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侵权答辩状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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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外观设计侵权答辩状应该写清楚答辩人的身份等基本的信息,紧接着就是关于具体的事项做出答辩,答辩主要是围绕着对方所提交的起诉状以及证据来进行的,包括对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的答辩。
外观设计侵权答辩状怎么写?

一、外观设计侵权答辩状怎么写?

答辩人:女,出生日于19年月日,现住市区,电话:。

现提出答辩如下:

1、被告销售的锅刷具有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责。

被告是从2009年10月20日开始经营该商店,商店面积不足10平米,店内销售的锅刷是从其它商店临时借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被告可以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销售的锅刷总量不超十支,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被告于生意平淡,至到原告起诉为止总销售不超十支,锅刷的进价为1.1元,零售价为1.5元,所得利润仅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因些被告的行为并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综上所述,原告以专利侵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巨额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二、侵犯专利权承担什么责任

专利侵权的行为是常见的,侵犯专利权就是通过假冒、擅自销售等方式对专利权人合法所有的专利进行侵犯,那么专利侵权行为应负哪些法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2、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3、刑事责任

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现实生活中,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是需要受到一定的惩罚的,这里的惩罚主要指的是民事方面的赔偿类型,但是也有的是属于行政罚款,比较严重的就是刑事处罚,当然对方如果采取民事起诉的方式,就应当积极的应诉,提供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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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侵权答辩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答辩人:孙某,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作如下答辩:
一、对于本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被答辩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可以减轻答辩人的责任。为此,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进行划分合法且合理。理由如下: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有一定起因的。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同住一个村,本来没有矛盾。被答辩人因一些莫须有的传闻,只身前往答辩人家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答辩人。答辩人刚开始也是上前好好劝被答辩人回家,不要在答辩人家门口无理取闹了。顿时,村上的很多村民也闻声上前围观,有的也上前劝被答辩人回家得了。但是,被答辩人却对其他人的劝告不予理会,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答辩人愈发厉害,进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发生肢体冲突。因此,就本案而言,被答辩人对这起民事纠纷的发生,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如果没有被答辩人上门辱骂答辩人以及答辩人的父母在先,就不会有这起民事纠纷结果的发生。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进行划分合法且合理。
二、被答辩人在民事状写到:“原告与被告的母亲在被告家中解释一些误会的过程中,被告突然从家中冲出来对原告进行殴打,对原告胸部和腰部分别踹了一脚,致使原告摔倒在地当场昏厥过去,不省人事,后围观的群众抢救将其送回家中。”这段陈述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也是成年人且有一定的自控能力,怎么会见到被答辩人就上前对其进行殴打,这让人正常人难以理解。如果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之前有深仇大恨,被答辩人知道答辩人年轻力壮,她怎么敢一人只身前往答辩人家。这明显说不通。事实就是事实。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讯问的过程中,没有做任何狡辩,更不会无故上前见到被答辩人进行殴打。然而,被答辩人对自己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被答辩人却一字不提,将所有过错责任全部推给答辩人一人,这与案件事实是明显不符的,也让人不得不联想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有污蔑之嫌。

二,被答辩人提到答辩人对其胸部和腰部分别踹了一脚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讯问笔录中,只提到自己有腿旋了(方言)被答辩人的左腿一下(腰部一下)并没有踹被答辩人的胸部与腰部。相反,被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两份笔录中中对答辩人对其进行殴打的身体部位却做了不一样的陈述,2013年10月30日的
第一次的询问笔录中提到:“孙康州用脚踹我的,踹在我身上。”2013年11月15日的
第二次的询问笔录中提到:“当时孙康州用脚踹我的,踹我腰部附近的位置的”。答辩人现在在民事状中又做了
第三种说法,说:“答辩人用脚踹了被答辩人得胸部和腰部。”这三种说法究竟哪一种事实,我想连被答辩人自己都分不清了。相反,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陈述要客观的多,因为答辩人并没有做任何狡辩。犯错误就要承认错误。答辩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始终承认自己用脚旋了(方言)被答辩人的左腿一下且双方发生冲突,完全是被答辩人上门辱骂答辩人父母以及答辩人才挑起事端的。另,东海县在2013年11月10日给答辩人出具的东公(平)行罚字【2013】2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写到:“2013年10月29日11时许,在平明镇南场头村孙某家门口,孙康州与刘培荣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后孙某用脚踹刘某。”这与答辩人的说法基本一致。综上,被答辩人在状中对答辩人对其进行殴打以及殴打的具体部位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三,被答辩人在状中写到:“自己是因答辩人踹其一脚,当场倒地昏厥。后被其他村民抢救送回家中。”这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承认自己用脚旋了被答辩人左腿一下,因为力度不大,并没有当场将被答辩人踹倒。被答辩人当时是站立的且意识清醒,并没有当场昏厥。只是在答辩人的大嫂搀扶其回家的路上,因为一时悲伤自己瘫坐在地上。至于被答辩人是否真的昏厥,旁人不知。但是,也有好心的村民上掐其人中,与答辩人的大嫂一起将被答辩人送回家中。答辩人的大嫂待将被答辩人送回家中之后,便立即去村卫生所叫医生到被答辩人家中看看。医生当时在被答辩人家中,对被答辩人做了身体检查,发现没有任何问题。为此,答辩人希望法庭能查明事实,分清双方责任,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答辩人希望能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根据挑起事端的一方、双方的过错大小以及双方处理纠纷的态度等情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答辩人:
年月日
1、《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3、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动物侵权答辩状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动物侵权答辩状如何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答辩人:孙某,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作如下答辩:
一、对于本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被答辩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可以减轻答辩人的责任。为此,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进行划分合法且合理。理由如下: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有一定起因的。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同住一个村,本来没有矛盾。被答辩人因一些莫须有的传闻,只身前往答辩人家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答辩人。答辩人刚开始也是上前好好劝被答辩人回家,不要在答辩人家门口无理取闹了。顿时,村上的很多村民也闻声上前围观,有的也上前劝被答辩人回家得了。但是,被答辩人却对其他人的劝告不予理会,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答辩人愈发厉害,进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发生肢体冲突。因此,就本案而言,被答辩人对这起民事纠纷的发生,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如果没有被答辩人上门辱骂答辩人以及答辩人的父母在先,就不会有这起民事纠纷结果的发生。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进行划分合法且合理。
二、被答辩人在民事状写到:“原告与被告的母亲在被告家中解释一些误会的过程中,被告突然从家中冲出来对原告进行殴打,对原告胸部和腰部分别踹了一脚,致使原告摔倒在地当场昏厥过去,不省人事,后围观的群众抢救将其送回家中。”这段陈述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也是成年人且有一定的自控能力,怎么会见到被答辩人就上前对其进行殴打,这让人正常人难以理解。如果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之前有深仇大恨,被答辩人知道答辩人年轻力壮,她怎么敢一人只身前往答辩人家。这明显说不通。事实就是事实。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讯问的过程中,没有做任何狡辩,更不会无故上前见到被答辩人进行殴打。然而,被答辩人对自己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被答辩人却一字不提,将所有过错责任全部推给答辩人一人,这与案件事实是明显不符的,也让人不得不联想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有污蔑之嫌。

二,被答辩人提到答辩人对其胸部和腰部分别踹了一脚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讯问笔录中,只提到自己有腿旋了(方言)被答辩人的左腿一下(腰部一下)并没有踹被答辩人的胸部与腰部。相反,被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两份笔录中中对答辩人对其进行殴打的身体部位却做了不一样的陈述,2013年10月30日的
第一次的询问笔录中提到:“孙康州用脚踹我的,踹在我身上。”2013年11月15日的
第二次的询问笔录中提到:“当时孙康州用脚踹我的,踹我腰部附近的位置的”。答辩人现在在民事状中又做了
第三种说法,说:“答辩人用脚踹了被答辩人得胸部和腰部。”这三种说法究竟哪一种事实,我想连被答辩人自己都分不清了。相反,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陈述要客观的多,因为答辩人并没有做任何狡辩。犯错误就要承认错误。答辩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始终承认自己用脚旋了(方言)被答辩人的左腿一下且双方发生冲突,完全是被答辩人上门辱骂答辩人父母以及答辩人才挑起事端的。另,东海县在2013年11月10日给答辩人出具的东公(平)行罚字【2013】2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写到:“2013年10月29日11时许,在平明镇南场头村孙某家门口,孙康州与刘培荣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后孙某用脚踹刘某。”这与答辩人的说法基本一致。综上,被答辩人在状中对答辩人对其进行殴打以及殴打的具体部位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三,被答辩人在状中写到:“自己是因答辩人踹其一脚,当场倒地昏厥。后被其他村民抢救送回家中。”这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承认自己用脚旋了被答辩人左腿一下,因为力度不大,并没有当场将被答辩人踹倒。被答辩人当时是站立的且意识清醒,并没有当场昏厥。只是在答辩人的大嫂搀扶其回家的路上,因为一时悲伤自己瘫坐在地上。至于被答辩人是否真的昏厥,旁人不知。但是,也有好心的村民上掐其人中,与答辩人的大嫂一起将被答辩人送回家中。答辩人的大嫂待将被答辩人送回家中之后,便立即去村卫生所叫医生到被答辩人家中看看。医生当时在被答辩人家中,对被答辩人做了身体检查,发现没有任何问题。为此,答辩人希望法庭能查明事实,分清双方责任,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答辩人希望能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根据挑起事端的一方、双方的过错大小以及双方处理纠纷的态度等情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答辩人:
年月日
1、《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3、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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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本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被答辩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可以减轻答辩人的责任。为此,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进行划分合法且合理。理由如下: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有一定起因的。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同住一个村,本来没有矛盾。被答辩人因一些莫须有的传闻,只身前往答辩人家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答辩人。答辩人刚开始也是上前好好劝被答辩人回家,不要在答辩人家门口无理取闹了。顿时,村上的很多村民也闻声上前围观,有的也上前劝被答辩人回家得了。但是,被答辩人却对其他人的劝告不予理会,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答辩人愈发厉害,进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发生肢体冲突。因此,就本案而言,被答辩人对这起民事纠纷的发生,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如果没有被答辩人上门辱骂答辩人以及答辩人的父母在先,就不会有这起民事纠纷结果的发生。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进行划分合法且合理。
二、被答辩人在民事状写到:“原告与被告的母亲在被告家中解释一些误会的过程中,被告突然从家中冲出来对原告进行殴打,对原告胸部和腰部分别踹了一脚,致使原告摔倒在地当场昏厥过去,不省人事,后围观的群众抢救将其送回家中。”这段陈述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也是成年人且有一定的自控能力,怎么会见到被答辩人就上前对其进行殴打,这让人正常人难以理解。如果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之前有深仇大恨,被答辩人知道答辩人年轻力壮,她怎么敢一人只身前往答辩人家。这明显说不通。事实就是事实。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讯问的过程中,没有做任何狡辩,更不会无故上前见到被答辩人进行殴打。然而,被答辩人对自己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被答辩人却一字不提,将所有过错责任全部推给答辩人一人,这与案件事实是明显不符的,也让人不得不联想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有污蔑之嫌。

二,被答辩人提到答辩人对其胸部和腰部分别踹了一脚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讯问笔录中,只提到自己有腿旋了(方言)被答辩人的左腿一下(腰部一下)并没有踹被答辩人的胸部与腰部。相反,被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两份笔录中中对答辩人对其进行殴打的身体部位却做了不一样的陈述,2013年10月30日的
第一次的询问笔录中提到:“孙康州用脚踹我的,踹在我身上。”2013年11月15日的
第二次的询问笔录中提到:“当时孙康州用脚踹我的,踹我腰部附近的位置的”。答辩人现在在民事状中又做了
第三种说法,说:“答辩人用脚踹了被答辩人得胸部和腰部。”这三种说法究竟哪一种事实,我想连被答辩人自己都分不清了。相反,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陈述要客观的多,因为答辩人并没有做任何狡辩。犯错误就要承认错误。答辩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始终承认自己用脚旋了(方言)被答辩人的左腿一下且双方发生冲突,完全是被答辩人上门辱骂答辩人父母以及答辩人才挑起事端的。另,东海县在2013年11月10日给答辩人出具的东公(平)行罚字【2013】2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写到:“2013年10月29日11时许,在平明镇南场头村孙某家门口,孙康州与刘培荣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后孙某用脚踹刘某。”这与答辩人的说法基本一致。综上,被答辩人在状中对答辩人对其进行殴打以及殴打的具体部位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三,被答辩人在状中写到:“自己是因答辩人踹其一脚,当场倒地昏厥。后被其他村民抢救送回家中。”这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承认自己用脚旋了被答辩人左腿一下,因为力度不大,并没有当场将被答辩人踹倒。被答辩人当时是站立的且意识清醒,并没有当场昏厥。只是在答辩人的大嫂搀扶其回家的路上,因为一时悲伤自己瘫坐在地上。至于被答辩人是否真的昏厥,旁人不知。但是,也有好心的村民上掐其人中,与答辩人的大嫂一起将被答辩人送回家中。答辩人的大嫂待将被答辩人送回家中之后,便立即去村卫生所叫医生到被答辩人家中看看。医生当时在被答辩人家中,对被答辩人做了身体检查,发现没有任何问题。为此,答辩人希望法庭能查明事实,分清双方责任,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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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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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答辩状怎么样写
[律师回复] 对于商标侵权答辩状怎么样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侵权纠纷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身份证号码:住址:经营地址:
被答辩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先后共两次从______购进“208克______透明皂”,每箱______块,共______块,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已于原告 2 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
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二、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尊重被答辩人的知识产权,但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无主观过错。
首先,涉案产品在外观上一般人很难辨别其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其次,答辩人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最后,被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证后,在明知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出要求答辩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或请求,也并没有及时到,因此答辩人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 此外,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其从______购进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公断。
此致 ______市中级人民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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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答辩人:孙某,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作如下答辩:
一、对于本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被答辩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可以减轻答辩人的责任。为此,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进行划分合法且合理。理由如下: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有一定起因的。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同住一个村,本来没有矛盾。被答辩人因一些莫须有的传闻,只身前往答辩人家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答辩人。答辩人刚开始也是上前好好劝被答辩人回家,不要在答辩人家门口无理取闹了。顿时,村上的很多村民也闻声上前围观,有的也上前劝被答辩人回家得了。但是,被答辩人却对其他人的劝告不予理会,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答辩人愈发厉害,进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发生肢体冲突。因此,就本案而言,被答辩人对这起民事纠纷的发生,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如果没有被答辩人上门辱骂答辩人以及答辩人的父母在先,就不会有这起民事纠纷结果的发生。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进行划分合法且合理。
二、被答辩人在民事状写到:“原告与被告的母亲在被告家中解释一些误会的过程中,被告突然从家中冲出来对原告进行殴打,对原告胸部和腰部分别踹了一脚,致使原告摔倒在地当场昏厥过去,不省人事,后围观的群众抢救将其送回家中。”这段陈述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也是成年人且有一定的自控能力,怎么会见到被答辩人就上前对其进行殴打,这让人正常人难以理解。如果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之前有深仇大恨,被答辩人知道答辩人年轻力壮,她怎么敢一人只身前往答辩人家。这明显说不通。事实就是事实。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讯问的过程中,没有做任何狡辩,更不会无故上前见到被答辩人进行殴打。然而,被答辩人对自己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被答辩人却一字不提,将所有过错责任全部推给答辩人一人,这与案件事实是明显不符的,也让人不得不联想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有污蔑之嫌。

二,被答辩人提到答辩人对其胸部和腰部分别踹了一脚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讯问笔录中,只提到自己有腿旋了(方言)被答辩人的左腿一下(腰部一下)并没有踹被答辩人的胸部与腰部。相反,被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两份笔录中中对答辩人对其进行殴打的身体部位却做了不一样的陈述,2013年10月30日的
第一次的询问笔录中提到:“孙康州用脚踹我的,踹在我身上。”2013年11月15日的
第二次的询问笔录中提到:“当时孙康州用脚踹我的,踹我腰部附近的位置的”。答辩人现在在民事状中又做了
第三种说法,说:“答辩人用脚踹了被答辩人得胸部和腰部。”这三种说法究竟哪一种事实,我想连被答辩人自己都分不清了。相反,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陈述要客观的多,因为答辩人并没有做任何狡辩。犯错误就要承认错误。答辩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始终承认自己用脚旋了(方言)被答辩人的左腿一下且双方发生冲突,完全是被答辩人上门辱骂答辩人父母以及答辩人才挑起事端的。另,东海县在2013年11月10日给答辩人出具的东公(平)行罚字【2013】2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写到:“2013年10月29日11时许,在平明镇南场头村孙某家门口,孙康州与刘培荣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后孙某用脚踹刘某。”这与答辩人的说法基本一致。综上,被答辩人在状中对答辩人对其进行殴打以及殴打的具体部位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三,被答辩人在状中写到:“自己是因答辩人踹其一脚,当场倒地昏厥。后被其他村民抢救送回家中。”这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承认自己用脚旋了被答辩人左腿一下,因为力度不大,并没有当场将被答辩人踹倒。被答辩人当时是站立的且意识清醒,并没有当场昏厥。只是在答辩人的大嫂搀扶其回家的路上,因为一时悲伤自己瘫坐在地上。至于被答辩人是否真的昏厥,旁人不知。但是,也有好心的村民上掐其人中,与答辩人的大嫂一起将被答辩人送回家中。答辩人的大嫂待将被答辩人送回家中之后,便立即去村卫生所叫医生到被答辩人家中看看。医生当时在被答辩人家中,对被答辩人做了身体检查,发现没有任何问题。为此,答辩人希望法庭能查明事实,分清双方责任,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答辩人希望能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根据挑起事端的一方、双方的过错大小以及双方处理纠纷的态度等情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答辩人:
年月日
1、《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3、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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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文离婚答辩状怎么写
离婚案件中答辩状的格式是居中为答辩状的标题,开头是答辩人、委托代理人的相关信息,并写清楚答辩的原因,正文的内容主要是阐述答辩人的答辩理由,并提出答辩请求,在答辩状结尾的部分要标注法院的名称,答辩人和法定代理人的签名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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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想向大家咨询一下,商标侵权答辩状应该怎么写?我们公司的商标被告侵权了,所以现在急需一份答辩状,问问大家怎么写。
[律师回复] 商标侵权答辩状范文内容如下:
答辩人:xxx
被答辩人:xxx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11)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产品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XXX购进。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苏泊尔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3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30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300元。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3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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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答辩人就答辩人与任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答辩。答辩意见如下:说明事实及理由,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工程范围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实际工程量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应当支付给被答辩人的工程价款与事实不符。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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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动物侵权答辩状应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答辩人:孙某,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作如下答辩:
一、对于本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被答辩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可以减轻答辩人的责任。为此,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进行划分合法且合理。理由如下: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有一定起因的。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同住一个村,本来没有矛盾。被答辩人因一些莫须有的传闻,只身前往答辩人家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答辩人。答辩人刚开始也是上前好好劝被答辩人回家,不要在答辩人家门口无理取闹了。顿时,村上的很多村民也闻声上前围观,有的也上前劝被答辩人回家得了。但是,被答辩人却对其他人的劝告不予理会,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答辩人愈发厉害,进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发生肢体冲突。因此,就本案而言,被答辩人对这起民事纠纷的发生,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如果没有被答辩人上门辱骂答辩人以及答辩人的父母在先,就不会有这起民事纠纷结果的发生。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进行划分合法且合理。
二、被答辩人在民事状写到:“原告与被告的母亲在被告家中解释一些误会的过程中,被告突然从家中冲出来对原告进行殴打,对原告胸部和腰部分别踹了一脚,致使原告摔倒在地当场昏厥过去,不省人事,后围观的群众抢救将其送回家中。”这段陈述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也是成年人且有一定的自控能力,怎么会见到被答辩人就上前对其进行殴打,这让人正常人难以理解。如果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之前有深仇大恨,被答辩人知道答辩人年轻力壮,她怎么敢一人只身前往答辩人家。这明显说不通。事实就是事实。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讯问的过程中,没有做任何狡辩,更不会无故上前见到被答辩人进行殴打。然而,被答辩人对自己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被答辩人却一字不提,将所有过错责任全部推给答辩人一人,这与案件事实是明显不符的,也让人不得不联想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有污蔑之嫌。

二,被答辩人提到答辩人对其胸部和腰部分别踹了一脚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讯问笔录中,只提到自己有腿旋了(方言)被答辩人的左腿一下(腰部一下)并没有踹被答辩人的胸部与腰部。相反,被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两份笔录中中对答辩人对其进行殴打的身体部位却做了不一样的陈述,2013年10月30日的
第一次的询问笔录中提到:“孙康州用脚踹我的,踹在我身上。”2013年11月15日的
第二次的询问笔录中提到:“当时孙康州用脚踹我的,踹我腰部附近的位置的”。答辩人现在在民事状中又做了
第三种说法,说:“答辩人用脚踹了被答辩人得胸部和腰部。”这三种说法究竟哪一种事实,我想连被答辩人自己都分不清了。相反,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陈述要客观的多,因为答辩人并没有做任何狡辩。犯错误就要承认错误。答辩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始终承认自己用脚旋了(方言)被答辩人的左腿一下且双方发生冲突,完全是被答辩人上门辱骂答辩人父母以及答辩人才挑起事端的。另,东海县在2013年11月10日给答辩人出具的东公(平)行罚字【2013】2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写到:“2013年10月29日11时许,在平明镇南场头村孙某家门口,孙康州与刘培荣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后孙某用脚踹刘某。”这与答辩人的说法基本一致。综上,被答辩人在状中对答辩人对其进行殴打以及殴打的具体部位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三,被答辩人在状中写到:“自己是因答辩人踹其一脚,当场倒地昏厥。后被其他村民抢救送回家中。”这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承认自己用脚旋了被答辩人左腿一下,因为力度不大,并没有当场将被答辩人踹倒。被答辩人当时是站立的且意识清醒,并没有当场昏厥。只是在答辩人的大嫂搀扶其回家的路上,因为一时悲伤自己瘫坐在地上。至于被答辩人是否真的昏厥,旁人不知。但是,也有好心的村民上掐其人中,与答辩人的大嫂一起将被答辩人送回家中。答辩人的大嫂待将被答辩人送回家中之后,便立即去村卫生所叫医生到被答辩人家中看看。医生当时在被答辩人家中,对被答辩人做了身体检查,发现没有任何问题。为此,答辩人希望法庭能查明事实,分清双方责任,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答辩人希望能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根据挑起事端的一方、双方的过错大小以及双方处理纠纷的态度等情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答辩人:
年月日
1、《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3、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工伤侵权应该如何写答辩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侵权应该如何写答辩状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纠纷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
因申请人_________与答辩人为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对于申请人工伤认定的事实和伤残等级没有异议,但申请人提出的赔偿项目金额过高,依法应当予以调整。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本人遭受事故伤害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所以每月应为______元,而非______元。______级伤残为______个月的本人工资。所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为______元/月;______个月=______元。
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照 《____________办法》规定统筹地区最后平均公布平均寿命应为______岁,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为______元/月;所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______岁______=______个月 2(按最低要求______个月计算),______个月______元/月______=______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
四、住院护理费:按照______地区护理标准应以每天______元为宜,所以应为______元/天______天=______元。
五、停工工资:按照《____________》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应以______个月为宜,且______的平均工资为______元左右。所以应为______元______个月=______元。
六、交通费和住宿费:根据案件应以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并未提供正式发票,所以根据案件事实情况酌情考虑应为______元,具体由仲裁庭裁决。
七、复查、后续治疗费:应以后续发生所花费的费用的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提供的发票共为______元。
?
八、取内固定物费用;根据申请人的伤情考虑应为______元为宜。
综上系答辩人的几点答辩观点,希望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对答辩人的不合理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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