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续签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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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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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劳动合同终止续签要注意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6、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合意选择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欲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于劳动合同期满前的n日向劳动者发出《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提前天数由用人单位确定),劳动者应于收到该通知书的n日内(由用人单位确定)填写续签意见并交至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逾期未交者,视为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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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公司注册终止后,公司可办理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公司终止就是公司解散,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都可以办理终止手续。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不想继续经营公司。  经营期限是根据股东经营公司的需要自由设定的,一般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记载,有的规定经营期限为10年或者20年,有的规定经营期限为30年。经营期限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起计算,直至公司章程记载的期限为止。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时即符合解散的条件,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例如,甲公司的营业执照核发之日为2009年1月8日,公司章程记载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公司应在2029年1月7日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如果甲公司的股东不想继续经营了,就可以到公司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如果股东想继续经营,应该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只有办理了经营期限变更登记,公司才可以继续经营;否则,公司只能终止。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公司解散即意味着公司不再经营,是涉及公司是否存在的重大问题。因此,只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才能决定公司是否解散。如果公司的经营期限没有届满,也没有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情形,只是股东不愿意继续经营公司,就可以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公司解散形成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公司即启动清算程序。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公司或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又称兼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合并结果是: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分立,是指一家公司通过签订协议,分立成为两个公司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家公司分立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原有公司终止;另一种是从一家公司分立出另外一家公司,原有公司继续经营。在前一种公司分立的情形中,就存在原公司因分立而解散的情形。  4.因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  公司经营过程中,在以下几种情形出现时,公司会被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行政决定的形式吊销营业执照:  
(1)在公司注册成直时,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工商行歧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虚报注册资本的数额巨大,或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数额较大的债务无法偿还,或者因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给其他人造成了较大损失的,均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是必然的处罚方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采取撤销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处罚,  
(2)公司办理完毕所有设立公司所需的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等正式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的,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能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成立的宗旨就是参加市场经济活动,获取利益,促进经济繁荣因此,公司注册成立后,应当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如果公司长时间不营业,不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且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关,发挥作用的表现形式就是对这类公司进行处罚,按照法定情节吊销其营业执照。  
(3)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营业登记的行政处罚。  
(4)公司成立后,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有些经营项目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需要经过批准的,如果公司未办理批准手续,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5)公司逾期不年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行政决定的方式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司经营过程中,每年都需要到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年检的时间为年检年度的次年6月份之前。比如,公司2007年度的年检,要在2008年6月份之前完成;如果公司逾期不年检,就会被吊销营业执照。这也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常见原因。  
(6)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表明公司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重要文件。营业执照上记载了公司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是其他人与公司进行交易对公司产生信赖的重要证明。如果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说明公司有非法经营的情形,在其他人不明真相与其交易的过程中很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公平、等价有偿的市场经济原则。因此,在这种情形发生时,就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7)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后,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可能会被处以刑事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防止继续利用公司的名义从事严重违法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必然采取的措施。  
5.原公司被责令关闭而终止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行政管理的规定,被处以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比如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预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可能会被环保部门责令关闭。公司被责令关闭后,无法继续经营,应当依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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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终止注册,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公司终止就是公司解散,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都可以办理终止手续。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不想继续经营公司。  经营期限是根据股东经营公司的需要自由设定的,一般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记载,有的规定经营期限为10年或者20年,有的规定经营期限为30年。经营期限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起计算,直至公司章程记载的期限为止。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时即符合解散的条件,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例如,甲公司的营业执照核发之日为2009年1月8日,公司章程记载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公司应在2029年1月7日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如果甲公司的股东不想继续经营了,就可以到公司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如果股东想继续经营,应该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只有办理了经营期限变更登记,公司才可以继续经营;否则,公司只能终止。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公司解散即意味着公司不再经营,是涉及公司是否存在的重大问题。因此,只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才能决定公司是否解散。如果公司的经营期限没有届满,也没有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情形,只是股东不愿意继续经营公司,就可以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公司解散形成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公司即启动清算程序。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公司或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又称兼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合并结果是: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分立,是指一家公司通过签订协议,分立成为两个公司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家公司分立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原有公司终止;另一种是从一家公司分立出另外一家公司,原有公司继续经营。在前一种公司分立的情形中,就存在原公司因分立而解散的情形。  4.因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  公司经营过程中,在以下几种情形出现时,公司会被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行政决定的形式吊销营业执照:  
(1)在公司注册成直时,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工商行歧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虚报注册资本的数额巨大,或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数额较大的债务无法偿还,或者因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给其他人造成了较大损失的,均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是必然的处罚方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采取撤销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处罚,  
(2)公司办理完毕所有设立公司所需的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等正式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的,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能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成立的宗旨就是参加市场经济活动,获取利益,促进经济繁荣因此,公司注册成立后,应当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如果公司长时间不营业,不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且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关,发挥作用的表现形式就是对这类公司进行处罚,按照法定情节吊销其营业执照。  
(3)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营业登记的行政处罚。  
(4)公司成立后,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有些经营项目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需要经过批准的,如果公司未办理批准手续,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5)公司逾期不年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行政决定的方式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司经营过程中,每年都需要到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年检的时间为年检年度的次年6月份之前。比如,公司2007年度的年检,要在2008年6月份之前完成;如果公司逾期不年检,就会被吊销营业执照。这也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常见原因。  
(6)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表明公司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重要文件。营业执照上记载了公司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是其他人与公司进行交易对公司产生信赖的重要证明。如果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说明公司有非法经营的情形,在其他人不明真相与其交易的过程中很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公平、等价有偿的市场经济原则。因此,在这种情形发生时,就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7)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后,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可能会被处以刑事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防止继续利用公司的名义从事严重违法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必然采取的措施。  
5.原公司被责令关闭而终止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行政管理的规定,被处以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比如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预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可能会被环保部门责令关闭。公司被责令关闭后,无法继续经营,应当依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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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要注意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劳动合同终止要注意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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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公司可以终止注销资产吗?具体怎么办理手续?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公司终止就是公司解散,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都可以办理终止手续。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不想继续经营公司。  经营期限是根据股东经营公司的需要自由设定的,一般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记载,有的规定经营期限为10年或者20年,有的规定经营期限为30年。经营期限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起计算,直至公司章程记载的期限为止。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时即符合解散的条件,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例如,甲公司的营业执照核发之日为2009年1月8日,公司章程记载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公司应在2029年1月7日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如果甲公司的股东不想继续经营了,就可以到公司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如果股东想继续经营,应该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只有办理了经营期限变更登记,公司才可以继续经营;否则,公司只能终止。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公司解散即意味着公司不再经营,是涉及公司是否存在的重大问题。因此,只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才能决定公司是否解散。如果公司的经营期限没有届满,也没有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情形,只是股东不愿意继续经营公司,就可以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公司解散形成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公司即启动清算程序。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公司或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又称兼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合并结果是: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分立,是指一家公司通过签订协议,分立成为两个公司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家公司分立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原有公司终止;另一种是从一家公司分立出另外一家公司,原有公司继续经营。在前一种公司分立的情形中,就存在原公司因分立而解散的情形。  4.因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  公司经营过程中,在以下几种情形出现时,公司会被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行政决定的形式吊销营业执照:  
(1)在公司注册成直时,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工商行歧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虚报注册资本的数额巨大,或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数额较大的债务无法偿还,或者因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给其他人造成了较大损失的,均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是必然的处罚方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采取撤销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处罚,  
(2)公司办理完毕所有设立公司所需的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等正式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的,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能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成立的宗旨就是参加市场经济活动,获取利益,促进经济繁荣因此,公司注册成立后,应当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如果公司长时间不营业,不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且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关,发挥作用的表现形式就是对这类公司进行处罚,按照法定情节吊销其营业执照。  
(3)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营业登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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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逾期不年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行政决定的方式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司经营过程中,每年都需要到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年检的时间为年检年度的次年6月份之前。比如,公司2007年度的年检,要在2008年6月份之前完成;如果公司逾期不年检,就会被吊销营业执照。这也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常见原因。  
(6)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表明公司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重要文件。营业执照上记载了公司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是其他人与公司进行交易对公司产生信赖的重要证明。如果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说明公司有非法经营的情形,在其他人不明真相与其交易的过程中很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公平、等价有偿的市场经济原则。因此,在这种情形发生时,就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7)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后,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可能会被处以刑事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防止继续利用公司的名义从事严重违法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必然采取的措施。  
5.原公司被责令关闭而终止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行政管理的规定,被处以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比如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预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可能会被环保部门责令关闭。公司被责令关闭后,无法继续经营,应当依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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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因为收到家里消息,所以我想把手头上的工作先终止掉,所以请问一下知道的朋友终止买卖合同手续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我国的相关的法律规定,问题终止买卖合同手续是什么解答如下解除合同,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发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所谓通知到达,因通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口头通知的,口头告知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时即为到达;书面通知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签收即为到达。对方当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未办理有关手续,合同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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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要注意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劳动合同终止要注意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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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合同终止的手续怎么走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终止的手续怎么走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终止的流程怎么走
一、认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亦即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终止仅限于两种情形,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完善和丰富,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增加到了六项。《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终止劳动合同的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终止并不等于劳动关系消灭,可能因劳动合同续订、延长、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而继续保持劳动关系。《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20]6号)第1条第2项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通俗地说就是有书面通知且送达的,劳动争议发生,仲裁申请期限开始计算,劳动者必须在时效内主张权利;没有书面通知的,劳动争议未发生,劳动者可随时主张权利,这将导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不稳定。因此,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出具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且送达给劳动者。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要经过哪些程序?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既是当事人双方劳动关系确立的证明,也是调整双方劳动关系的依据,在保护当事人双方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劳动合同的解除,即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尚未出现时,劳动合同效力提前结束。由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根本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有严格而明确和程序。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二)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要经以下程序:
1. 由人民宣布进入法定整顿期,并由政府部门认定达到当地严重困难企业标准。
2.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3. 提前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的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4.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5.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6.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五)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六)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
2. 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工会如认为不适当,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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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需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合同终止需注意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劳动合同终止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强迫对方续订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不存在任何附带条件。确定是因生产或工作的需要,可以续订合同,但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强迫另一方续订合同。否则,所续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续订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
(2)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即不办理续订合同手续,也不终止合同,继续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源于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往往会给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带来损害,因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3)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续订手续时不合法或不完备。比如,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协商,不经劳动者签字,而是由他人代为办理。通过这种方式续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会无穷。劳动者一方一旦不承认续订合同的有效性,或采取不辞而别的行为,企业的损失无从追究。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劳动法》调整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分为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即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只要约定的终止条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约定就有效,就可以依据约定来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既是当事人双方劳动关系确立的证明,也是调整双方劳动关系的依据,在保护当事人双方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劳动合同的解除,即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尚未出现时,劳动合同效力提前结束。由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根本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有严格而明确和程序。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二)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要经以下程序:
1.由人民宣布进入法定整顿期,并由政府部门认定达到当地严重困难企业标准。
2.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3.提前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的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4.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5.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6.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五)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六)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工会如认为不适当,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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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要注意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劳动合同终止要注意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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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朋友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朋友现在不打算去续签,合同不续签是合同终止还是中止?
[律师回复] 合同终止
  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中止
  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有何区别?
  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根据定义来看,二者极为相似,即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必须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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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情况?
劳动合同的终止在大部分的情况下是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补偿的,如果是劳动合同到期以后用人单位不同意续期的,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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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终止领取失业金要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2)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明
②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③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④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失业保险金按月申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失业人员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失业人员就业情况证明,按月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开具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失业人员必须每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接受培训和求职情况,无正当理由不说明情况的,扣发当月失业保险金.
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之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15日内办理完其它有关手续。
2.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直接送达劳动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的,具有承担责任能力的成年直系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信日期为送达日期。劳动者因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采取公告送达,通过(市地级以上)新闻媒介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方可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已再就业的,其档案应转入新用人单位未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15日内将其档案移交当地指定的部门。逾期不移交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4.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因其本人拒绝签字而失去效力,用人单位在办理手续时应以书面注明存入档案。
5.用人单位对人员开除、除名处理的同时,须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否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视为无效。
6.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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