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外就医是否会计入刑期
根据我国修订的《刑诉法》和《监狱法》及有关监管法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身患严重疾病,经批准可以保外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情形。按照现行有关监管法规规定,我国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但是,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外就医条件而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其保外就医期间是否计入执行刑期呢?对于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而被批准保外就医的情况,要作具体分析。
从司法实践来看大致有两种情况:
(一)罪犯家属弄虚作假、伪造病情,或罪犯及家属与医疗鉴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出具虚假的病情证明文件,或是监管单位与罪犯及其家属相勾结,徇私 舞弊违法办理保外就医等,致使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被批准保外就医。
(二)由于医疗鉴定单位诊断鉴定有误,将病轻鉴定为病重,或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及监狱管理部门在呈报审批中,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将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批准保外就医。
对于前一种情况,其保外就医期间不应计入执行刑期。因为这种情况属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其保外就医视为无效,依照《罪犯保外就医试行办法》第16条规定,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其已执行的保外就医时间不应计入执行刑期。将这部分罪犯收监执行时,应将其违法保外就医的时间从执行刑期中扣除。
二、罪犯保外就医的续保应由哪个机关办理
新《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并未对续保问题进行明确表述,只在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身体状况以及疾病治疗等情况,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具体的程序则规定得非常模糊。
根据司法行政系统的文件精神,今后保外就医实行不定期保外就医制度,罪犯的监督管理交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狱不再办理续保。是否需要收监,由前者负责审查,符合法定情形的,由县司法局向批准或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应将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管理作为工作重点进行,并应当采取与其他类型社区矫正人员不同的管理方法,要特别注意其在监外执行期间是否就医,病情进展,病情是否康复,必要时要组织体检和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例如“三个月一次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法定情形已经消失的及时提请有关机关予以收监执行。”
依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规定,保外就医人员在就医期间如果不遵守相关规定的,或者痊愈的,就会被收监。至于保外就医是否计入刑期,也要看实际情况。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这期间并不会计入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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