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随着各项有关的惠民政策逐步落地,越来越多的农民朋友为了加快致富步伐投入到四荒地的“开荒”行动中去。但当这部分“四荒地”被划入征收范围时,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我开垦经营的“四荒地”被征收时,补偿归我还是归村委会?
所谓的四荒地,即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这类未经开垦的农村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四荒地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
“开荒”前一定要先行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并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确认自己对所承包的四荒地的使用权。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提出另一个问题:你开荒四荒地之前,有没有和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这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影响土地补偿费的归属。
第一种情况:四荒地的开荒经营者已与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并依法取得四荒地的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证书。
国务院通知明确要求,“四荒地”承包完成初步治理后,依法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四荒”使用权。
在这种情况下,四荒地的使用权归承包者所有,其承包行为合法应受保护。在其所承包的四荒地被征收时有权依法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先行补偿给土地所有权人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由村委会依法进行分配使用,分配方案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同时,在该种情况下,即使土地未被征收,承包者也有权将土地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进行流转。
此外,承包四荒地的农户应当注意,在四荒地承包合同中,关于承包费的约定条款是很关键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的办法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可由双方议定,但必须公开,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承包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承包费资金的使用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承包费的账目应当公开,并只能用于“四荒”等土地的水利设施建设、植树造林、种草和小型农田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不准用于非生产性开支,更不准平分到户。
未与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未依法取得使用权和任何承包经营证书,仅为自行开垦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也就是说,农民开荒之后可以长期使用土地。但是,这项权利也不是想当然的,是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存在谁开荒了,谁就直接去耕种经营了,并在农村形成了一种惯例,但是,这实际上并不能被法律认可。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四荒地”确实是由开荒农户经营维护的,但由于没有有效的权属证件,依法不予认可。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实际判例的分析总结,这类四荒地被征收时,在性质上仍旧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所有权仍旧归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与开荒农户在法律上并无直接关系,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农户能够获得的一般只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对农户来说,其开垦四荒地时投入各种成本进行经营,但征收时却只能得到极少部分的补偿,心里一定会觉得不平衡。但从法律角度来说,由于缺少了承包确权这一步,开荒农户的权益很难得到法律的认可,征收补偿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通过本文可知,我国的土地性质只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不存在无主土地。因此即使是开垦“四荒地”,也应当依法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办妥相关的确权证书,这样不但在土地被征收时能够依法获得更多补偿安置费,在日常的经营流转中也更踏实更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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