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可以争取判缓刑。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诈骗未遂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诈骗罪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同时形成立案标准。
在此规定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1998年11月27日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也规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诈骗(未遂)罪的犯罪数额不一定非要达到数额巨大,数额较大同样构成犯罪,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这种观点直接违反了《诈骗罪解释》的相关规定。
其次,数额较大只是诈骗犯罪的一般情节,不属于“情节严重”,再次,对于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诈骗未遂行为进行处罚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扩展资料:
根据《诈骗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诈骗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同一诈骗行为,同时存在既遂和未遂的,不能并罚,只能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无论是诈骗既遂还是诈骗未遂,都属于诈骗罪,不是两个罪,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以高某利用发短信诈骗的案件为例,高某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送诈骗短信10000条,其中有100条短信诈骗成功,诈骗金额为10万元,另9900条短信属于诈骗未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高某诈骗既遂犯罪确定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于高某诈骗未遂犯罪确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上述规定,因为对于高某诈骗既遂的量刑较重,则应判决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诈骗未遂并自首肯定需要减轻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应该按照诈骗未遂的具体数额来进行从轻处罚。一般普通案件诈骗未遂并且自首只会判处缓刑,对于案件社会影响极小,犯罪情节不严重并且造成后果轻微了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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