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是属于想象竞合,不属于法条竞合,因为两者之间此罪与彼罪界限清晰,条款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交叉和重合关系,仅因行为人的行为起到了媒介的作用,致使原本无交叉或重合关系的条款间出现的个案的关联性,也就是说,在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数额没有达到诈骗罪起点数额6000元时,其行为仅成立招摇撞骗;而当招摇撞骗数额达到或超过诈骗罪起点数额6000元时,那么该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原本无关联的两罪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而产生关联性。综上所述,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成立想象竞合关系。
二、主要原因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成立想象竞合关系,而不成立法条竞合。两罪的条款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交叉和重合关系,仅因行为人的行为起到了媒介的作用,使得原本无交叉或重合的条款间出现的个案的关联性。理由主要是:
1、两者构成要件不同。主观上,诈骗罪是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属于取得型侵犯财产类犯罪,非法占有目的是该类犯罪的必要主观条件。而招摇撞骗罪所侵犯的不一定仅是财产,故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是必要要件;客观上,诈骗罪要求取得数额较大财物。
2、犯罪主体不同。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他种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有关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处理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涉及到两种不同的犯罪事实,应当根据不同的犯罪证据来进行处理,司法机关在确定相关情况后,应当基于实际来进行竞合处理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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