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把房子租给二房东的风险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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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东把房子租给二房东的风险主要有:二房东的身份存在问题、二房东是否可能存在违约等行为、二房东的转租行为是不合法的等,对于房东把房子转租给二房东的,应当对上述情况进行合法的认定。
房东把房子租给二房东的风险有哪些?

一、房东把房子租给二房东的风险有哪些?

1. 二房东的身份存在质疑。如果该房子是二房东从中介处签约的,那么“二房东”的身份可能会无效,一般来说正规中介是不允许租客充当二房东的。

2. 二房东与房主的原租赁合同已到期或者存在费用缴纳不清、违约等各种问题。

3. 二房东的转租行为不合法。如果房主不同意转租,那么二房东的转租行为就是不合法的。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未经房主同意将房屋转租的,房主可以解除合同。 这样一来,一旦房主解除合同要求收回房屋,租客将会面临无房居住,损失租金的风险。

二、房屋转租的条件是什么?

1.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不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业转租给第三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5.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

(1)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2)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

三、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查看二房东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和大房东签定的租赁合同;

2、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

3、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

4、明确租赁期限、房租支付时间和付款方式 ,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据;

5、应对能否转租做出约定;

6、要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的补偿标准;

7、入住前检查屋内家具、电器、其他设施的好损情况,并约定维修责任;

8、应对提前终止合约情况做出约定。

对于房东将自己的房产租赁给二房东的行为,是需要根据实际的租赁合同协商情况而定的,对于造成了一方存在违约的,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对违约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后期违约方拒不支付相关违约金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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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于是他缴纳了一年的租金
1.1万元,保证金5000元。
然而正当文某生意有所起色时,却收到大房东的通知。由于二房东某投资公司一直不付租金,大房东已经通过诉讼解除了合同,现判决二房东将房屋归还。于是,大房东要求文某搬走。文某坚决不同意,好不容易找了个铺面,签了合同交了钱,并且生意刚上轨道,岂能说走就走?眼看房屋无法取回,2008年7月,大房东将文某告上法庭,要求排除妨害,返还房屋。
【案例分析】
认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但转租赁以承租人有租赁权为前提,租赁合同一旦变更、解除、终止,转租赁合同随之变更、解除、终止。因此,本案中,二房东的租赁权因租赁合同被解除而消灭后,文某就不能再向大房东主张租赁权,应当返还房屋。他因此遭受的损失可向二房东索赔。据此,支持了大房东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文某还是拒不搬离。故在大房东的申请下,依法执行,强制开锁,责令文某将房中物品搬出。
【法律分析】
我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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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维修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
房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一般来说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 ,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
1、房屋修缮责任
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 ,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 ,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2、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 ,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 (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为避免此种争议产生,作为出租人要慎重答应承租人的改造要求,约定好如出现返修责任承担主体,切不可为把房先租出去 ,而回避返修责任问题。
3、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
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二是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 ,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 ,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三是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 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 。所以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应对添附物或改善物的处理做好约定。
二、房屋转租的有关法律问题
1、承租人转租房屋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按以上两个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租人转租房屋是可以的,但事先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因此租赁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转租条款,出租人可对转租附加一些必要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可。
2、出租人、承租人均可从转租中获益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承租人转租房屋所获租金是次承租人使用房屋所支付的对价,出租人作为产权人当然有权从中提取一定的收益。一般情况下,承租人转租房屋的目的就是为了对租赁房屋的收益,按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因此转租后承租人义务应该是加重了,所以法律允许承租人从转租中获益。
鉴于出租人、承租人均可从转租中获益,因此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转租收益分配比例,该比例中应考虑承租人后期对房屋修缮的投入 ,确保公平,避免出现纠纷。
3、房屋转租后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房屋转租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出租人转让房屋,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同等条件下均享有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因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因此其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
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 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四、租赁房屋不可作为工程款优先权执行标的
《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赋予建筑企业对工程价款享有法定优先权,即“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类案件中承包人请求优先权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承包人法定优先权指向的标的物应为发包人的不动产,如果是第三人的,则法定优先权不成立,因此,出租人的房屋不应成为建筑工程合同中债权执行对象。
五、租赁合同解除及租金支付问题
1、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的情况
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三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六 )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3、租金支付问题
在租金支付问题上要注意,《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六、租赁合同中其他值得注意的问题
1、口头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口头租房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也均应当按照口头约定执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依然有效。
2、不得出租的房屋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以下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
(2)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 、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房屋权属有异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手房租赁的法律风险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引起的纠纷主要集中在房屋装修装修、转租等方面
一、房屋维修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
房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一般来说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 ,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
1、房屋修缮责任
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 ,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 ,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2、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 ,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 (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为避免此种争议产生,作为出租人要慎重答应承租人的改造要求,约定好如出现返修责任承担主体,切不可为把房先租出去 ,而回避返修责任问题。
3、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
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二是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 ,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 ,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三是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 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 。所以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应对添附物或改善物的处理做好约定。
二、房屋转租的有关法律问题
1、承租人转租房屋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按以上两个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租人转租房屋是可以的,但事先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因此租赁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转租条款,出租人可对转租附加一些必要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可。
2、出租人、承租人均可从转租中获益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承租人转租房屋所获租金是次承租人使用房屋所支付的对价,出租人作为产权人当然有权从中提取一定的收益。一般情况下,承租人转租房屋的目的就是为了对租赁房屋的收益,按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因此转租后承租人义务应该是加重了,所以法律允许承租人从转租中获益。
鉴于出租人、承租人均可从转租中获益,因此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转租收益分配比例,该比例中应考虑承租人后期对房屋修缮的投入 ,确保公平,避免出现纠纷。
3、房屋转租后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房屋转租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出租人转让房屋,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同等条件下均享有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因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因此其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
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 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四、租赁房屋不可作为工程款优先权执行标的
《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赋予建筑企业对工程价款享有法定优先权,即“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类案件中承包人请求优先权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承包人法定优先权指向的标的物应为发包人的不动产,如果是第三人的,则法定优先权不成立,因此,出租人的房屋不应成为建筑工程合同中债权执行对象。
五、租赁合同解除及租金支付问题
1、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的情况
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三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六 )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3、租金支付问题
在租金支付问题上要注意,《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六、租赁合同中其他值得注意的问题
1、口头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口头租房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也均应当按照口头约定执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依然有效。
2、不得出租的房屋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以下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
(2)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 、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房屋权属有异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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