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房子姐弟怎么继承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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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父母去世后房子的继承问题,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遵循法定继承规则。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姐弟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是均等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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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去世房子姐弟怎么继承办理

父母去世后房子的继承问题,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遵循法定继承规则。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继承权的丧失是怎样规定

继承权的丧失,又 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特点

第一,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只要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丧失继承权。

第二,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继承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所以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第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剥夺,只有公民有《继承法》规定的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严重不道德的行为才丧失继承权。

第四,继承权丧失仅具有相对性

也就是说丧失继承权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从此失去了对一切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仅仅是丧失了对特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因为继承权本身是个相对的概念,即只存在对某个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存在对全体被继承人的总的继承权。继承人对某个被继承人有依法应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时,仅丧失对该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某人故意杀死了父亲,便丧失了对其父的继承权,但他仍有权继承其母亲和妻子的遗产。

继承人员在办理继承权益期间,如伤害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篡改遗嘱的、违背遗产当事人进行设立的遗嘱继承人,应该取消遗产继承人的继承权益。其他继承人员由异议的,可以书写诉讼书,由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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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原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外销房需公证)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三、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五条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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