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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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一、行政不作为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

行政不作为的特征主要有:

1、消极性

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主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放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担的行政作为义务。

2、违法性

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由于行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行其行政义务,所以,行政主体一旦被认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就意味着这种行政不作为必然违法,从理论上讲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3、程序性

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启动并完成了行政程序。无论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还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只要行政主体启动并完成了行政程序,不论相对人的实体要求是否得到满足,人身权、财产权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保护,行政主体的行为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积极作为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程序性是行政不作为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

4、非自由裁量性

行政行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行政主体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行政主体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行政主体必须履行其承担的行政义务,既不能放弃履行,也不能推诿、拖延履行,行政主体在履行义务上没有选择的余地,行政主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获得救助的情形后,应当立即启动行政程序,并在法定的合理的期间完成行政程序,行政主体在这个问题上不能自由裁量。

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申请要件

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出了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按照行政主体能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两类。

2、职权要件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主体作出的一定具体行政行为,要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范围内。而且,行政相对人申请作出的一定行政行为要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管理权限-地域管辖、事务管辖和属人管辖范围内。

3、期限要件

行政主体未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式实施一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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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托人接受不同信托人的委托,其承受不同信托人的信托财产也应各自保持相对。就受益人而言,其虽然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即使信托法律关系终了后,信托人也可通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于自己或第三人,故信托财产也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由于信托财产在事实上为受托人占有和控制,故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性的维持主要是通过区别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来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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