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个人财产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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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间的个人财产借贷关系的成立是指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个人经营业务,并且在夫妻关系存续过程中没有偿还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务关系一旦成立夫妻关系解除的时候一方是可以以债权人的明义要求对方履行偿还义务。
夫妻间的个人财产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一、夫妻间的个人财产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夫妻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其借贷法律关系成立,除了应当具备当事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合同生效要件的前提之外,还应符合如下条件:

1、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认定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一方个人财产是能否正确处理夫妻之间借款纠纷的重要前提。对于借款的来源,应根据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不同情况分别加以认定。在法定财产制和一般共同财产制下,如果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除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款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外,应推定为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限定共同财产制下,如果夫妻方向另一方借款,除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外,应推定为借款来源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借款的用途是夫妻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

对借款的用途是否为除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个人事务的判定则相对而言要简单、直观一些。我们认为,对此可以运用排除法加以判断,即看其是否是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等)或者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进行的事务(如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如果属于上述两种情形,则一般不属于个人事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方未偿还借款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方未偿还借款,这是适用本条的隐含条件。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方已经全部偿还了借款,则借款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在离婚时当然就不再存在按照借款协议还款的问题。

二、夫妻间借款行为的法律性质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可以从不同角度认识其法律性质。

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角度看,我国现行法律在允许民间借贷的同时并没有夫妻之间借贷的禁止性规定,故作为民事主体,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作为借款来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而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同外,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应属于借贷行为,在产生纠纷时除适用本条规定外,还应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

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角度看,由于《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并且由于金钱的种类物属性,借款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获得的借款即成为其个人所有的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与夫妻财产的约定相比较,是否就是对部分财产约定分别所有呢?《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夫妻之间对婚后财产的约定是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的一种处分方式。所以,在双方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双方对部分共同财产约定属于一方所有,与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借款行为一样,均是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方式,可以视为对部分财产的约定。但同时,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

首先,两者处分财产的范围不同。财产约定处分的范围大于夫妻之间借款,不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其次,两者约定的内容不同。财产约定的内容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所有权归属,而夫妻间借款则规定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造成部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但其主要内容侧重于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再次,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基于两者约定的内容不同,财产约定在双方之间产生了所有权确定、变更的效果,而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则在夫妻之间建立了借贷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并不产生所有权的变化。最后,两者的形式要件不同。根据婚姻法规定,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则没有书面形式的要求,借款协议也可以通过口头约定等方式订立。

那么,在实践中应如何区分夫妻双方之间是协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借款给一方还是对部分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我们认为,应当结合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加以判定。在通常情况下,约定借贷双方、借款数额、偿还期限、偿还方式和金额等内容的,是借款协议;而约定部分财产归一方所有以及财产的管理、使用,没有约定是否需要偿还以及偿还期限、方式、金额的,是财产约定。

综上所述,夫妻间的债务关系是一种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要满足相应的财产要求,就可以认定夫妻债务关系的成立,在离婚过程中夫妻间的债务关系再区分是否债务要看具体的法律关系,法院对于这种债务关系的认定要综合考虑借贷的来源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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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个人财产借贷关系成立吗?
夫妻间的个人财产借贷关系成立,对于夫妻间的借贷情况也是可以认定的,但需要对双方协商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的借贷凭证,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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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是什么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共有财产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如家庭财产是共有的,合伙的财产是共有的。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具体来说: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按自己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如合伙企业的盈亏对内都是按照当初出资的份额来享受或承担。
2、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应协商一致进行,如不能协商一致,按照份额占一半以上人的意见处理,但处理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3、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共有财产的权利,但优先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就丧失这个权利。

2)共同共有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主要形式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如房屋、家具、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等。对这些财产每个共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权利大小、义务多少的区分。
二、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什么是夫妻财产关系,我国夫妻财产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夫妻财产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夫妻财产继承权等。这种财产关系只能因结婚而发生,因配偶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夫妻财产关系规定差异很大。中国实行男女平等的夫妻财产关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中国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实行婚后夫妻财产共有制(除夫妻另有约定的),夫妻双方中任何方均不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
(二)夫妻双方均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三)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法律还禁止以任何借口侵害配偶的财产继承权。此外,《继承法》第30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离婚或者丧偶后的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仍依法享有对原承包地的承包权。其立法精神在于特别注意维护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以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的逐步实现。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包括哪些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模式,并做了详细的规定。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8条则明确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13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赞等也属于个人财产。夫妻财产除了包括积极财产外,还包括消极财产,即对外负担的债务。夫妻共同负担债务,由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清偿;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由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清偿。婚前、婚后的时间分隔点是婚姻登记之日,同居、共同生活、举办传统婚姻仪式,都不是两者的划分标准。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对其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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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借贷关系成立的要件包括形式要件还有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达成合意的外在的形式,包括借款的合同还有口头的约定还有借条等,实质要件是款项的实际的支付,具有交付钱款的事实是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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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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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借贷关系的成立条件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是双方的借款方还有出借方达成了统一的借款的意思,第二个是经过协商之后双方达成了借贷的协议,第三个是出借人已经支付了借款方相应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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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只是夫妻共同成立是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前共同买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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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主要就是这个需要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也就是说这个借贷关系成立必须是合法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认定的,按照相关的程序来走,签署的借贷合同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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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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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1、有借贷的意思表示,最主要的借款借款数额。2、发生借贷行为。从法理上分析借贷的意思表示只是借款合同的成立,仍需要实际支付借款。如果款项是通过银行,那么有银行转账单、对账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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