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合同的内容和重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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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审查合同的内容包括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审查合同表述是否准确等。合同审查的重点包括审查合同的效力,合同的中止﹑终止﹑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条款等。
审查合同的内容和重点有哪些?

一、审查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1、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存在两种情况: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0条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主要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例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等等。

(2)自然人具备签订合同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代订合同的,受托人须具备委托人的授权证明,且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有担保人的合同,须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对特殊行业的当事人,还须审查其相应证明。另外,还应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2、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审查合同的标的﹑条款﹑结算方式﹑违约金﹑目的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包括合同名称是否合法、标的物本身是否合法、履行方式是否合法、合同生效方式是否合法等。以及审查合同订立的形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3、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备。

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或过于简单,给履行带来困难,甚至引起纠纷。

4、审查合同表述是否准确。

审查合同的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确切,在审查中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个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要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词语,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二、合同审查的重点有哪些?

合同审查的着重点是合同的效力,合同的中止﹑终止﹑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条款等。

1、审查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因此,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另外,对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消的法律后果,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等。

2、审查合同的履行和中止的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62条,应对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条款,包括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加以审查。另外,还应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注意审查双方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

3、审查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的条款。

《合同法》第93条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应当注意这种解除权是一种单方任意解除权而非法定解除权,当然解除方负有告知义务。

4、审查合同中关于特别权利的约定条款。

《合同法》分则中的许多条款都有关于法定解除的特别规定,如赠与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货运合同﹑保险合同等,这就要求对合同进行审查时要掌握合同法分则对各类合同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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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家亲戚正在看他的房产买卖合同,他前几天买了一套房子,现在正在签合同,我们有点不放心,毕竟没有这个法律知识,所以我们想问问,在签合同的时候,房产买卖合同审查重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房产买卖合同审查重点有以下几种:
一、权属审查
  应当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不得买卖;可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核实。
  
1、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二手房权利人。
  
2、二手房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二手房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
  
4、二手房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应当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共有二手房,应当有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二、权属限制审查
  
1、交易的房屋,有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的限制交易情形。
  
2、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若有,则要看无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买卖的证明。
  
3、是否涉及他人的优先购买权  
  
(1)共有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要交易,需要二手房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2)已经出租的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要交易,需要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4、有无下列禁止买卖情形: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产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二手房,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5、下列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禁止买卖: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5)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6)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6、当事人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产权人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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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现在签了一个承包合同吗但是她害怕别人占她的便宜害怕吃亏,承包合同审查要点律师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律师对承包合同的审查要点
(一)对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二)对承包合同的主体审查
(三)对承包经营权范围约定条款的审查
(四)对承包合同利益分配条款的审查
(五)对承包合同债务连带责任条款的审查
(六)对承包合同中保证公司资产不减值条款的审查
三、结语
一、引言
企业承包经营是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运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企业活力而采取的企业经营模式改革,其实质是将企业的财产权与经营权分离。鉴于传统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实行权力高度集中的厂长或经理负责制,容易导致承包人一手遮天的道德风险和决策风险,致使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模式逐渐被公司制模式所取代。但在公司制普遍建立后,仍然存在部分公司尤其是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承包经营权的模式进行经营的现象,一些新型企业如基金公司对该种模式尤为亲睐。
由于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经营权并无明文规定,也未予禁止,于是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对公司经营权的承包屡屡出现争议。当然在律师实务中也难免会遇到客户要求审查类似合同。本文拟从公司法、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对律师如何就公司经营权承包合同的重要条款进行审查,进行简要分析。
本文并不考虑律师对合同审查的立场以及具体合同交易目的差异,仅从相对中立的角度以及合同基本架构去考量如何对此类合同的重要条款进行审改;同时鉴于目前采取经营权承包方式的多数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本文也仅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权承包问题,文中所称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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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六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第七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部门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部门不得拒绝。
第八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 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十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对拒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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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点内容,包括总则、物权、人格、婚姻家庭、继承以及侵权等,公民在进行民事行为时所涉及到的相关矛盾和纠纷的处理情况,都可以从上述法规中找到依据,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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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房产产商的负责人 现在有关部门打算对我们的房屋进行审查 想问一下如何审查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第
一,注意交易房屋的权属情况,主要指审查交易房屋有无抵押或存在其他共有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另外,共有房屋(例如夫妻共同共有)转让必须征得所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二,注意审查房屋价款、其他费用及佣金,房屋价款应该由买房者与出卖人进行协商,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二手房买卖都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因此,为防止不法中介故意抬高房价牟利,有必要充分了解交易房屋的出卖人的委托价,最好在中介机构的组织下直接与出卖人进行协商。除房价之外,还要明确交易税费的承担,另外,有些房屋有附属设施的,也应该明确价款。而对中介佣金应该明确委托价格、服务内容、佣金数额,并有必要对交易失败后佣金的退还做出约定。

三,必须对付款方式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这是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最为关键的一点,交易双方常常由于某笔款项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不明而产生纠纷。付款方式一般分为双方自行交易或中介机构代收、代付,委托中介机构代收、代付能够适当降低风险,目前,房款一般分三笔支付,除定金外,还有首付款和尾款,每笔款项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都应该明确、具体。另外,如采取按揭购房或转按揭购房的方式进行交易,对没有申请到预期的贷款额度的解决方法要先前进行特别约定。

四,注意对交房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包括交房时间、交房条件、相关费用的支付等。买卖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交房时间,交房条件及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的负担。

五,注意确定违约责任条款和救济方式,确定违约责任条款有利于防止违约行为的产生,维护守约方的权益,合同应该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订金或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免责情景、担保方式进行明确的约定。而一方违约后的救济方式通常包括诉讼或仲裁,买卖双方可以选择适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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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产税的定义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提示]房产出租的,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纳税单位和个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三、房产税征收范围
(1)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2)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产税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四、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1.2%
应纳税额 =应税房产余值×
1.2%
2.从租计征
计税依据:
(1)以房屋出租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包括货币收人和实物收入)。
(2)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人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12%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和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五、房产税纳税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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