际就是两个请求权的比较,继承回复请求权和所有回复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在世界上大多数成文法国家,均有此种制度。如南朝鲜、联邦德国、日本、瑞士、奥地利、荷兰等均在民法典中设有明文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与所有物回复请求权粗略比较,我们常常会说,继承回复请求权是基于继承权产生的,其目的是恢复继承人的继承地位。而所有回复请求权是基于所有权产生的权利,是指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的人得请求返还的权利。但实际上,这种粗略的区分,并不能从实质上揭示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
继承人得以回复的不仅仅是继承权或继承地位,反而是对继承财产的实际占有。”
①继承回复请求权完全是一种实践需要的产物。它早在罗马法中就已经确认。其在罗马法上被称为依罗马法的规定,真正继承人据此不但可以追及继承财产中的“物”,且又可以为各种债权请求。做为诉权而言它具有单一性,但诉权的内容却并不是单一的,从实体法角度而言,乃为数个且为数种请求权所集合者。发展到今天,继承回复请求权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论构成遗产的各个具体财产有多少,也不问其种类如何复杂、繁多,如有物权、债权、其他财产权等都以同一权利请求恢复。而继承人无须证明对遗产的各个具体财产有何权利,只须证明死亡人在死亡时占有该财产,审理案件时也只需审查原告当事人有没有继承权。
②而作为所有物回复请求权,所有权请求对象的确定性是一个最起码的要求,并且请求人对于标的物所有权的事实是请求返还的前提要件,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针对于遗产这一特殊形态的财产,继承回复请求权实际上有更大包容性,它可以达到用一般的所有物回复请求权同样、甚至于更为广泛的效果来恢复对遗产的占有。同时它在举证责任的要求上相对要低。对于继承人保护更能发挥作用。以至于《德国民法典》第2020条规定“遗产占有人相对于继承人的对在个别遗产物上所享有的请求权的责任,仍然依照关于遗产请求权的规定确定。我想这不仅仅是”沿袭罗马诉权法之形式而已。”
③其恰恰在于继承回复请求权这一从实践中总结出的请求权自身存在着适用上的便利性。
夫妻离婚财产继承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夫妻离婚财产继承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夫妻离婚子女享有财产继承权。按法律规定,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子女,都是享有继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
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关于夫妻离婚财产继承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这个问题,首先小编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夫妻离婚后对孩子确实不存在影响,父母的财产孩子都是可以进行继承的,当然了,如果孩子不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子女,也是没有继承权的。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9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继子女享有继承权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继子女享有继承权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婚姻家庭
第二顺位继承人是否享有侄女的继承权
[律师回复] 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其父母先于祖父母、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开始时、妹、继兄弟姐妹之间、姐、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外祖父母死亡的,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因抚养关系而形成互为
第二顺序继承人关系,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
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
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履行了《婚姻法》第二十
八、二十九条义务的形成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

3)遗弃被继承人,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因收养关系成立而不视为兄弟姐妹、妹,排在第二顺序的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规定包括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需要注意的是,有扶养的义务。”
二、姐;(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4)伪造。
1、外祖父母,是针对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言。丧偶儿媳对公、婆或者丧偶女婿对岳父、哪些情形第二顺位继承人能继承1,但是,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3、继兄弟姐妹之间互相继承了遗产,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有下列行为之一;
2、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1)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祖父母、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
2、外祖父母。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依法剥夺其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不影响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第二顺序继承权的发生。
4、第二顺序继承人在依法享有合法继承权时,祖父母,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3
一、第二顺位继承人有哪些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29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老人再婚子女的继母能享受赡养吗
[律师回复] 没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仅限于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成年后父亲再婚娶的妻子,子女对其没有赡养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子女与继母或继父之间形成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相互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继子女主动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那么,从法律上分析,他们也就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关键是法律规定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赡养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已生活
(2)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
(3)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扩展资料免除给付赡养费义务的情形出现下面3种情况的时候可以不付赡养费: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女儿等行为的,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对子女来说就是可以免除赡养义务。被害子女自愿赡养的,法律并不禁止。需要指出的是,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继父、继母离婚,继子是否承担赡养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继父、继母离婚,继子是否承担赡养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可以要求夫妻扶养费,而不是赡养费。《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按你以上所述情况来看,现在男方提出离婚,不会受理。  抚养权问题  孩子不满两周岁的,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无上述情况,孩子的抚养权应该是女方的。  扶养费问题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困难,另一方仍有提供适当经济帮助的责任,具体办法可由双方协议。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但生活暂时有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者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双方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予以适当的安排。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另一方可以终止给付。原定的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另一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遗产继承 > 子女共同赡养共不共同享有继承权?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