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能否提起再审,在实践中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就有争议的问题经过协商自愿达成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就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因此,当事人对调解解决的案件不能提起再审,这种说法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调解协议虽然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的,但从实际情况看,确实还存在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调解、违法调解的情况,也存在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情况。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调解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司法举措。
建立和谐社会是我国政府重要的执政目标之一。实现和谐的大前提是以合适、合理、平和的方式解决社会生活中无法回避的民商纷争。为了因应这一政策目标,人民法院重新举起已经偃息多年的诉讼调解大旗。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更加凸现了诉讼调解的重要性,可以说,追求调解结案已经升格成人民法院新的审判价值观。笔者身为律师,在今年来的执业实践中明显地感觉到了人民法院追求调解的气氛。
坚决拥护建立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也赞成推广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化解矛盾。然而,实现这一政策目标仅仅依靠法院的力量是不够的,应该调动全体诉讼参与人的积极性,依靠群众的力量共同建立文明和谐社会,而且,调解也不能完全局限于传统的诉讼程序中,应该渗透到民事争议进入司法体系的各个环节。因此,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司法举措不仅限于现有的诉讼调解,应该是扩大了的民事调解。而促成这种民事调解的主力应该是具有专业水平与处理民事争议经验的律师,而法院应该发挥对民事调解的监督与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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