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违约金必须给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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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签了合同违约金不是必须给,因为有些情况之下是属于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那么就不需要给付违约金。或者是有一些是因为法律所规定的,可以不给付违约金的情况,比如说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够实现。
签了合同违约金必须给吗?

一、签了合同违约金必须给吗?

签了合同违约金不是必须给,比如说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可以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在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认为根据合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

二、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对违约金的调整做出了详尽而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现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简要解读如下: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提请违约金调整方式的规定。这两种方式无论是违约方还是非违约方都可以运用。如非违约方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违约方可以作为被告提起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请求减少违约金。如违约方首先提起诉讼,非违约方作为被告可以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要求增加违约金。因此,本条并不是仅仅针对违约方提请减少违约金而规定的方式。

当事人依照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增加违约金限额的规定。合同赔偿责任是以填补被违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是指非违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其已经遭受的损失,将来要遭受的损失即预期利益损失不包括在内。这里讲的实际损失与直接损失并非同一概念。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但直接损失有时范围等于或小于实际损失。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是关于违约金调整具体规则和基本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则:

(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2)兼顾合同履行情况;

(3)当事人的过错;

(4)合同履行的预期效益。

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调整违约金所应遵循的,也是衡量违约金调整是否正确最终最高的判断标准。如果违约金调整后违背了该两条原则,其裁判结果都是错误的。毕竟具体规则必须要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

合同签订实际上就是为了对于双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约束,从而使双方当事人可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进行合同履行。但是有些情况之下合同并不能够如期履行,这个时候就会导致存在违约责任的产生,属于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之下,可以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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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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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一家销售公司工作 ,但是自己不太适合现在这份工作,我的业绩也不是很好,所以想要离职,我和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公司说我现在违约了,要赔偿违约金,请问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定义是什么,员工必须支付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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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种特殊情形外(下面有介绍),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样的规定,对于人才的合理流动,以及促进用人单位自身完善人才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实现人力资本的价值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也是无效的,劳动者无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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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一种是有竞业限制要求的。
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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