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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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遗产继承的管辖法院是被继承人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老人去世留下遗产,继承人之间在分割的时候发生纠纷,调解不成的可以去法院起诉。当然,如果遗产纠纷数额较大,超过当地法院管辖范围,应当去上级法院立案。

遗产继承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一、遗产继承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继承遗产的民事官司,当事人要到被继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到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即当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还有级别管辖的问题,对于继承数额超过当地法院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应该到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因为遗产纠纷起诉需要带上什么材料?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三、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继承人因为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后2年之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或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时效处理。继承人因遗产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即使继承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犯,或者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的时间未超过2年,继承人也不得再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当事人之间因为遗产分配发生纠纷争议,协商或者经过相关部门调解无效的,可以去法院起诉,对于这种案件的管辖,由主要遗产所在地及被继承人死亡所在地法院处理。遗产继承诉讼时效是两年,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去法院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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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遗嘱继承的管辖法院应当按照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及遗产财产所在地法院确定。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分布在多地,则根据主要遗产确定管辖地。在遗产继承执行过程中,继承人之间有时候会围绕遗产分配发生争议纠纷,起诉是解决争端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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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也就是说,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是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常常出现被继承人在A省死亡,而遗产在B省甚至C省份,继承人却又在其他省份的情况,那么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是否仍然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呢”? 如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当某继承人提起继承纠纷时,就应当在其他几个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案件管辖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适用专属管辖:即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第
一, 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经常居住地法院,第
二, 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在多个行政区域内均有遗产的,那么需根据遗产在各个行政区域的分布情况,确定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被继承人在非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有不动产的情况,在发生继承后,很多人认为应当该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第一项: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三项:遗产继承,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他们之间是并列关系,那么对继承案件中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应当适用第三项的规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实践中,因不动产所在地常可能与被继承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一致,所以很多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从表面看是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而实际上仍应遵守的是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以上是对遗产继承纠纷管辖法院 怎么确定的回答。
遗产继承诉讼的举证责任,如何确定继承纠纷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一、遗产继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因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的在原告主张其为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而被告否认其为法定继承人时,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这类争执通常发生在原告主张其为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时。如果原告为继子女,双方的争执就集中在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由于非婚生的事实,存在收养关系、扶养关系的事实是原告取得继承权的法定条件,举证责任自然应由原告负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无争议,但对原告是否实施了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导致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发生争执时,应当由被告对其主张的原告实施了该行为负举证责任。在原告有情节严重的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得到证明后,如果原告主张他后来确有悔改表现,并得到被继承人生前的宽恕,他就应当对上述事实负举证责任。
(二)因遗嘱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遗嘱的存在是遗嘱继承得以发生的前提条件。遗嘱是一种重要约民事法律行为,如同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它的有效成立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条件。在遗嘱继承诉讼中,主张遗嘱继承的一方当事人并不需要对遗嘱成立的所有要件负举证责任。
二、如何确定继承纠纷管辖按照民诉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提起继承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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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案件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遗产继承案件管辖法院为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各因为遗嘱、或者是法定继承而拥有继承权的公民,若是对遗产的划分存在纠纷,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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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关于如何确定遗产继承纠纷管辖问题,麻烦知道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按照民诉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遗产继承纠纷管辖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产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
  在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能同时参加遗产继承,而是依法律规定,有先有后,而是分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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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件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遗嘱继承案件应该选择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人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可以选择被告方常住地的法院起诉,不过,如果继承的遗产是房产,对遗产房继承纠纷,也可以选择向遗产房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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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去世了,家里的亲戚都在争遗产,现在闹上法院了,爸妈不让我去,我想咨询下继承纠纷管辖如何确定呢?
[律师回复]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常常出现被继承人在A省死亡,而遗产在B省甚至C省份,继承人却又在其他省份的情况,那么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是否仍然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呢”?
如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当某继承人提起继承纠纷时,就应当在其他几个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案件管辖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适用专属管辖:即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经常居住地法院,
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在多个行政区域内均有遗产的,那么需根据遗产在各个行政区域的分布情况,确定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被继承人在非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有不动产的情况,在发生继承后,很多人认为应当该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第一项: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三项:遗产继承,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他们之间是并列关系,那么对继承案件中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应当适用第三项的规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实践中,因不动产所在地常可能与被继承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一致,所以很多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从表面看是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而实际上仍应遵守的是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以上就是对继承纠纷管辖如何确定的解答。
应该如何确定继承纠纷的管辖
[律师回复] 对于应该如何确定继承纠纷的管辖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讼。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提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讼。
二、继承纠纷多少年后不能民事案件中,我国确定管辖基本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民诉第22条)。也就是说,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但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是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当某继承人提起继承纠纷时,就应当在其他几个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但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案件管辖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适用专属管辖:即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管辖,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仅指住所地,并包括经常居住地,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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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法院管辖地是如何确定的?
遗产民法典院管辖地的确定是一般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经常住所地进行提起诉讼;如果是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那么就可以由不动产的所在地而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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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继承遗产纠纷诉讼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福建继承遗产纠纷诉讼管辖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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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遗产继承人,如何确定遗产管理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指定的个人或银行,负责执行的对一桩遗产的处理决定,直到其全部分配到所有请求者为止。当一个人死后没有遗嘱,或没有指定执行人时,或者当指定的执行人无法或不愿执行遗嘱时,遗产管理人将由指定。 2、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遗产管理人对于由其管理或应由其管理的遗产应当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制作遗产清单。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便于遗产管理,防止遗产散失;便于计算遗产的价值及清算移交遗产;便于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随时查阅。 (2)为保存遗产,可以对遗产采取必要的措施。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时,如认为不采取必要的处分措施不足以保护遗产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为保存遗产而采取的诸如变卖、修缮等;对被继承人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继续进行必要的营业行为等。 (3)公告及通知。遗产管理人有权也有职责公告通告或个别通知继承人、受遗赠人、死者生前的债权人,以使他们能够继承或者接受遗赠的遗产或能够获得债权的实现。 3、要怎么确定无人继承遗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如出现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况,应该及时对该遗产进行管理。建立遗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遗产免受损失,以便维护将来出现的继承人利益或者遗产的最终归属者国家的利益。遗产管理人是对无人继承遗产负有管理的权利的人。遗产管理人应该是有关组织或者个人。 关于无人继承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几种不同的观点:有的检察官认为,可以参考国外由检察官请求选任遗产管理人。因为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采取由来选任遗产管理人;张玉敏教授认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有无不明时,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单位负责保护遗产,并向申请建立遗产管理,债权人、受遗赠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建立遗产管理。河山则认为,被继承人生前是国家职工的遗产管理人是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被继承人是农村农民的,遗产管理人是被继承人生前所在的基层组织,如村民委员会等;被继承人生前是城市个体劳动者或者无业居民的,遗产管理人是城市个体劳动者协会;被继承人生前是受他人扶养的,抚养人也可以成为遗产管理人。 结合我国的实际,无人继承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不可照抄照搬国外的规定,应该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相适应。本文认为,根据无人继承遗产管理的最密切关系原则,为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无人继承遗产管理的直接、便利、高效的功能,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无人继承的,应该由被继承人的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遗产的具体情况从其成员中指定1-2人担任遗产管理人;若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在户籍所在地时,应该由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视情况从其成员中指定1-2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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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安徽继承遗产纠纷诉讼管辖地在哪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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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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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诉讼管辖法院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遗产继承纠纷诉讼管辖法院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遗产继承纠纷诉讼管辖有哪些
按照民诉法第33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产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提起继承的诉讼。
在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能同时参加遗产继承,而是依法律规定,有先有后,而是分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
1、配偶。夫妻关系自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成立。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形成“事实婚姻”的人相应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必要时由人民判决认定。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尚未出生的胎儿(遗腹子),在遗产分割是应当为其保留继承份额;出嫁的女儿有同等的继承权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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