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直诉嫌疑人羁押期限最长是37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拘直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用刑拘直诉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还应当同时符合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刑拘直诉)没有异议等一系列条件。
刑拘直诉不是说由公安机关直接提起诉讼的,是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以后可能人民检察院不同意采取逮捕措施,随后变更成为取保候审之后,在没有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直接提起公诉的,刑事拘留的时间是不会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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