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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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建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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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是4年,这也区别于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因为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都是三年。另外就是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的管辖法院应该以合同当中的约定为准,则选择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是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来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二、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多久?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涉外合同中,合同双方可以协议选择与本合同有实际联系地的我国法院和涉外国家的法院管辖,包括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合同当事人所在地、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注:原、被告所在地是根据纠纷发生后,起诉时双方的身份确问定的,也就是有可能是在甲方所在地,也有可能是乙方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管辖答,可以约定由一个法院管辖也可以约定由数个法院管辖,只有约定的法院对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具有内管辖权

但是,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也就是说不得约定由国外法院管辖。在专属管辖的约定中,依旧要适用与本合同有实际联系地原则。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1、起诉。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承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综上所述,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比较长,因为进出口合同属于涉外民事纠纷,另外就是,像是中外合作勘探一些自然资源的,这类合同的管辖法院只能是我国法院。如果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地是国外,是参照国外法律制度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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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进口合同
国际贸易合同包括的内容有第一条 合同对象 第二条 价格 第三条 品质 第四条 供货期 第五条 标记。第六条 支付 第七条 保证和索赔 第八条 发货通知 第九条 仲裁 第十条 不可抗力条款 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双方法定地址第十三条 运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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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各位律师你们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我想咨询一下大概是多长时间?好自己判断一下是不是过了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是4年。
民事诉讼一般时效是两年,特别时效如下:
1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 、较长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 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四年。
3 、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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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的合同都是由我来管的,我想问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 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四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营业地点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衡量某个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是买卖双方的营业地点是否处在不同的国家,而不是双方当事人的国籍。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但不包括股票、债券及流通票据的买卖和权利财产的交易,也不包括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可以是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也可以适用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上面请阅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纠纷如何处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解决是十分复杂的,它涉及几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同时还有裁决或判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在四种方法中进行慎重选择,并将选择出的方法以条款形式写入合同,也可在争议出现后就解决办法达成协议。 双方在履行协议时,由于种种原因发生权利、义务的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协调相互间的关系,发展往来;若双方争执较大,达不成协议时,可请 第三者调解。我国一贯主张以调解为主、多调解少仲裁,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省时、省力、省钱。调解不但可以于其他方法专门采用,也可以在仲裁过程及诉讼过程中随时采用,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就不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而从实践上看,国际经济合同争议不能解决的,当事人一般都习惯于选择仲裁方法解决争议,而很少选择司法诉讼的方法来解决。因为: 第一,仲裁方法较为灵活。目前世界各国设立的仲裁机构大都属于民间或半,仲裁员是当事人选择的,处理争议时很大程度上按照国际惯例,从而为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提供了保证。因此,当事人应重视选择仲裁员的权利。 第二,仲裁解决争议及时、迅速,仲裁程序简便,当事人选择这种方式解决争议时,所付费用比较低。 第三,司法程序较繁琐,审理时间长,其判决可以在官方报刊上公布,而仲裁解决不经当事人同意不能公布,这有利于为当事人保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 二、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应注意什么 1、包装条款不能太笼统。 在一些合同中,包装条款仅写明标准出口包装,这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界定包装是否符合标准出口包装的要求,在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国外一些出口商在这方面大作文章,偷工减料,以减少包装成本。 订立合同的包装条款,应对必须使用的包装物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及运输标志作出明确规定,对发货人进行有效的约束,避免货物残损。 2、慎重采用凭样品成交。 凭样品买卖系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最后的交货依据。凭样品买卖一般是采用标准样品来表示货物的品质,而整批货物很难做到百分之百与其一致,故此种方法用于一些不易准确描述货物质量的情况比较适宜,例如皮革制品。对于组成成份、检验标准可以明确表示的商品,如化工产品,就不大适宜,最好在合同中对货物规格、种类、成份和检验标准作一规定,以避免贸易纠纷。 3、商检条款应严密。 根据《商检法》 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在法定检验范围之外的商品,可以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由商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支付与接受货物的重要依据。在对外贸易中,由于签订合同时漏订商检条款,或者是在商检条款中,对商品检验的时间、地点、人员、标准及索赔期规定不明确,给外方钻了空子,造成经济损失。 三、涉外合同管辖注意什么 涉外合同管辖,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定条件自行约定或协议确定行使案件管辖权的这是现代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确定合同纠纷案件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管辖的方法。涉外合同管辖将确定管辖的权利交给当事人,避免了国家之间直接发生管辖权冲突,实践中,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涉外合同管辖: 第 一、涉外合同管辖依照诉前是否存在书面协议可以分为明示合同管辖和默示合同管辖,默示合同管辖就是所谓的应诉管辖;依照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权作用为标准,可分为专属合同管辖和附加合同管辖。 第 二、注意协议选择管辖要受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限制,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人民专属管辖的案件就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改变管辖。同时,合同管辖也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否则,协议无效。 第 三、明示合同管辖,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向某国提诉讼。这种协议可以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载入合同之中,也可以于合同之外对管辖权单独进行协议。明示合同管辖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运用的一种管辖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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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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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确定国际货物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哪些
[律师回复] (1)规定装运港(地)时应注意的事项 ①规定装运港(地)时,应考虑到货源所在地、港口的装运情况,尽可能明确装运港(地),并且对重名的港口应注明国别或地区,以免引起误解。如维多利亚(Victori)港,共12个:悉尼(Sydey)港有两个等。 ②应选择交通方便、费用低、储存方便的装运港(地)。其中,以海轮能直接到达的港口为宜。内河或海轮不能到达的港口,需要允许转运。 ③尽量减少运输成本。一般情况下,产品的产地应接近装运港(地)。 ④如果交货量大,或交货地点为多处,应该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地),或规定某一航区,以方便装运。(2)规定目的港(地)时应注意的事项 ①政府不允许使用的目的港(地),不能作为目的港(地)。对于有战争或的地方,也不宜定为目的港(地)。 ②对于航次较少或无直达航线的货物运输,应在合同中指明允许转运。注意目的港的港口条件,港口拥挤或港口费用高都会增加贸易成本。 ③对于目的港(地)的规定要明确,尽量指明确切的名称。 ④对于多个目的港(地),数目不宜过多,所有选择港应在一条航线上,并为一般班轮能挂靠的港口。买方必须在承载船只到达第一个选择港前若干小时(一般是48小时)内,将最后确定的卸货目的港通知该港的船代理。否则,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选择港卸货。运费按选择港中最高的费率和附加费计算。对于选择卸货港所增加的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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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货人代号;(
2)发货人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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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件数、批号。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运输标志的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2.指示性标志指示性标志是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故有人称其为注意标志。.警告性标志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凡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便于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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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付款地点根据公约第57条的规定,如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其他特定支付货物价款,那么,买方就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
.卖方的营业地;或者,
b.在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的场合,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如果在订立合同后,卖方的营业地发生了变动,那么,卖方就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变动而使买方增加的与支付价款有关的费用。
C.付款时间公约第58条对买方的付款时间规定了3条规则,即:

一,如果按照合同的规定,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的时间内付款,那么,买方就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付款。卖方可以将买方的付款作为其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

二,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将在买方付款后,才把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

三,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货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交货或付款程序相抵触。与买方的付款义务有关的一个问题是:在合同中求规定货物价格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货物价格公约第55条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是,如果合同已经有效地订立,但却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货物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货物价格,那么,在没有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应当视双方当事人已经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之时,合同项下所销售的同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2)收取货物买方的
第二项基本合同义务是收取货物。按照公约第60条的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有以下两个方面:A.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B.接收货物。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概括言之,公约所规定的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有以下几种:A.实际履行,即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任何其他合同义务;B.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C.宣告合同无效;
D.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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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解决是十分复杂的,它涉及几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同时还有裁决或判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在四种方法中进行慎重选择,并将选择出的方法以条款形式写入合同,也可在争议出现后就解决办法达成协议。 双方在履行协议时,由于种种原因发生权利、义务的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协调相互间的关系,发展往来;若双方争执较大,达不成协议时,可请 第三者调解。我国一贯主张以调解为主、多调解少仲裁,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省时、省力、省钱。调解不但可以于其他方法专门采用,也可以在仲裁过程及诉讼过程中随时采用,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就不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而从实践上看,国际经济合同争议不能解决的,当事人一般都习惯于选择仲裁方法解决争议,而很少选择司法诉讼的方法来解决。因为: 第一,仲裁方法较为灵活。目前世界各国设立的仲裁机构大都属于民间或半,仲裁员是当事人选择的,处理争议时很大程度上按照国际惯例,从而为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提供了保证。因此,当事人应重视选择仲裁员的权利。 第二,仲裁解决争议及时、迅速,仲裁程序简便,当事人选择这种方式解决争议时,所付费用比较低。 第三,司法程序较繁琐,审理时间长,其判决可以在官方报刊上公布,而仲裁解决不经当事人同意不能公布,这有利于为当事人保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
如何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解决是十分复杂的,它涉及几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同时还有裁决或判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在四种方法中进行慎重选择,并将选择出的方法以条款形式写入合同,也可在争议出现后就解决办法达成协议。 双方在履行协议时,由于种种原因发生权利、义务的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协调相互间的关系,发展往来;若双方争执较大,达不成协议时,可请 第三者调解。我国一贯主张以调解为主、多调解少仲裁,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省时、省力、省钱。调解不但可以于其他方法专门采用,也可以在仲裁过程及诉讼过程中随时采用,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就不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而从实践上看,国际经济合同争议不能解决的,当事人一般都习惯于选择仲裁方法解决争议,而很少选择司法诉讼的方法来解决。因为: 第一,仲裁方法较为灵活。目前世界各国设立的仲裁机构大都属于民间或半,仲裁员是当事人选择的,处理争议时很大程度上按照国际惯例,从而为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提供了保证。因此,当事人应重视选择仲裁员的权利。 第二,仲裁解决争议及时、迅速,仲裁程序简便,当事人选择这种方式解决争议时,所付费用比较低。 第三,司法程序较繁琐,审理时间长,其判决可以在官方报刊上公布,而仲裁解决不经当事人同意不能公布,这有利于为当事人保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
国际货物购买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纠纷如何处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解决是十分复杂的,它涉及几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同时还有裁决或判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在四种方法中进行慎重选择,并将选择出的方法以条款形式写入合同,也可在争议出现后就解决办法达成协议。 双方在履行协议时,由于种种原因发生权利、义务的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协调相互间的关系,发展往来;若双方争执较大,达不成协议时,可请 第三者调解。我国一贯主张以调解为主、多调解少仲裁,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省时、省力、省钱。调解不但可以于其他方法专门采用,也可以在仲裁过程及诉讼过程中随时采用,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就不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而从实践上看,国际经济合同争议不能解决的,当事人一般都习惯于选择仲裁方法解决争议,而很少选择司法诉讼的方法来解决。因为: 第一,仲裁方法较为灵活。目前世界各国设立的仲裁机构大都属于民间或半,仲裁员是当事人选择的,处理争议时很大程度上按照国际惯例,从而为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提供了保证。因此,当事人应重视选择仲裁员的权利。 第二,仲裁解决争议及时、迅速,仲裁程序简便,当事人选择这种方式解决争议时,所付费用比较低。 第三,司法程序较繁琐,审理时间长,其判决可以在官方报刊上公布,而仲裁解决不经当事人同意不能公布,这有利于为当事人保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 二、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应注意什么 1、包装条款不能太笼统。 在一些合同中,包装条款仅写明标准出口包装,这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界定包装是否符合标准出口包装的要求,在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国外一些出口商在这方面大作文章,偷工减料,以减少包装成本。 订立合同的包装条款,应对必须使用的包装物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及运输标志作出明确规定,对发货人进行有效的约束,避免货物残损。 2、慎重采用凭样品成交。 凭样品买卖系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最后的交货依据。凭样品买卖一般是采用标准样品来表示货物的品质,而整批货物很难做到百分之百与其一致,故此种方法用于一些不易准确描述货物质量的情况比较适宜,例如皮革制品。对于组成成份、检验标准可以明确表示的商品,如化工产品,就不大适宜,最好在合同中对货物规格、种类、成份和检验标准作一规定,以避免贸易纠纷。 3、商检条款应严密。 根据《商检法》 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在法定检验范围之外的商品,可以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由商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支付与接受货物的重要依据。在对外贸易中,由于签订合同时漏订商检条款,或者是在商检条款中,对商品检验的时间、地点、人员、标准及索赔期规定不明确,给外方钻了空子,造成经济损失。 三、涉外合同管辖注意什么 涉外合同管辖,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定条件自行约定或协议确定行使案件管辖权的这是现代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确定合同纠纷案件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管辖的方法。涉外合同管辖将确定管辖的权利交给当事人,避免了国家之间直接发生管辖权冲突,实践中,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涉外合同管辖: 第 一、涉外合同管辖依照诉前是否存在书面协议可以分为明示合同管辖和默示合同管辖,默示合同管辖就是所谓的应诉管辖;依照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权作用为标准,可分为专属合同管辖和附加合同管辖。 第 二、注意协议选择管辖要受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限制,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人民专属管辖的案件就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改变管辖。同时,合同管辖也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否则,协议无效。 第 三、明示合同管辖,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向某国提诉讼。这种协议可以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载入合同之中,也可以于合同之外对管辖权单独进行协议。明示合同管辖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运用的一种管辖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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