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方式是什么?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原则为: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
2、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近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认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原则为:(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
(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适用了以上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
(三)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诉争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商标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其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构成近似;否则,不认定构成近似。也就是说,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在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
一般来说,如果涉及到相关的商标侵权问题,首先被侵权方可以直接通过法律诉讼来状告对方。法院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相关调查,如果真的涉及到相关的商标侵权问题,或者是商标相同近似等相关问题,被侵权方可以要求侵权方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及进行实际澄清两者的不同,并且取消使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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