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继承人父母情况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以及所有要继承的人)和被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申请人的户口薄,被继承人已注销户口和身份证的,需要当地的派出所出具原始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3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所在单位没有人事部门的,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4亲属关系中涉及夫妻关系的应当提交《结婚证》原件或者夫妻关系证明。
5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6关系人是外籍的,应提供护照,通行证或者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8公证员根据公证事项需要提交的其它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法律规定
1、被继承人死亡,则产生继承。若所有继承人对彼此身份没有争议的,可以去当地村民或居委开具家庭成员关系情况,若是有争议的,则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纠纷。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百八十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被继承人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有资格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而且在遗产分配上一般是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只是如果能够证明父母的经济情况不容乐观,并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话,那么,在继承遗产的时候,应该根据父母的实际情况进行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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