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9-06
浏览10w+
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789人
专家导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对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ArticleTitle}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对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从2007年,对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根据合同签订的内容和时间确定,为“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的次月。

  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该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一方终止,则另一方开始缴纳。具体判定依据为:

  (1)如果某纳税人将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企业,房屋被拆除了,土地撂荒了即为实物发生变化。

  (2)权利发生变化,应该主要从合同签订判断,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了合同签订日是判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依据,相反,对出让土地的一方应该是合同签订日终止纳税义务。权利发生变化,主要是办理相关手续,即《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合同”、“协议”这些履行了,就是权利发生变化了。

  (3)状态发生变化,应该理解为是否改变原状和实物形态。如原来的房屋是办公楼,现在变成商场或经营场所了,原来的土地是耕地,现在变成了撂荒地。凡是实物、权利、状态这三项中有一项发生了改变,就应当判定,一方终止,另一方开始缴纳。

  对于纳税人取得政府划拨土地后,在没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前,如果实物状态未发生变化,原土地使用者还在耕种或原住户的生产生活都没有改变,则没有发生纳税义务。如果房屋实施动迁,或耕地撂荒,或该土地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属于被划拨者所有,尽管没到土地部门办理手续,也应判定发生纳税义务。”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8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5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04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88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63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4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602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73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8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6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8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64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846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2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3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6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12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是谁?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10w+浏览
城镇土地税怎样缴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土地税如何缴纳 根据1988年7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作从1988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在此之前,许多城市一直是征收土地使用费,征税法规实施后,收费的做法即停止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城市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租住公有住宅的住户不交土地使用税,居住自购的商品房住宅、私有住宅者都应依法缴税。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更合理地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地差收入在国家、单位、个人三者间的分配,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的实际占用(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固定税额征收。购房者使用的国有土地不仅仅是住宅外墙皮以内的建筑面积,还包括院、公共走道等等。业主分摊住宅楼宇的占地面积计税,税额的测定和分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测量,取得科学的依据,通过立法执行。为能使住户合理地负担税赋,国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城市规模的大小分别规定不同的税额。按每平米税额计算,大城市 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分期标准为半年、一季等等)。税收工作由当地税务部门负责,缴纳期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15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城镇土地税如何交纳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土地税如何缴纳 根据1988年7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作从1988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在此之前,许多城市一直是征收土地使用费,征税法规实施后,收费的做法即停止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城市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租住公有住宅的住户不交土地使用税,居住自购的商品房住宅、私有住宅者都应依法缴税。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更合理地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地差收入在国家、单位、个人三者间的分配,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的实际占用(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固定税额征收。购房者使用的国有土地不仅仅是住宅外墙皮以内的建筑面积,还包括院、公共走道等等。业主分摊住宅楼宇的占地面积计税,税额的测定和分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测量,取得科学的依据,通过立法执行。为能使住户合理地负担税赋,国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城市规模的大小分别规定不同的税额。按每平米税额计算,大城市 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分期标准为半年、一季等等)。税收工作由当地税务部门负责,缴纳期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是从销售实现的形式上来加以界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结算方式不同,具体为:其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其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其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其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其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天;其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其
七,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对以上规定进行分析可发现,税法所规定的销售额确认的时间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着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要求销售收入实现需要四个条件同时具备: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从两方面的规定来看,会计制度对销售实现的规定是从会计核算主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的,会计制度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税收则是从保障国家税收出发的,税法更注重收入形式的规定,讲究证据的可操作性,只要相关手续符合税法要件的规定,就标志着纳税义务发生。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有,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是个人,同时还有拥有土地使用的单位或个人不在本地的,都是由实际使用者来进行承担,如果土地使用权是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属于纳税人。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5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多长?
城镇土地使用纳税的义务时间,首先是根据其使用的月份来进行判断。其次,在一定的废弃土地上,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如果没有免除的相关规定的话,那么就要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缴纳。
10w+浏览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多少税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10w+浏览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日期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5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谁?
根据现行缴税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税费。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快速解决“”问题
当前615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日期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是从销售实现的形式上来加以界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结算方式不同,具体为:其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其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其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其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其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天;其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其
七,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对以上规定进行分析可发现,税法所规定的销售额确认的时间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着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要求销售收入实现需要四个条件同时具备: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从两方面的规定来看,会计制度对销售实现的规定是从会计核算主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的,会计制度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税收则是从保障国家税收出发的,税法更注重收入形式的规定,讲究证据的可操作性,只要相关手续符合税法要件的规定,就标志着纳税义务发生。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效力 >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