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购房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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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外地户口买房首先要在最近的三年之内缴足二十四个月的社保或者是个人所得税,并且到相关机构办理购房手续要提供对应的证明,如果毕业生,除了要提交正常的资料意外,还要提供本科学历的证明,还有学信网上的账号以及密码。
外地户口购房条件有哪些?

一、外地户口购房条件有哪些?

1、外地户口需提供最近3年内连续缴纳24个月社保个人所得税证明。

2、外地户口全日制本科以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除正常准备资料外,额外需提供社保证明(最近连续6个月)、用工合同。本科学历证明(毕业证和学位证)、学信网账号和密码。

若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和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或在同一个户口本上但不体现父母自己关系的,还需要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明。

根据济南市目前的限购政策,外地户口在济南购房需要首付60%。个人所得税的开具,一般情况下是去单位缴税的区域地税局,不过现在很多地税和国税合并了,有的需要去单位所在区的政务服务大厅。具体您可以咨询一下您的缴税单位。

目前对于银行业务来讲,购房者口中的“买房”其实是指购房者用贷款来支付新购住房首付款的一项贷款品种,我国部分地区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相继推出了此种业务,借款人在购房时,可以不必用现金一次性支付20%以上的首付款,而只需在提供了有效担保后向银行申请首付款贷款。建行、工行和农行这三家银行各自推出的业务在担保方式、贷款期限、贷款额度、放贷对象等方面略有不同,欲借款的购房者应予以注意,互相对比之后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二、你是否有购房资格呢?

1、如果你是要在本市购房的话,那么,你需要拥有这些材料,包括本人以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薄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夫妻登记在同一户口的,需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本人与其未成年子女没有登记在同一户口的,需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未成年任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如果是在外市购房的话,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要求,需要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你不是北京户口但要在北京购房的话,需要具备这些条件,包括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纳税证明(指个人所得税)或者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的社会保险证明;具有北京合法有效的暂住证;已经结婚夫妻二人在北京都没有房屋;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如果在北京以外的地方贷款买过一套房,要是在北京再贷款买房,那首付款就要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集体户口就必须找一个单位来接收你的户口,并出具接收证明,盖章有效才可以。

3、如果你是被委托购房的,需要有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要件。

三、购房资格如何审查?

1、网上预签

不同的城市,网上预签的办理方式也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如果你在武汉办理网上预签,你就需要在阅读完相关限购政策后,登录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的“二手房个人网上合同登记备案”栏目,输入合同文本进行网上预签《存量房买卖合同》,也可以在房产管理部门窗口进行网上预签。

2、资料核查

你需要拿着审查所规定的相关资料去窗口接受购房资格核查,并领取《受理二手住房购房资格核查回执单》。

3、查询结果

想要查询审查结果,你可以登录市场信息网的“二手住房购买资格核查结果查询”栏目,输入回执单中的编号、你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查询购房资格核查结果。

4、领取合同

48小时后核查完毕,你需要到房管局凭回执单领取《结果通知单》,打印并签署已备案的纸质合同,同时打印《承诺书》,也就说明你具备了购房资格

买房对于中国人而言是非常的重要的,中国的传统思想就是有了房子才会有一个安定的居所,才能够安定的工作,生活,所以现在的择偶标准,第一条件就是看房子。买房是需要条件的,并不是想买就可以买,如果是外地的户口到当地买房,条件更加的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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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购房条件
1、申请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传染疾病。随迁未成年子女户口的,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2、申请人未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3、申请人在购房地实际居住且人户一致,有稳定生活来源。4、购置二手房的原户籍人员户口已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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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外地户口购房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外地户口在广州摇号的条件如下:
(一)住所地在本市
(二)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或者名下本市中小客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均登记为“注销”或“被盗抢”状态
(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本市中小客车指标
(五)不具备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六)两年内没有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
  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满足任意一项):
1、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2、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近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满24个月,且上一个月有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记录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4、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按规定不需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取得市高层次人才工作管理部门有效证明的高层次人才
6、持本市有效人才绿卡的人员
7、经本市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
8、持有效身份证明,近两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两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港澳台居民、华侨
9、持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办理居留许可连续满两年,且近两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两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外国人。
  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增量指标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时限计算至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审核结果的前一个月,外地转入医保时限不纳入累计时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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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骗购外汇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骗购外汇罪?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了防止外汇资金自由输出输入,平衡国际收支,增强本币信誉,稳定汇率,而对外汇买卖、国际结算以及外汇汇率实行的政策措施。在我国,一般不称外汇管制而称外汇管理。(注:参见刘舒年主编:《国际金融》(修订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5页。)我国自1994年起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同时实行放松经常项目和严格资本项目“一松一紧”的外汇管理制度。外汇储备是国家经济实力的象征之
一,也是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的后劲所在。实施外汇管理,有利于国家外汇资金的集中使用,保护我国贸易的发展;有利于防止资本逃避,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于增强人民币信誉,加强我国的经济地位;有利于稳定国内物价,促进经济平衡、协调发展。骗购外汇行为,极易酿成本外币兑换的盲目与失控,造成外汇流失,影响国际收支,扭曲货币信息,进而动摇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
本罪的对象是外汇。外汇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收付、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它具有动态和静态双重含义。通常情况下所指的外汇,是从静态角度来考虑的。(注:参见曹建明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09页。)对静态意义之外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为“货币行政当局(银行、货币机构、外汇平准基金组织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国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1997年修正的《外汇管理条例》第3条列举了外汇的表现形式: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我们认为,骗购外汇罪的对象从理论上而言当包括静态意义外汇之全部外延,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外国货币、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等易于转手倒卖的外汇。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何谓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结售汇管理制度,关于该制度的行政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等。根据外汇管理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售汇一般包括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支付的售汇、非贸易非经营性质的售汇、个人的非贸易非经营性支付的售汇、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售汇以及资本项目下的售汇。售汇行为的对向性行为即购汇行为。对正当购汇行为,外汇管理行政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其
一,购汇场所的限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而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其
二,购汇单证的限定。外汇管理部门依购汇主体的不同、资本项目与经常项目的不同、进出口项下贸易结算方式的不同,规定了必须具有的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例如,适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提供信用证结算的有效商业单据。又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协议;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单、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及退汇证明。其
三,购汇手续的限定。例如,财政预算内的境内机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各用汇单位凭“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和人民币支票,在核准限额下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外汇指定银行根据申请书,经核对开户证件和填写金额无误后售汇,同时销减用汇单位账户内购汇人民币限额;用汇单位不得超过限额购汇,外汇指定银行不得超过限额售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是构成骗购外汇罪的前提条件。
何谓骗购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0条第4项规定,骗购外汇是指以虚假或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欺骗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的行为。所谓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决定》第1条明确规定了骗购外汇的几种行为方式:(
1)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登记手册。所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单证。报关单是海关查验和审批货物进、出口的主要单证。它由海关依固定格式印制、进出口单位须根据海关的规定填制。登记手册包括进料加工手册和加工装配、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所谓进口证明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批件等。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则指经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支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外汇担保登记证等。(2)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根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售付汇之后,应在报关单、商业单据等有效凭证上加盖“已供汇”印章。对持盖有“已供汇”印章的报关单、商业单据等凭证购付汇的客户,外汇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然而,实践中有些外汇指定银行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故意或疏于加盖“已供汇”印章,从而给不法分子留下了重复使用商业单证或凭证骗购外汇的可乘之机。(3)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立法为免挂一漏万,故以“其他方式”囊括法条未能明列的骗购外汇方式。这是一种堵截性构成要件的立法方式,具有堵塞拦截犯罪人逃漏法网的功能。(注:参见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8—359页。)具体而言,其他骗购外汇方式包括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外贸合同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和虚构特定事项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等。
何谓数额较大《决定》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尚待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审议《决定》草案时,黄玉章等部门委员提出草案对此类犯罪活动的数额采取“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而未明确具体数额的做法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不好把握,建议做出具体规定,遗憾的是,立法没有加以采纳。(注:审议草案时,建议规定具体数额的委员还认为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司法解释可能难以产生理想效果。对此,我们认为,应当承认司法解释若不紧随刑事立导致一段时期内司法操作的不便和执法的不统一。因此建议由“两高”尽快联合做出司法解释,这样亦能达到理想效果。)在专门司法解释出台以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骗购外汇罪的基本构成数额,可以认为是非法骗购外汇2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司法实践中,单位主体多为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但不排除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假称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寻求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共谋实施骗购外汇行为的情形。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以虚假、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骗购外汇会发生破坏外汇管理制度的结果且追求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多出自牟利动机。骗购外汇罪是法定犯、行政犯。对骗购外汇罪违法性认识中的“明知”,当理解为明知骗购外汇行为的违法性、骗购外汇行为结果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决定》第1条第3款明确规定:“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仅就认识因素而言,两处“明知”不存在区别。深究意志因素,则前者为“希望并追求”、后者为“放任”。这同时说明骗购外汇罪的帮助犯罪过形式中可能存在间接故意。
外地人在成都购房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外地人在成都买房的条件 1、已婚人士,能提供结婚证(婚姻证明); 2、本人在本地无房;如果有房,税款可能高一些。 3、能提供出在2年内累积缴纳13个月的税单或是社保;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需要提供一年以上(13个月)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才可购房。不过要缴纳房产税,符合下面几种条件的,房产税可优惠: (1)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惟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2)对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惟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3)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4)想申请首套的话,那买房时还需要提供你户籍所在地的首次购房证明。 一.权威解读 3月23日晚间,传言已久的成都限购新政终于落地。根据公告,这一次二手房也被纳入了限购范围,规定将于3月24日起开始实施。 成都市为何要在此时出台限购政策?在推进职住平衡,支持创新创业,遏制投机炒房行为方面,新政有哪些重要举措?在加强审查、防止弄虚作假上,新政又如何在购房资格审查上做好文章?…… 对于购房者关心的系列问题,成都市房管局相关人士做了一一解读。 3月23日晚7时,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从3月24日起,扩大住房限购范围,并将二手房纳入限购范围。具体如下: 1、扩大住房限购范围 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37号、成办发〔〕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强化区域职住平衡 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限购政策继续按成办发〔〕45号文件执行,但其本区户籍居民须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3、加强购房资格审核 非本区域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房管、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购房资格审核,确保住房限购措施落到实处。 4、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但所购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5、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规收取诚意金、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成都市房管局解读 实行分区域施策 遏制投机炒房行为 出台背景 近期二手房投机炒作抬头 “成都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持科学管控、精准调控,房地产市场总体运行平稳。但是,近期二手房市场交易活跃,投机炒作迹象有所抬头。”成都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此次出台《关于完善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背景: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强化住房的居住属性,实行分区域施策,推进职住平衡,支持创新创业,遏制投机炒房行为,在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3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45号)等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现出台《关于完善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持续保持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夯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宜业宜居基础。” 成都市房管局强调,《通知》自3月24日起实施。实施之前已在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完成订购、拟定合同、已售(备案)状态的商品住房,在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上打印“成都市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居间成交)、“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自由成交)的二手住房,按原政策执行。 三.限购举措 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 《通知》中一大改变,是规定限购房屋类型由之前的商品住房扩大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同时,强化了购房者的户籍和就业要求。《通知》要求在所有限购区域,购房者必须具有本区域户籍或在本区域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以推进职住平衡,确保住房的居住属性。 具体而言,购房者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购买住房,应具有该区域户籍或在该区域稳定就业,且在该区域无自有产权住房;购房者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买住房,应具有该区域户籍或在该区域稳定就业,且在该区域无自有产权住房;购房者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购买住房,应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 四.审查升级 不得通过补缴社保买房 新政还严格规定了购房资格审查。《通知》规定,购房者不得通过补交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同时不再将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取得购房资格的途径,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审查,防止弄虚作假。 新政也支持重大项目和创新创业,《通知》规定,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高端人才等人员,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会保险缴纳等条件限制,但为了防止炒房,要求此种情况须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同时所购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新政还强调了市场监管和市场违法行为整治。《通知》要求,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严厉查处违规收取诚意金、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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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购房条件是什么?
外地户口购房条件是:首先,是需要具备有效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其次,非本市户籍首套房商业贷款首付应付30%;再次,已有1套住房且贷款未还清商业贷款首付应付40%;最后,非本市户籍在限购区域已购买1套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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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骗购外汇罪,什么叫骗购国外外汇罪,骗购国外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骗购外汇罪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骗购外汇行为,极易酿成本外币兑换的盲目与失控,造成外汇流失,影响国际收支,扭曲货币信息,进而动摇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一)实施了伪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
(二)实施了变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
(三)骗购国家外汇,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骗购外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哪些行为属于骗购外汇罪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登记手册。所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单证。报关单是海关查验和审批货物进、出口的主要单证。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根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售付汇之后,应在报关单、商业单据等有效凭证上加盖“已供汇”印章。对持盖有“已供汇”印章的报关单、商业单据等凭证购付汇的客户,外汇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立法为免挂一漏万,故以“其他方式”囊括法条未能明列的骗购外汇方式。这是一种堵截性构成要件的立法方式,具有堵塞拦截犯罪人逃漏法网的功能。
三、骗购外汇罪的处罚犯骗购外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即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骗购外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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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南京购房条件是什么?
外地户口南京购房条件是:在南京累计缴纳2年以上社保的、有中高级职称的等,对于符合上床条件的外地户口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来落户南京,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落户有关规定和政策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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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在重庆购房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一,还要收入证明和偿还能力的证明材料。一些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对于不能提供完整手续的客户,将直接按照二套房贷首付5成、利率上浮1.1倍来处理。面对外地购房客户。因此,重庆限购令在于“限贷不限外”;未婚需要开具未婚证明。二、需要哪些条件1.外地人贷款买房应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交纳社会保险证明,如果是全额付款,不必提供有关证明、共同生活居住的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户口本原件、购房者本人及其配偶;4;2,手续不全算第二套。银行对于异地贷款购房不仅要纳税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1情况一。2,外地人重庆贷款购房门槛提高、人均居住面积30平米以上。第二种条件要办理户口迁入需要持以下证件到入户处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在校未超过19周岁);
4、满足以上条件对学历没有要求。情况二:在主城9区一次性购买成套商品房在建面90平米以下的人.非重庆居民凡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纳税证明或交纳社会保险证明)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购房者本人的书面申请;
2、购房者本人《学历证书》;
3、购房者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按揭合同》及复印件;4,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迁入户口。
1、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需要哪些证件
1、身份证原件;
2、收入证明(公司盖章)原件、已婚需要结婚证原件。3;5;3.据了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银行多数会先和客户讲明有可能申请不到贷款。若客户执意要买,他们则需要买卖双方签订三方免责合同,声明若贷款审批不下来:一次性在主城区以及经开区、高新区购买建筑面积90平米以上的成套商品房,实际用于居住的人员、购房者及其相关家属能够迁入户口。
1、购房者;
2、配偶,可自动取消协议、购房者本人与所在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书》或《聘用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配偶随迁的,需《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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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南京购房可以迁户口吗
外地户口在南京购房是可以迁入南京的,前提是需要在南京办好的房产证,然后到当地派出所办手续。而且,户口的转移也需要原房主搬出户口,而且这个内容一定要写在房产交易合同里,一定要要求中介当时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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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南京工作了五年了,找了个南京本地的妻子。现在想买一套房,请问外地人在南京购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外地人在南京购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含)以上南京市纳税证明,或者一年(含)以上南京市社保。
1、开具新购住房证明申请表。
2、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或未婚证明。
4、户口本。
5、一年以上(含)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如果需要迁入户口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南京工作,户口已经迁入南京市集体户口(户口落在公司或者是人才市场的),这样对所购房面积没有什么要求。
2、户口没有在南京本地的,就需要购买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房屋才能落户。满足以上条件的就能在当地社保局或地税局开据相关证明,即可在南京购房。
另外:根据南京限购细则,凡是家庭已有2套以上住房的,就不允许再购买新的住房。
注意:不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开发商不准卖给你;二是就算卖了,房管部门也不会给你办产权证。买房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先来此填写、递交申请表,经系统认定具备购房资格后,会给买房者开具新购房资格证明。
凭此证明与开发商签订商品住宅的买房合同,再由开发商代为送件、鉴证。买二手房的,须在配图之前出具该证明,之后与配图一起送件、鉴证。
但是,目前本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还未与房产交易系统联网,如果是户口不在南京的买房人,还得先去税务和人保部门另外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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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南京购房的条件有什么
外地户口在南京购房的条件有:在南京缴纳两年以上的社会保险,人才落户,主要是学历型的人才、技术型的人才、国家职业资格在三级以上的人才,技能类的人员,满足这些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南京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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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在成都买房有什么条件限购么
[律师回复] 外地人在成都买房的条件 1、已婚人士,能提供结婚证(婚姻证明); 2、本人在本地无房;如果有房,税款可能高一些。 3、能提供出在2年内累积缴纳13个月的税单或是社保;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需要提供一年以上(13个月)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才可购房。不过要缴纳房产税,符合下面几种条件的,房产税可优惠: (1)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惟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2)对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惟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3)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4)想申请首套的话,那买房时还需要提供你户籍所在地的首次购房证明。 一.权威解读 3月23日晚间,传言已久的成都限购新政终于落地。根据公告,这一次二手房也被纳入了限购范围,规定将于3月24日起开始实施。 成都市为何要在此时出台限购政策?在推进职住平衡,支持创新创业,遏制投机炒房行为方面,新政有哪些重要举措?在加强审查、防止弄虚作假上,新政又如何在购房资格审查上做好文章?…… 对于购房者关心的系列问题,成都市房管局相关人士做了一一解读。 3月23日晚7时,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从3月24日起,扩大住房限购范围,并将二手房纳入限购范围。具体如下: 1、扩大住房限购范围 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37号、成办发〔〕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强化区域职住平衡 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限购政策继续按成办发〔〕45号文件执行,但其本区户籍居民须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3、加强购房资格审核 非本区域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房管、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购房资格审核,确保住房限购措施落到实处。 4、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但所购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5、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规收取诚意金、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成都市房管局解读 实行分区域施策 遏制投机炒房行为 出台背景 近期二手房投机炒作抬头 “成都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持科学管控、精准调控,房地产市场总体运行平稳。但是,近期二手房市场交易活跃,投机炒作迹象有所抬头。”成都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此次出台《关于完善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背景: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强化住房的居住属性,实行分区域施策,推进职住平衡,支持创新创业,遏制投机炒房行为,在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3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45号)等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现出台《关于完善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持续保持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夯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宜业宜居基础。” 成都市房管局强调,《通知》自3月24日起实施。实施之前已在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完成订购、拟定合同、已售(备案)状态的商品住房,在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上打印“成都市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居间成交)、“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自由成交)的二手住房,按原政策执行。 三.限购举措 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 《通知》中一大改变,是规定限购房屋类型由之前的商品住房扩大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同时,强化了购房者的户籍和就业要求。《通知》要求在所有限购区域,购房者必须具有本区域户籍或在本区域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以推进职住平衡,确保住房的居住属性。 具体而言,购房者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购买住房,应具有该区域户籍或在该区域稳定就业,且在该区域无自有产权住房;购房者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买住房,应具有该区域户籍或在该区域稳定就业,且在该区域无自有产权住房;购房者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购买住房,应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 四.审查升级 不得通过补缴社保买房 新政还严格规定了购房资格审查。《通知》规定,购房者不得通过补交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同时不再将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取得购房资格的途径,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审查,防止弄虚作假。 新政也支持重大项目和创新创业,《通知》规定,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高端人才等人员,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会保险缴纳等条件限制,但为了防止炒房,要求此种情况须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同时所购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新政还强调了市场监管和市场违法行为整治。《通知》要求,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严厉查处违规收取诚意金、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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