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的范围有哪些?
建筑物专有部分范围:房屋、车位、摊位、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专有部分具备三个特点:构造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一)业主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的一切权能,因而业主对其专有的标的物具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二)业主的义务。
1、不得违反使用目的;
2、维护建筑物牢固和完整的义务;
3、不得侵害专有部分中的共有部分;
4、准许进入的义务;
5、损害赔偿义务。
三、建筑物区所有权的特征有哪些?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区域所有的所有权形式。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成员权)三个部分组成。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权力的组合,而是一个独立、统一、整体的权利。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拥有了专有权就必然拥有共有权、管理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建筑物区的所有权是存在着有专有的部分,但对于这个部份一定要符合条件才能进行办理,同时对于这个建筑物必须要有利用上还有构造上有独立性,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对于自己的专有部分一定要懂得自己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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