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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已过怎么办?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已过就需要履行合同,如果没有在时效内行使撤销权的,那么撤销权即消灭,在合同未被撤销以前,自然仍为有效,应当予以履行,若不履行,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二、哪些合同可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哪些合同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其实可以被撤销的这些合同不见得就是无效合同,只不过是双方当事人因为重大误解才签订的,或者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明显显示公平的,而且,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从当事人知道撤销事宜以后才开始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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