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滥用诉权的类型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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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法滥用诉权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恶意诉讼行为,另一种是不正当行使诉权的行为。两种情况都是属于当事人滥用诉讼的情况,相关情况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对于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还需要刑事处罚。
民事诉讼法滥用诉权的类型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法滥用诉权的类型有哪些?

滥用诉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恶意诉讼和不正当行使诉权。

(1)恶意诉讼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但为了实现自己不正当的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目的,而提起的诉讼行为。恶意诉讼一般包括假意诉讼、欺诈诉讼、骚扰诉讼等形式。

(2)不正当行使诉权是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缺乏合理的根据,违反诉讼目的而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纠缠法院和相对方当事人,拖延诉讼,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浪费的行为。

二、具体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恶意诉讼。恶意诉讼是指诉讼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提起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恶意诉讼作为一种针对应诉人的行为,它不仅会给应诉人造成物质上的损失,有时还带来精神上的极大伤害。此外,在现有法律还无法对恶意诉讼形成强有力制约的情况下,希图通过“打官司”破他人之财、扬自己之名的事例越来越多。

(2)诉讼欺诈。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在虚构的事实或者伪造的证据的基础上,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经由符合诉讼程序的表面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利益、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违法行为。对于“诉讼欺诈”与“恶意诉讼”的关系,论者的观点多有差异,有等同说、区别说、部分重叠说等。

(3)通谋。通谋作为要件仅适用于原、被告通过诉讼诈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通谋应当形成于行为人起诉之前,至于通谋是否以另一方对诈害的具体目的有完全清楚的认识,笔者持否定的态度,只要双方彼此了解并不存在提起诉讼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即可。例如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诉讼中,原、被告之间对于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自然是心知肚明,如果被告对于原告的起诉采取接受的态度,即可推定通谋的存在。

以上就是民事诉讼中对于滥用诉权的相关认定和处理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办理,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诉权也是属于社会的公用资源,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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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人证言。是指由证人向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证人,是除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了解案情事实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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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勘验笔录。是指由审判人员对争议的有关现场或物品进行检验勘察,或请专业人士协助勘验后,将有关情况与结果作如实记录所形成的一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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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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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所谓的“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结合司法实践,通常存在以下几种:
  
①在经营活动中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所在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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