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办理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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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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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时需满足设立人能够分配的财产,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的才能够生效。一旦双方签订后,应履行协议中的条款,扶养人应对设立人的生老病死和安葬尽到扶养权益。如没有履行的,应取消遗产继承权益。
遗赠扶养协议办理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一、遗赠养协议办理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从遗赠方来说,最基本的条件是要有一定的能够供其处分、赠与的财产,扶养人则应有扶养能力,这种能力主要指经济上的,兼顾考虑对遗赠人日常生活照料的能力,当然这些条件的要求是相对的,最终是以双方互相满意为准。另外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1、签订协议后扶养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扶养义务,遗赠人是可以取消或修改其遗赠的承诺

遗赠扶养协议是以照顾孤寡老人为目的的,因此协议中老人赠与义务的履行,第一是以扶养人扶养义务的履行为前提的;第二,赠与是在老人去世后才具体实施的,故为遗赠。因此这一赠与是一种有条件的,并以这一条件的先期实现为因的赠与。那么扶养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中议定的扶养义务,遗赠方是可以在生前取消或修改其遗赠承诺的。

2.如果扶养人事先完全履行了扶养义务,他的权利的享有法律上有无具体的保障条款

这种保障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遗赠扶养的权利义务是以协议的形式订立的,那么遗赠人如果要改动遗赠条款,依法必须征得协议的另一方扶养人的同意,或者是有充分的事实能够证明扶养人没有或没有完全履行扶养义务,否则,虽然赠与是在死后才发生,但遗赠人却不能象立遗嘱人随意可以改变自己遗嘱内容那样随意改变自己的遗赠条款。第二点保障则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那么会不会在执行遗赠条款时又发生协议无效的状况?

协议的真实、合法确实是遗赠条款真正能够落实的基础保障,象有的人将别人的资产,或夫妻的共同财产都当做自己的财产进行了遗赠处理,这自然会影响协议的效力,那么申办公证,目的就是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就将其真实性、合法性依法确认,有什么问题办公证时就会得到依法规范,这对维护双方的权益都是一个切实的法律保障措施。

遗赠养权益的设立人应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进行书写。遗赠养人的双方应协商协议条款,确定后按照协商结果签订合同。设立人一旦反悔的,应该支付养人的实际支出,保护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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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要具备哪些条件
1、遗赠人和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是真实的,协商一致,协议条款完整,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3、遗赠财产归遗赠人所有,产权明确无争议;财产具体,不易灭失;4、对遗赠人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等等。接下来,我们一起了解一下“遗赠扶养协议要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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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们爷爷去世后留有一大笔遗产,现在因为继承问题,家里人出现了矛盾,请问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遗嘱具体效力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1、遗赠扶养协议的的法律效力是如何体现的?
  
(1)遗赠扶养协议一经订立,即开始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
  
(2)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所定权利和义务,双方均应严格认真履行。
  
①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构成违约,遗赠人可以请求解除协议。
  
②对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夺遗赠人财产的扶养人,即使遗赠人生前未提出解除协议,经遗赠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的请求,人民法院亦可以剥夺其受遗赠权,或根据情节限制其受遗赠份额。
  
③对于协议中指定给扶养人的财产,遗赠人在生前有占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但不得擅自处分。
  
④因其擅自处分行为致使扶养人无法实现受遗赠权的,扶养人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免除扶养义务,并可要求遗赠人补偿其已经付出的抚养费用。
  
(3)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若遗嘱内容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则归于失效或在遗赠扶养协议执行完毕后执行。
  
(4)遗赠抚养协议对继承人、法定扶养人权利义务的影响:
  
①遗赠人与其法定扶养人之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不能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
  
②遗赠扶养协议并不是收养,扶养人对遗赠人承担抚养责任后,扶养人与其自身的法定扶养人之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并依法履行
  
③扶养人依协议而享有受遗赠权,并不影响扶养人在自身亲属体系中的地位和继承权利;同理,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中未作处分的遗产,遗赠人的继承人仍有权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的效力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因此,我们可以得知,当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出现冲突的时候,以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执行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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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2、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3、遗赠人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4、受遗赠人须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且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5、受遗赠人须未丧失受遗赠权;6、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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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朋友的家人在处理继承遗产的事情,我学法律也是刚学对这方面还没有那么了解,想请问一下遗赠扶养协议中遗赠人条件,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遗赠扶养协议实际上是双方、诺成性、要式的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的遗赠人与扶养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都负有一定的义务。
  
  扶养人应当履行对受扶养人的扶养义务,即按照协议为受扶养人提供生活资料并照料受扶养人的生活。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受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受扶养人的亲属也可在继承开始时,诉请法院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者请求法院酌情对扶养人受遗赠的具体数额予以必要限制。
  
  受扶养人负有按照协议将指定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即遗赠扶养协议中指定遗赠给扶养人的财产,受扶养人生前有权占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得将其擅自处分(如变卖、赠与、设定抵押等)
  
  ,以保障扶养人能够取得受遗赠的财产。受扶养人擅自处分协议指定遗赠给扶养人的财产,致使扶养人的受遗赠权无法实现的,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应由受扶养人补偿扶养人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继承开始后,扶养人才发现协议指定由其受遗赠的财产已由遗赠人生前处分掉了,有权诉请法院以遗赠人的其他财产抵偿擅自处分的财产,或者在没有其他财产相抵时,应由该项擅自处分财产的受益人或对遗赠人生前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负责赔偿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兄妹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扶养协议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与被供养人签订。 问:姚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姚甲、姚乙、姚丙、姚丁四个子女,并在重庆万盛某社修建有农房一幢。姚某、李某先后于2002年6月、2003年6月去世。 2005年3月1日,原告姚甲与被告姚乙达成供养协议一份。 协议约定:双方兄妹共四人,其父母分别于2002年、2003年病故,姐妹姚甲、姚丙、姚丁在父母生前分别出嫁。其兄姚乙因年幼时致残,独居生活一段时期,并对父母遗留的土木结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管理、居住。现经兄妹四人协商一致,父母房屋遗产由姚甲继承,姚乙、姚丁、姚丙主动放弃父母房产继承权,并由姚甲负责姚乙晚年的生活起居及其后事安排。 兄妹四人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方式,约定将父母的遗产归一人所有,并由其负责残疾兄弟的生养死葬。后兄妹三人翻悔,扶养人请求按遗赠扶养协议将父母遗产归其所有,能否得到支持? 答: 兄妹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扶养协议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与被供养人签订。本案中兄妹四人具有法定的扶养牵连关系,不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适格主体。故请求按遗赠扶养协议分得其父母全部遗产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原告有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的权利,被告姚丙、姚丁也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且该房屋已涉及拆迁安置,须明确继承人及继承份额,故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为妥。 考虑姚乙身体有残疾,未结婚无子女且对父母房屋进行维修、改造、管理的实际,故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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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属于遗赠吗?
遗赠扶养协议属于遗赠,两者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前者它主要是跟抚养人所签订的一个协议,抚养人需要尽到抚养的义务,才能够得到遗产。后者的话主要是进行遗赠,并不需要履行相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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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赠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前者是无条件的,后者是附条件的。简单地说,遗赠是无偿的、不赋予义务的,遗赠扶养协议的生效条件,必须以受赠人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条件。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二)、 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1. 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 2.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三)、 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 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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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兄妹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扶养协议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与被供养人签订。 问:姚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姚甲、姚乙、姚丙、姚丁四个子女,并在重庆万盛某社修建有农房一幢。姚某、李某先后于2002年6月、2003年6月去世。 2005年3月1日,原告姚甲与被告姚乙达成供养协议一份。 协议约定:双方兄妹共四人,其父母分别于2002年、2003年病故,姐妹姚甲、姚丙、姚丁在父母生前分别出嫁。其兄姚乙因年幼时致残,独居生活一段时期,并对父母遗留的土木结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管理、居住。现经兄妹四人协商一致,父母房屋遗产由姚甲继承,姚乙、姚丁、姚丙主动放弃父母房产继承权,并由姚甲负责姚乙晚年的生活起居及其后事安排。 兄妹四人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方式,约定将父母的遗产归一人所有,并由其负责残疾兄弟的生养死葬。后兄妹三人翻悔,扶养人请求按遗赠扶养协议将父母遗产归其所有,能否得到支持? 答: 兄妹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扶养协议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与被供养人签订。本案中兄妹四人具有法定的扶养牵连关系,不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适格主体。故请求按遗赠扶养协议分得其父母全部遗产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原告有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的权利,被告姚丙、姚丁也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且该房屋已涉及拆迁安置,须明确继承人及继承份额,故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为妥。 考虑姚乙身体有残疾,未结婚无子女且对父母房屋进行维修、改造、管理的实际,故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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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包含遗赠扶养协议么
遗赠不包含遗赠扶养协议,两者有着不同的含义。两者的区别在与法律行为不一样,遗赠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面的法律行为;遗赠是属于无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属于有偿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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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能公证吗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抚养人(公民)和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公证。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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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爷爷去世后留有一大笔遗产,现在因为继承问题,家里人出现了矛盾,请问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效力,具体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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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赠扶养协议的的法律效力是如何体现的?
  
(1)遗赠扶养协议一经订立,即开始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
  
(2)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所定权利和义务,双方均应严格认真履行。
  
①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构成违约,遗赠人可以请求解除协议。
  
②对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夺遗赠人财产的扶养人,即使遗赠人生前未提出解除协议,经遗赠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的请求,人民法院亦可以剥夺其受遗赠权,或根据情节限制其受遗赠份额。
  
③对于协议中指定给扶养人的财产,遗赠人在生前有占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但不得擅自处分。
  
④因其擅自处分行为致使扶养人无法实现受遗赠权的,扶养人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免除扶养义务,并可要求遗赠人补偿其已经付出的抚养费用。
  
(3)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若遗嘱内容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则归于失效或在遗赠扶养协议执行完毕后执行。
  
(4)遗赠抚养协议对继承人、法定扶养人权利义务的影响:
  
①遗赠人与其法定扶养人之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不能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
  
②遗赠扶养协议并不是收养,扶养人对遗赠人承担抚养责任后,扶养人与其自身的法定扶养人之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并依法履行
  
③扶养人依协议而享有受遗赠权,并不影响扶养人在自身亲属体系中的地位和继承权利;同理,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中未作处分的遗产,遗赠人的继承人仍有权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的效力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因此,我们可以得知,当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出现冲突的时候,以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执行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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