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
(3)代位继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各的继承份额。
(4)被代位人必须具有继承权。
(5)丧偶儿媳对分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依据民法典作为第一顺序法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享有代位继承的权
(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它是法定继承的补充。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中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按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一项法律制度。
二、具体的区别是哪些?
1、性质和效力不同。
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遗产继承权,转继承人行使的只是对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被转继承人取得遗产份额构成其遗产),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为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所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2、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
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成为被转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3、主体不同。
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则可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
4、适用范围不同。
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例如,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在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此时该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应得到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也就发生转继承。不仅在遗嘱继承中会发生转继承,并且在遗赠中也会发生受遗赠人于继承开始后在法定时间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在未实际接受遗赠财产时死亡,该受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受遗赠人应受领的遗赠财产。而代位继承只是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在我们国家除了一般的法定继承之外,实际上还存在着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这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是比较困难的,他们并不了解其中的性质特征和两者的区别。在这里简单给大家都介绍了一遍,关于主体和适用范围都有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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