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亲生子女继承权有区别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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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亲生子女的继承权在法律层面上是没有任何区别的,除非被继承人另有遗嘱,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中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的,而同一顺序继承人理论上是可以均等的分配遗产的。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亲生子女继承权有区别吗

一、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亲生子女继承权有区别吗?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亲生子女的继承权是没有区别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亲生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同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子女如果已经跟继父母形成了实质抚养关系,而且继子女在继父母生前也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亲生子女,就不能直接忽视了继子女的继承权,如果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没有任何抚养关系的,就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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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有一定的区别:
(1)主体不同。遗嘱的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人或是数人后者的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限于公民)。
(2)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的继承人不仅有权继承遗产,而且还要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受遗赠人一般不需要承担清偿遗赠人债务的义务,但受遗赠人须在遗赠人的税款债务清偿后,才能接受遗赠的财产,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受遗赠人无权接受遗赠,但受遗赠人不负有清偿的责任。
(3)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可以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从而取得财产而受遗赠人则一般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是从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
(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遗嘱继承人需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不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受遗赠人应在指导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费用是不要的。如果公证的要交很少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全文》第十六条到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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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断绝亲子关系能否继承遗产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血亲关系无法解除。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属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继承。但如果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因此,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有权要求继承遗产,但可判决不分或少分。
二、断绝亲子关系协议是否有效我国法律目前不认可这种“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它是无效的。
(1)我国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血缘关系属于身份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2)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血亲关系多因血缘关系而形成,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因此,断绝亲子关系协议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作为子女仍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三、丧失继承权有哪些情形继承法
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继承法》
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经人民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受《继承法》第七条严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且,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丧失继承权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判决书的形式。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了。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是不能断绝的,因此即使当事人之间说了断绝亲子关系,在法律上面也是无效的。因此,日后一方去世的,另一方也是能够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其遗产的。当然,能够继承遗产也是有条件的,首先是继承人不能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不然的话,日后也是无法继承遗产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三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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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否继承继父母遗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父突然生病死亡,和继父共同生活了十六年的继女认为自己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继父的遗产。为此,张某走上法庭,主张自己的权利。近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个体老板王某于2006年8月24日突然因病死亡,留下大量财产和债务。因为财产争执,王某之母、王某之女将王某现在的妻子李某诉上法庭,请求继承王某的遗产。在诉讼过程中,王某的继女张某(系李某亲生女儿)以自己与王某一起共同生活16年之久,已经在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为由,请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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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子女和继子女是有同等继承权吗
亲生子女和继子女的继承权是否享有同等继承权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亲生子女本身就是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继子女就不一样了,如果没有和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就没有遗产继承权,形成扶养关系的,和亲生子女的继承权是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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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断绝父亲关系后还有继承权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断绝关系法律规定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作具体规定,因此,通过声明方式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并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种:
1、亲生父子关系是无法通法律的方式断绝的,因为这是事实关系,对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继承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的,这种血亲关系是不能解除的。父母和子女声明或者协议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这种声明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2、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解除父子关系以后存在以下继承法提到的相关情况后才会失去继承权。
二、继承法相关规定亲生父子关系是无法断绝关系的,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才存在以下失去继承权的相关情况,《继承法》
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不是以上情况导致的父子关系断绝是仍然存在继承权的,但当事人双方可以经过相关协议自己协定,只是这样的协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只要双方都可以接受协商一致的解决方案,仍然是可以施行的。
三、遗产继承顺序
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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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子女的继子女是否有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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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生父子关系是无法通法律的方式断绝的,因为这是事实关系,对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继承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的,这种血亲关系是不能解除的。父母和子女声明或者协议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这种声明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2、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解除父子关系以后存在以下继承法提到的相关情况后才会失去继承权。
二、继承法相关规定亲生父子关系是无法断绝关系的,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才存在以下失去继承权的相关情况,《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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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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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不是以上情况导致的父子关系断绝是仍然存在继承权的,但当事人双方可以经过相关协议自己协定,只是这样的协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只要双方都可以接受协商一致的解决方案,仍然是可以施行的。
三、遗产继承顺序
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继承开始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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